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行政拘留人员如何挽回损失?行政拘留单位人员怎么处理?有没有人知道,网友解答“行政拘留人员如何挽回损失”的简介如下:
全文目录一览:
- 1、被行政拘留怎么补救
- 2、被拘留了怎么办?
- 3、行政处罚撤销后对行政拘留如何进行赔偿
- 4、被拘留了怎么办
- 5、下了拘留通知书还能挽救吗
被行政拘留怎么补救
首先,驾驶证丢了是不可以开车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所以如果我们在驾驶证丢失期间开车上路不幸被警察叔叔抓到的话,那可是面临着扣12分的严厉处罚的。
那么驾驶证要如何补办呢?这里有几种不同的途径,第一是本人亲自车管所补办。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非本地居民还要携带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到附近的车管所。在车管所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然后把证件和填好的表格交给车管所的办公人员,支付手续费就可以了。这里要注意,不同的地区规章制度也不尽相同,有些地方可能还会要求补办人员在车管所拍照,有些地区则对外来人员没有居住证的要求。在去办理之前可以打电话询问清楚需要携带的资料,避免因为资料不齐全而无法办理。
被拘留了怎么办?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时候,身上的钱财、手机等等都会被相关单位给扣押了,并不是你能够带着手机进拘留所。在拘留所手机必须上交,除了生活必需品,打电话需要申请。《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拘留所是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行政处罚撤销后对行政拘留如何进行赔偿
一事不二罚,怎么会再次做出拘留处罚决定?严重不解。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你可以改罚款,吊销;或者改为刑事拘留等。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行政复议的结果是对行政拘留予以撤销,那么当事人反过来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对自己进行赔偿。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几个法律规范,且由同一个行政机关实施管辖。一般认为该行政机关只能给予一次行政处罚,不可用不同的理由对当事人实施多个处罚。例如某人酒后驾车驶入路边人行道造成秩序混乱,公安机关不能分别以酒后驾车和扰乱公共秩序为由给予两次行政处罚。此时可采吸收原则,重罚吸收轻罚。虽这是两个不同事由,但行政机关只要实施一个较重的处罚便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即教育和惩戒的作用,那么此时不但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而且简化了行政处罚的程序,符合行政法的程序简便的基本原则。
被拘留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 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下了拘留通知书还能挽救吗
下了拘留通知书不能挽救。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一般分为三种,分别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适用于以下情形: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_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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