如何挽回股东?如何挽回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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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回公司股东的股权?

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回购,一是强制回购。

拓展资料:

严格意义上讲,股权回购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关于公司回购股权(份),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均有涉及。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允许的股权回购,其目的在于确保异议股东的退出,实现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1.协议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司法》七十四条规定的决议事项的,对该事项投否定票的股东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异议股东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商成功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持有股权的数量和时间不作限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2.诉讼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就股权回购与公司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买回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回购是在协议回购失败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对于诉讼回购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原告资格。

诉讼中异议股东是原告,公司是被告,异议股东提起的是给付之诉。法律对异议股东提起诉讼时持有股权的时间和数量没有要求,但对原告的资格加以限制,原告必须是实际交缴出资并持有股权的异议股东,如果是干股或者是挂名股东则不应享有诉讼权利,没有出资则易产生不当得利。诉讼时限问题新公司法规定是九十天,该时间相对较短,是否为诉讼时效也不明确,可否存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没有规定,律师认为该九十日的时限并非诉讼时效。

(2)诉讼期限

诉讼时限问题《公司法》规定是九十天,该时间相对较短,九十天期限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项中止、中断或延长。如果股东在九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则其依法享有的回购请求权消灭,不得再主张。关于九十日的起算点,一般以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但如果股东因公司未有效通知而不知道股东会决议的通过,则可以自起知道股东会决议内容之日起计算。

两个股东,得罪了一个怎么办

争取挽回和股东的关系。

得罪了其中一个股东肯定是自己有什么做的不好的地方,以后要多注意自己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得罪人的主要解决办法:1、如果是非原则问题,自己没有错,就当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主动平静的与对方交往,保持尊严,化解误会,力争友情延续;2、如果是非原则问题,自己误会了朋友同事,那要主动与之沟通,表示歉意,争取人家的谅解;3、如果是原则问题,自己错了,那就必须积极改正错误,诚心诚意的去道歉,并弥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争取重新做人的机会。

如何维护股东权益

1、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事前防范措施。我国《公司法》修订后规定了股东知情权、质询权、股东对股东大会召开的请求权、召集权、提案权以及关联交易表决权的回避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举措。比如我国《公司法》第97条、117条就规定了股东知情权,股东行使知情权、质询权是股东表达其真实意思的基础,也只有在对公司真实情况进行掌握的情况下,才能防患于未然,把中小股东的损害降至更低甚至没有。又如《公司法》第16条、125条规定了关联交易的表决权回避,试想若没有该原则的确立,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轻易的把公司资产转移或滥用股东权利谋取私利,会严重损害到中小股东的权益。

2、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事后救济措施。

虽然我国《公司法》在修订后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作出了诸多规定,但是仍然不能照顾到方方面面,仍然有制度缺失的地方,仍然会有部分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因此,我们总结出对于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的救济途径。

①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该条是对中小股东在对可能影响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持异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②利益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对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我国《公司法》153条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

③股东可以代位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又称为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公司法》第152条对股东派生诉讼作出详细规定。股东代位诉讼的意义在于中小股东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以防公司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没有救济途径,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也相应的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④股东解散公司诉讼。

股东解散公司诉讼是以消灭公司人格为目的的诉讼,往往是在股东用尽所有的救济途径仍不能挽回利益的情况下行使的。《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总结几点重要的建议:

1)作为股东,不论股份多少,都享有知情权,有钱了解和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簿,公司也有义务每年向股东提交财务报表。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拒绝的,股东可以起诉。

2)劳动关系在哪个公司并不重要,员工可以借调。

3)股东分红应该由公司进行支付,以股东个人账户进行支付违规。可能涉嫌侵占公司财产,如有证据,可报案。

4)转移或侵占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和利益,违反了竞业限制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项目还是子公司,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

5)可以转让股份,即使不转让,不在公司任职了,同样还是股东,有权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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