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国资进场怎么挽回?国资进场怎么挽回股权?有没有人知道,网友解答“国资进场怎么挽回”的简介如下:
全文目录一览:
- 1、深圳国资接盘张近东所持苏宁易购股份,这会对公司造成什么影响?
- 2、国有企业集团重组业务,这几个坑要小心
- 3、国家对于挽回国有资产有功人员有何种奖励政策
- 4、请问国有资产流失主要存在哪些途径?
- 5、国有企业改制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
深圳国资接盘张近东所持苏宁易购股份,这会对公司造成什么影响?
会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造成影响,包括未来苏宁易购的经营也会受到影响。苏宁集团日前发布公告,苏宁易购公司的投资方已经确定为深圳国资,根据公告透露,深圳国资将投资148亿人民币,获取苏宁易购23%的股权,同时公司创始人张近东保持第一大表决权,但公司股权变更之后,将没有持股超过50%的大股东,也就是说,公司将没有实际控制人。同时苏宁易购还透露,该项投资完成之后,苏宁易购将和深圳国资旗下的多家企业实现更多的合作和赋能,同时从深圳国资公司获得更多资金上的扶持。而且更关键的是,苏宁易购还表示,将在深圳设立华南总部,利用深圳国资公司的资源,扩大苏宁易购在当地的影响力。
有分析人士指出,国资的进场,当然可以帮助苏宁易购解决公司庞大的债务问题,但长期来看,如何解决苏宁易购在经营方面的困境,解决其长期债务累计的问题才是关键。对于苏宁易购来说,深圳国资的入场是一个新的机遇,苏宁易购可以在深圳国资的帮助下,在湾区市场获得更大的帮助。
其实从去年开始,苏宁易购就频繁被爆出财务危机,为此苏宁集团不得不多次进行债券回购,从去年至今,累计回购债券已经超过150亿元了,甚至苏宁创始人张近东还质押了其股权来换取现金流,如今深圳国资的入场,算是解了燃眉之急,但苏宁易购本身的经营问题并未解决,未来如何在深圳国资的帮助下,实现更大范围的增长才是关键。
参考资料:
深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际”)将持有苏宁易购8%的股份;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资本”)持股比例为15%;共计23%。
深国际发布公告称,根据协议,深国际(深圳)及鲲鹏资本计划,分别拟按每股人民币6.92元(框架协议日期前60个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收购目标公司的7.45亿股及13.97亿股股份,占目标公司于本公告日期总股本的8%及15%。交易分别作价51.54亿元及96.63亿元。
根据公告,交易完成后,苏宁易购原控股股东、实控人张近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宁控股集团持股比例16.38%,加上关联方苏宁电器集团持股比例5.45%,三方合计持股比例为21.83%,张近东仍为第一大表决权股东。而深国际持股比例为8%,鲲鹏资本持股比例为15%。
国有企业集团重组业务,这几个坑要小心
为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提高配置效率、优化布局结构、加快转型升级,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方面经济事项显著增多,在此过程中,这几个环节需要引起大家的关注。
第一个环节:了解财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想到将一项资产置出,我们通常认为会获得收益,但是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产权(股权、资产等)置换业务,如果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可能就不能确认“收益”。
一、非货币资产交换的概念
1、以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不确定或不固定的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进行交换的业务;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或少量涉及货币性资产,通常以补价占整体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依据, 补价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二、不适用的情况
1、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
2、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发行股票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
三、计量和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可靠,应当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这种情况多发生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存在补价的情况。
四、对商业实质的判断
1、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是换入资产能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重要条件之一,只有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或其限制两者之间的差额较大时,才能表明交易发生使企业经济状况发生明显改变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具有商业实质。
2、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此时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无论是否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目前在实务中,对于集团公司内部股权置换业务,通常判断为无商业实质。
五、不具商业实质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应当以换出资产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举个例子:
东方之星集团公司下的两个控制公司A和B将所持下属公司股权进行交换,达到产业链整合的效果。A公司持有所属甲公司公司长期股权份额60%,账面价值120万元,评估价值200万元。B公司持有所属乙公司长期股权45%,但处于控制地位,账面价值90万元,评估价格150万元。两项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经双方商定,B支付20万元补价。
因A公司和B公司均为东方之星集团所属子公司,为关联方,该交易被判断为无商业实质。双方均已账面价值为计量和确认基础,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从上面的账务处理结果可以看出,只是记录长期股权投资的主体发生了变化,现金在不同企业之间发生了流转,没有产生任何收益。
您可能要问,既然账务处理是用账面价值进行,那我是不是可以不用评估了?省了审计和评估的费用呀,我只能说,通常情况下,评估这个环节省不了。
第二个环节: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资产评估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规定, 国有企业 进行改制、重组、分立、合并、产权变动、资产转让处置、增资等行为 基本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非常少,我梳理了文件体系, 只找到四种情况,其中三种为无偿划转方式转让产权、一种为符合条件的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产权: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 实施无偿划转 ;
(二) 国有独资企业 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 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 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 无偿划转 。
(三)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 无偿划转 。
(四)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 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更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二、资产交易的方式
现在,您可能要说,好吧,就按你说的,账做的这么窝心,审计评估的费用我也出了,现在,我们两个单位签个协议,这总可以了吧?
这个问题,我可以高兴地告诉您,尽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角度, 国有产权交易按照“能进场,就进场;应进场,必进场”的原则 ,但上述4种情况,是可以不进场交易的。 国有企业集团内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集团公司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不需进场。
但是,还是想请领导特别关注,2016年6月24日,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32号令)明确以下经济行为 需进场交易 :
其中的 企业增资 和 企业资产转让 行为 需要进场交易 ,都是新增的管理要求,如果单位涉及到这些方面的业务,还需要认真研究一下国资委32号令的有关规定。
知道了账务处理方式、了解了国资管理政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我们关注,那就是税收成本有多大?
第三个环节:税收管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业务,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行为。
您可能会说,账务处理是采用的账面价值,不让使用评估值,自然没有收益怎么还会牵扯到所得税?您可能会说,我符合无偿划转的规定,资产是无偿划转,怎么会有所得税?我只能说,这些有的是财务核算的要求,有的是国资系统管理的规定,从税务机关管理的角度看,如果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行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时,税务部门有权参考市场价格核定交易价格,而要求企业纳税。那我们该怎么办呢?
第一,知道相关政策体系
企业兼并重组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从2009年开始,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通知和管理办法:
第二,了解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好处是交易对象可以使用原有计税基础, 避免了评估增值而产生的交易收益,从而无需缴纳所得税。
第三,记住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几个关键指标
1、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2、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也就是股权支付为主,现金补价不能超过15%)。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企业在重组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完成的,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如果我们重组业务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那么就是在集团企业之间,各种资产归置一下,都是要交税的。
以上是我们在对一项重组业务进行初步判断时,我觉得需要关注的几个环节。但其实每个环节都还有来自不同监管部门,非常复杂的管理规定,如果要把这样的业务做好做对,还需要我们进行认真仔细的探讨和研究。
国家对于挽回国有资产有功人员有何种奖励政策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按规定建议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企业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
(二)监察机构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监察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避免或挽回重大国有资产损失,贡献突出的;
(四)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五)其他应当奖励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企业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其*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二)阻挠、拒绝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企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请问国有资产流失主要存在哪些途径?
同志啊,这题目,太大了吧,咱们这里又不是开中科院院士招聘会!!!!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
1、内部蛀虫蚕食突出表现为企业转轨改制、合并、撤销过程中,内部人员侵吞私分国有资产。一些企业经管财、物的工作人员,经受不住利益金钱诱惑与外部人员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个人集体财产,或者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
2、外部蛀虫侵吞。企业负责人及其它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由于受贿导致国有资产被骗,致使损失无法挽回。在造成国资产流失的非法民事行政行为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负责人玩忽职守或受贿,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转给他人。
3、放弃诉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1)放弃起诉权:法制观念谈薄,不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企业的厂长、经理对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为如何行使起诉权缺乏常识性的法律,法规知识,甚至还认为打官司的费用过高,即使官司赢了,执行起来也很困难。有的判决不能全额执行,个别判决根本执行不了,但办案费用不能少,一些国有企业从节省办案经费考虑。 (2)放弃抗辩权,使国有资产蒙受不应有的损失。现实中,有的原告恶人先告状,滥用起诉权向法院提出以国有资产偿付为内容的无理诉讼请求,结果一些国有资产单位领导徇情徇私,怕得罪人,导致无人应诉,放弃了抗辩权。 (3)放弃申请权:挣不脱的人际关系网,错综复杂的人情瓜葛,使一些企业无奈之下放弃申请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检察机关监督国有资产流失,应注意的问题。 1、在民事行政监督中,对涉及国有资产的申诉案应优先及时办理,努力做到会抗,抗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检察机关应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提起民事
以下是可供参考的方家之言:
;fid=1453thread=19525date=20050603
国有企业改制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
1、国有企业改制很复杂,各单位、各行业执行的改制重组的政策文件都是遵循国家有关部门的的原则规定再细化而来的,演变时必须考虑改制企业历史上存在的问题。因此,改制方案或文件很难满足各方面的愿望。
2、法院不受理国有企业改制民事案件。在民法中也没有涉及改制中的民事问题如何定性,法院无可操作的法律、法典。
3、你对资产评估报告中存在的上述两个问题,可以向改制企业的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诉,他们应该受理。若不受理,你可提请行政诉讼,以“不作为”为案由起诉这个*部门。当然,也可向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投诉,请他们监管。
4、你无法起诉A单位,因为国企改制不是A单位能决定的,A单位仅仅是贯彻、执行了国家的规定,你不能也无法起诉国家或国务院。若A单位在改制工作中有偏差,只要不触犯刑法,也不会有民事责任的。
5、国企改制是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每部分人的获利或损益不可能一致,只要显示公正公开公平即可。改制方案(包括资产的转让、评估)的批准程序合法,就无可非厚。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五)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
(七)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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