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挽回涉案财物?公安机关 涉案财物?不懂就往下看,情感精细讲解“挽回涉案财物”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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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银行保障资金安全官宣下调限额
多家银行保障资金安全官宣下调限额
多家银行保障资金安全官宣下调限额,对银行来说,加强账户管控可在一定程度上为用户筑起一道防范电信诈骗的防线。同时可能会为用户的日常消费和交易带来一些不便。多家银行保障资金安全官宣下调限额。
多家银行保障资金安全官宣下调限额1
近日,农业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龙海农商银行等多家银行纷纷发布公告,对部分客户个人网银、掌银转账、网上支付交易和非柜面业务的限额进行调整,单日限额调整至1万元甚至几千元不等。银行为何要对个人非柜面交易限额进行调整?调整后对你有哪些影响?
银行调整非柜面业务限额
近日,农业银行发布公告称,近期电信网络诈骗频发,为保障客户账户和资金安全,落实监管规定,该行会陆续对部分客户个人网银及掌银转账限额进行调整。
无独有偶,今年3月,浦发银行发布了多个公告,该行成都分行、长沙分行、福州分行均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柜面业务限额的公告。其中内容也大致相似,“为保障您的资金安全,我行将根据账户使用情况,适当调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柜面业务限额。”
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近日也发布了公告表示,自2022年5月12日起,该行将对网上支付交易限额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网上支付交易,即您通过各类网上交易渠道消费并通过光大银行支付平台完成的支付交易。网上支付交易默认单笔限额及单日限额本次统一调整为10000元人民币。
4月9日,龙海农商银行也发布了《关于批量调整存量个人结算账户非柜面业务限额的公告》。调整方案称,批量调整是指参考客户预留的个人信息(年龄等)、近6个月收付款交易金额、笔数以及账户余额等因素后,对账户进行风险分级分类后设置不同档次的非柜面业务限额(柜面交易、收款业务不受限),调整开始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
不少银行在公告中提到了“非柜面业务”,简单来讲就是不在银行柜台办理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关支付、快捷支付、销售终端(POS)、自助柜员机(ATM)等业务。
事实上,中新经纬梳理发现,早在2021年9月起,已有不少农商行、农村信用社发布了批量调整个人结算账户非柜面业务限额的公告,发布公告的银行多集中于福建省、贵州省等省份。
对于调整范围,部分银行将其划定在“非活跃个人结算账户”。比如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公告解释道,“非活跃个人结算账户,是指连续三个月未主动发起任何收付业务且账户日均余额低于100元的个人结算账户”。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非活跃个人结算账户指连续六个月未主动发起任何收付业务且上季度账户日均余额低于500元的个人结算账户”。
也有银行将范围划定的更大,比如福建海峡银行调整范围则为:2021年日均余额小于1000元且开户日期为2020年7月1日起的人民币个人活期结算账户(社保代发账户等个别账户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多家银行将非柜面业务限额设置在单日累计支付限额5000元(柜面交易、收款业务不受限)。
剑指电信诈骗
对于调整限额的原因,农行客服人员表示,按照监管机构开展关于电信诈骗相关的专项行动,将对一些客户进行限额,“线下渠道转账等应该是不受影响的,主要受影响的是手机掌上银行、网上银行和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在内的第三方支付。”
“此举是为进一步贯彻人民银行关于个人账户分类级别的管控要求,加强个人非柜面交易限额管理,以及防范反洗q的管控,所以增加了个人账户的非柜面额度。”浦发银行的客服人员表示。
龙岩农商银行则在公告中透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和龙岩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存量账户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该行实际,自2022年3月28日起,批量调整该行非活跃个人结算账户非柜面业务限额。
福建海峡银行在公告中称,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频发,为进一步强化账户风险防控,促进广大客户合理安排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资源,该行将开展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限额调整工作。
博通咨询金融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在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分析称,主要还是跟诈骗多发以及违规交易较多有关系,银行也承担了很多安全和反洗q的责任。
2020年10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近年来,银行也在持续开展“断卡”行动,不少银行也开始清理“睡眠卡”。
近年来,电信诈骗事件屡见不鲜。中新经纬曾采访过多位电信诈骗的受害者,有的是被所谓网店客服退货所骗,有的是被冒充公检法的人员所骗,在受骗过程中,部分受害者个人银行卡账户中的资金被诈骗分子盗刷走、或者自己无意识地转入他人账户中,资金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元。
在受骗后,受害者往往对银行颇有怨言,认为银行的安全措施不完善,给诈骗分子可乘之机,甚至起诉银行要求赔偿。
王蓬博认为,限额在大额转账时会不方便,但安全性会更有保证,而且一旦遇到诈骗损失会小很多。
安全和便捷性之间如何平衡?
对于此次银行的调额行动,有网友表示:“网络诈骗真的太可恶了”,但也有网友称,“自己着急用钱提现,结果限额了”。
对此,浦发银行在公告中表示,如客户的账户交易时提示超过交易限额,而确有非柜面业务额度增加需要,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银行卡至上述分行任一营业网点进行身份核实。
光大银行则在公告指出,通过光大银行阳光惠生活APP“交易限额设置”及客服渠道自主修改网上支付交易限额。如此前已经自行调整过网上支付交易限额,将不受本次调整影响,网上交易限额将保持不变。
龙海农商行表示,若需要提升账户的支付限额,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至该行网点进行声明。在核实确认账户用途真实合法之后,该行将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调整账户支付限额。
现实生活中,如何在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之前做好平衡,也是银行要面临的挑战。“很多银行已经进行了比较好的尝试。例如部分银行在降低账户的交易额度之后,用户仍然可以通过线上的方式进行自助提额。
这样的额度设置已经能够满足一般用户的日常使用需求。如果额度仍然不够,还可再去网点申请提额,这样也能够满足少部分大额资金交易的需求。”星图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大智说。
王蓬博认为,在保障安全上,银行应该更多的在金融科技上下功夫,提升技防风控水平,而用户应该避免自己账户被跑分和洗钱平台利用,同时提升自身的防诈骗意识。
多家银行保障资金安全官宣下调限额2
银行机构在不断加大对个人账户线上渠道的管理力度。
近期,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等多家银行相继发布公告,下调个人账户线上相关业务交易限额,包括线上转账限额及网上支付交易限额等。
对于调整原因,上述银行客服人员普遍表示,主要是为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加强个人账户和卡片管理是大势所趋,未来银行可能会通过提升风险控制及金融科技水平的方式,在业务风险防范与用户使用便利之间获得动态平衡。
部分用户线上业务被限额
光大银行主要对网上支付交易限额进行了调整。光大银行在公告中称,自2022年5月12日起,将对网上支付交易限额进行调整,用户通过各类网上交易渠道消费并通过光大银行支付平台完成的支付交易,默认单笔限额及单日限额统一调整为1万元。
光大银行 资料图
农业银行主要针对部分用户个人网银及掌银转账限额进行了调整。
浦发银行成都分行、长沙分行、福州分行相继发布关于调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柜面业务限额的公告称,将根据账户使用情况,适当调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柜面业务限额。
记者咨询银行客服后发现,多家银行对线上业务采取的限额措施,需看个人账户实际使用情况及所在地区相关政策,才能判断具体限额多少以及是否被限额。例如,农业银行客服称,不同省份、不同地区的限额调整不同,同一省份涉及不同个人账户的具体调整情况也有所不同。
以杭州为例,个人存量客户电子渠道若12个月以上未有过交易清单,调整后的对外转账限额则可能为单日1万元;以福州为例,个人存量客户若2年内没有电子渠道交易及交易清单,则可能单日限额为5000元。
另外,浦发银行客服称,福州关于非柜面限额限制有两种情况,第一,从2021年9月28日起,各网点在新开个人银行账户后应立即通过交易将新开个人银行账户纳入非柜面交易单日限额5000元管控;第二,为福州分行全辖网点半年以内长期无交易记录客户;有交易且余额低于100元的V0等级客户及余额低于1000元的V1等级客户。
“账户进出金额长期异常、长期不使用账户交易或有洗钱嫌疑的账户,均可能成为被银行限额的对象,这是银行加强自身管理风险的手段。”博通咨询金融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近年来,电信诈骗及个人账户违规交易等情况多发,银行承担账户安全和反洗q的责任,加大对个人账户线上渠道管理力度很必要。
加强个人账户管理是大趋势
近年来,银行对个人账户的管理力度不断加强,从出手清理“睡眠账户”到开始清理“一人超量账户”,后升级至将余额低于10元的银行卡纳入睡眠账户。尤其是针对电信诈骗,多家银行自去年起启动了“断卡”行动。
业界普遍认为,此次银行下调个人账户线上相关业务交易限额,是银行针对电信诈骗等风险事件对个人账户管控的再一次升级。
目前,线上转账、网上支付等银行线上业务已被用户广泛使用。对银行来说,加强账户管控可在一定程度上为用户筑起一道防范电信诈骗的防线。但从消费者层面看,可能会为用户的日常消费和交易带来一些不便。
“加强用户账户和卡片管理将是大势所趋。”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表示,预计会有更多银行跟进个人账户管理。但如何在客户的便利性和资金的安全性上寻求平衡,将是银行重点考虑的问题。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对上述说法也表示认同,她认为,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也要关注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星图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大智为用户提供了如下建议:一是账户盘点意识,用户自己要做好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二是风险管理意识,用户在第三方支付软件中,对不使用的'银行卡应及时解绑,对长时间不使用的银行卡要及时注销。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用户千万不要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
多家银行保障资金安全官宣下调限额3
近日,随着打击电信诈骗行动的持续展开,多银行下调个人账户线上交易限额,有银行甚至单日限额1万元,引起社会巨大的关注。
银行纷纷表示,针对相关账户的限额工作主要是为了落实相关要求,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风险,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
多家银行公告
下调个人账户线上交易限额
近期,农业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银行纷纷发布公告,将对部分客户个人网银及掌银转账限额或网上支付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农业银行:对部分客户个人网银及掌银转账限额进行调整
4月2日,农业银行发布《关于调降部分客户网络金融渠道交易限额的公告》:
近期电信网络诈骗频发,为保障客户账户和资金安全,落实监管规定,我行会陆续对部分客户个人网银及掌银转账限额进行调整。
届时,如客户需要提升线上转账限额,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到我行任一网点办理。部分地区因当地监管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网点。如因特殊情形无法赴网点进行限额调整,请拨打我行客服电话95599咨询。
光大银行:网上支付交易默认单笔限额及单日限额本次统一调整为10000元人民币。
此前,3月24日,光大银行已经发布《关于调整我行网上支付交易限额的公告》,自2022年5月12日起,我行将对网上支付交易限额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网上支付交易,即您通过各类网上交易渠道消费并通过光大银行支付平台完成的支付交易。网上支付交易默认单笔限额及单日限额本次统一调整为10000元人民币。您可通过我行阳光惠生活APP“交易限额设置”及客服渠道自主修改网上支付交易限额。如您此前已经自行调整过网上支付交易限额,将不受本次调整影响,您的网上交易限额将保持不变。
浦发银行多分行:适当调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柜面业务限额
浦发银行成都分行、长沙分行、福州分行、杭州分行等相继发布关于调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柜面业务限额的公告称,将根据账户使用情况,适当调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柜面业务限额。
涉案金额巨大
两部门联合督办5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上述银行纷纷表示,针对相关账户的限额工作主要是为了落实相关要求,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风险,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
当前,随着互联网经济和电信产业的迅猛发展,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新型犯罪持续高发已成为上升更快、群众反映更为强烈的突出犯罪之一。“赌博杀猪盘”“刷单贷款”等诈骗行为频繁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在多家银行下调个人账户线上交易限额的同时,近日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浙江“12.30”案等5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犯罪案件。
近年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密切协作配合,依法、从严、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但当前电信网络诈骗 犯罪依然高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尤其是诈骗 犯罪集团组织人员赴境外窝点对境内普通民众实施诈骗,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
据介绍,这次挂牌督办的5起案件都是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犯罪集团案件,被害人范围较广、人数较多,多起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坚持境内境外、网上网下一起打,重点抓捕、严厉打击犯罪集团的幕后“金主”和骨干分子,尤其是推动境外涉诈在逃人员通缉、引渡、遣返工作;全面惩处为犯罪集团提供个人信息、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违法犯罪团伙,坚决铲除犯罪窝点,坚决斩断犯罪链条。
同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把追赃挽损工作贯穿案件督办全过程,深入彻查资金流向,依法及时冻结、追缴涉诈资金,扣押处置涉案财物,督促犯罪分子主动退赃退赔,尽更大努力以更大限度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严正告诫滞留境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认清形势,不要心存任何侥幸,尽快回国投案自首。
对于涉案财物来源不清楚的如何处理?
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
如何正确处理刑事涉案财物初探
对刑事涉案财物的追缴和管理,不仅关系到受害人权利的保护,还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尽管刑事涉案财物(主要是赃款赃物)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范中均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还是比较混乱,司法机关都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但实施的情况仍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改善目前这种状况,才能使执法更加规范。笔者就如何正确处理刑事涉案财物作初步探讨,以供商榷。 (一)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基本原则 1、相当性原则 在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与犯罪工具等涉案财物时,司法机关需受到一定的限制。该限制细化成原则后,又被称为相当性原则,即没收的结果应与犯罪情节的可责程度相当,如没收在轻微犯罪行为中作为交通工具的汽车,没收之结果与犯罪情节两者相形之下显然过当,即属违背相当性原则。 笔者认为,相当性原则是罪刑相当原则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中的具体运用与体现。从实践来看,需要从涉案财物的利用方式、使用频度、与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上,也可以表现为涉案财物的价值大小、没收结果与犯罪后果的对比程度加以判断。也就是说,追缴没收应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全面、充分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财物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财物处理后可能造成的影响,合理界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的范围,兼顾、平衡犯罪人、国家、被害人与善意第三人等各方的利益。 2、经济原则 司法机关处理涉案财物要考虑可能支出的成本,确保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保护的更大化。如某盗窃案中,按正常程序被害人实际上得不到任何补偿,并不符合经济原则与被害人利益保护的更大化原则。据此,可考虑由法官确立一个合理底价,无须经过评估等程序即对扣押电脑予以拍卖;在被害人同意时,亦可考虑以合理的价格直接将电脑发还被害人。同时,如果所得物价值很低,追缴没收反而可能花费更大的,根据经济原则,一般不再予以追缴。 (二)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实体认定规则 1、明确涉案财物的认定标准 一是我国民法相关规定亦明确用于非法活动的财物应予收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等。而且,如果将钱款发还被害人,则有变相纵容此种行为之嫌。 二是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同样存在被害人。虽然此类案件的受害者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型案件的被害人似有不同,因为这些案件的参与者往往明知其参与行为并不完全为国家法律所许可,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但对此类案件的一般参与者,仍宜赋予其被害人的地位。主要理由在于:第一,此类案件与诈骗类案件的主要区别在于能否认定犯罪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即使司法机关对有些案件的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案件定性也存有巨大争议,故要求此类案件的一般参与者对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做一个精准的判断不切实际,也不合情理。第二,认定此类案件的受害者为被害人,并不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精神。根据刑事诉讼理论,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与补偿的愿望,而且更有对实施侵害的犯罪人进行法律上谴责、惩罚的要求。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一般参与者也符合该情形。第三,“两高”及证监会等联合发布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亦持肯定意见,该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一般认定非法经营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 三是违法所得应当包含间接收益在内。也就是说,利用违法所得经营或者投资所得之利益,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主要理由是:其一,将一切犯罪收益作为违法所得追缴,是由收益来源的违法性所决定的,体现了“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获利”这一重要的法律原则,更是预防犯罪的本质要求,能切实割断犯罪的“经济原动力”。其二,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明确了对犯罪收益的追缴。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这里的收益,即是指犯罪收益,包括投资性收益在内。 2、注重涉案财物处理中第三人财产利益的保护 赃物原则上应适用善意取得。从我国立法来看,虽然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没有明确规定。而相关刑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在不同时期所持立场亦不一致。笔者认为,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关键取决于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两者间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当前我们可侧重于交易安全和效率价值,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并兼顾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因此,笔者认同更高司法机关在新近司法解释中所采取的立场,即如果第三人是在善意情况下取得赃物的,被害人(原物主)不得再有请求回复的权利。同时,赃物适用善意取得至少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第一,取得人不知道所获财物系犯罪所得。第二,取得之物须为法律所允许流通,且须在公开市场并经合理的交易方式取得。公开市场是指公共市场或贩卖同种类之物品的商业场所;合理的方式即正当交易、拍卖等不可能对财产的非法来源产生怀疑的方式。若非由此种方式进行的交易,可径行否定其善意。第三,必须支付合理的对价。第四,物品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需要登记的,已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需要强调的是,如由他人善意取得之后,再从善意取得者手中恶意取得此物的,也可以没收。 (三)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程序保障 1、增设庭审中的涉案财物处理程序,提升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重定罪轻量刑”问题,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我们同样可以充分利用庭审这个平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重人身轻财产”问题,督促侦查机关做好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工作,促使控辩双方更加重视涉案财物的处理,带动整个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对于一些涉案财物处理较为庞杂的案件,可以设置相对独立的财产处理程序,其他案件可以视情增加涉案财物处理的庭审内容,此举将大大弱化涉案财物处理过程中法官的“闭门造车”现象,提升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2、加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中相关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是刑事追缴程序与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衔接。刑事案件生效后,被害人因追缴或退赔仍未能弥补损失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应予准许。对于案件移送法院执行机构后中止执行的,被害人应提交中止执行书;未进入执行程序的,被害人提交生效刑事判决文书即可。当然,法院立案机构可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风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讼累。至于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即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笔者认为应当不予受理,因为按照更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只有在刑事案件生效后,经过追缴或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方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受理后再中止民事诉讼。二是完善利害关系人财产利益的救济制度。当前,利害关系人除了通过执行异议进行救济外,难以通过其它途径来保障其财产权益。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制作的相关涉案财产处理的法律文书,只要与第三人相关的均应送达利害关系人,同时赋予利害关系人针对相关财产处理内容独立上诉的权利;对于财产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执行回转程序加以纠正。三是被害人损失赔偿相对刑事没收的优先。对于扣押在案且存有价值的犯罪工具等,在被害人的损失尚未得到弥补前,应当将这些财物予以拍卖或折价赔偿给被害人,而不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构建赃款赃物难以发还的解决机制 一是构建涉案财物处理的国际合作机制。当前,对于赃款赃物无法发还境外被害人的,通常做法是没收上缴国库。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我们应当按照已参加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要求,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领域积极开展相关国际司法合作,以解决境外被害人的发赃以及我国对流失境外财产的追赃问题。二是对于下落不明的被害人,应考虑发出公告,同时对公告期间、限定领款期间以及逾期无人领款如何处理等事项做出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三是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变通措施,尽量方便被害人领取财产。比如,对于身在外地的被害人,可由其委托法院所在地的亲朋好友持合法手续代领;对能邮寄经当地公安机关确认过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提供银行账号的,法院可以考虑直接汇款。 4、规范涉案财物审前处理工作 一是依法及时处理已查封扣押的被害人合法财物。对于部分事实清楚、被害人明确且对款物权属不存在争议的案件,查扣机关可考虑在审前发还扣押、冻结的财物,以及时挽回被害人损失,避免前述钟某盗窃案中因发赃不及时所带来的问题。二是对于财物处理涉及到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宜在审前进行权属变更。如前述某省纪委在审前便将办案对象的股票扣划至纪委机关服务中心名下,容易造成对被告人财产的不当侵害。因此,对于涉及到权属变更登记的股权、房产、汽车等,在处理时尤其需要慎重。
被电信诈骗的钱能追回吗?一般需要多久?
世界上大多数电信诈骗都是通过电话进行的,一般来说,老人或孩子更容易上当受骗。而且这些骗子不会亲自和你面对面的沟通,只会通过电话骗你的钱。老年人或者年纪较小的孩子不懂这种诈骗方法,他们会为了一些所谓的眼前利益,轻易把钱转给诈骗者。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作为子女,一定要及时关注老人的动态,身为家长也要多和孩子进行沟通。可以让父母多参加户外活动,增加和社会接触的机会。
一、电信诈骗需要多长时间破案?
一般来说很难恢复。如果诈骗分子还没有把钱转过去,转回来就比较容易了。如果罪犯已经转移了钱,很难再找回来。一般当他们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只能抓捕罪犯,被骗的钱很难找到。所以,为了防止更大的损失,更好的办法就是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中奖等信息。因为电信诈骗大多是通过电话进行的,而生活中的骚扰电话大多是销售和诈骗电话。
二、电信诈骗的特点
诈骗电话危害极大,甚至一个诈骗电话就能毁了你的家庭。一般来说,电信诈骗具有以下特点:
1)电信诈骗分子与受害者不会有面对面的接触;
2)犯罪模式信息化;
3)智能犯罪手段;
4)犯罪区域分散甚至国际化;
5)团伙作案,分工明确,有计划诈骗;
6)非法资金转移速度快。
综上所述,很多群众被骗的原因大部分是因为孤独和寂寞。所以身为子女一定要多关注老人,经常带孩子回家,并且多多给老人普及各种诈骗知识和法律知识,让老人提高警惕,这样才不会不容易被骗。如果遇到骗子要冷静处理,不要轻易转款转账。
【概括】挽回涉案财物?公安机关 涉案财物?如果有帮到你,记得关注映森:https://www.zshdch.com 了解更多“公安机关 涉案财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