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做保险配置挽回损失的案例?保险上当了怎么挽回损失?来看看情感百科,找到情感思路“做保险配置挽回损失的案例”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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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我分析一下这些保险案例
一. 90万
二, 15万 因为你损失了15万 小于其保险金额20万..
20万 因为你的保险金额只有20万,和楼上的一样更高限额
三, 这点要问法律了,保险公司是只会给受益人的..
四, 既然保险公司答应了这笔保单..我想应该是归报单的受益人的。
五, 顺序的 甲50万 乙150万 丙100万
比例 限额下面的。
不要求拿分。.只想试试
机动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机动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关于投保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热线服务报案,这是办理异地车险理赔必走的流程,关系到车主是否可以享受到理赔服务,报案时间的早晚,也会直接影响到理赔时间的快慢。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机动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一)
案例
某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保险期限内,该厂驾驶员驾驶所投保的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 15.6 万余元。该投保车辆核定载重量为 10 吨,发生事故时,该车却载重至 48 吨。*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因违章超载刹车失效,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该厂依据机动车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该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车辆虽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但车辆装载不符合规定,该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保险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该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
该厂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和解,该厂撤回上诉。
审判评析
这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该厂以投保单的形式提出了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承保,双方并就保险的条款达成了协议,故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的焦点。笔者认为,无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是法理上分析,保险公司均有权拒赔。
一、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应负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人是否就免除责任的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将来能否援引该免责条款抗辩的前提条件。本案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背面所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 “ 责任免除 ” 部分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约定的义务时保险人 “ 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 的约定,均应是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其中也包括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上述条款,通过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的 “ 明示告知 ” 以及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中 “ 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明确无误 ” 的表示表明:被上诉人在订立该保险合同时,已经就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实际上给保险人提出了超出一般人可以预见的注意义务,目的`似乎在于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但从保险业务的发展及保险实践的操作看,此规定大有需要探讨之处。对免责条款进行 “ 说明 ” 似可操作,但如何做到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 明确 ” 在实践中较难衡量。因为是否就合同的条款明确,应该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观判断作为标准,让保险人以证据去证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观状态,似乎强人所难,对保险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既然法律设置了对保险条款有歧义时可以援用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似乎不应再以是否明确作为合同条款产生效力与否的依据。
二、保险人不利解释条款并非只要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就援用
本案双方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 “ 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 ,同时约定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批改 ” ,并且约定被保险人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上述约定既然已经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就应受其约束。从其内容上看,上述条款不仅仅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义务, “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 的约定,同时也应是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免除责任的条款。关于车辆装载问题,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 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 ,该规定为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人们是应当是明知的,特别是本案司机作为专业驾驶人员,对车辆的装载规定更应明确,故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关于车辆装载的约定并非不明确或不好操作。因此,被保险人认为属于双方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有争议,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被保险人负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的义务
从被保险人车辆行驶证上看,投保车辆的核定载重量为 10 吨,其却故意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超载至 48 吨,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且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惟一原因(驾驶员已受刑事追究),该严重超载行为一方面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是违反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违约行为。合同中已约定了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免责,且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本案被保险人严重超载运输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且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就该保险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应考虑到保险人的利益以合理地调整保险人的危险负担。因此保险法设置了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以便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按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理解,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似为约定义务而非法定义务,此条规定对保险人似有不公平之处,笔者认为,应将此项义务修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二)
案例:
福建省永定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遭保险公司拒赔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罗某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投保车辆损失 6 万元的诉讼请求。
1999 年 12 月,原告罗某购买了一辆货车,购车后在某保险公司上了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 1 年。 4 个月后,罗某将该车转让给广东的张某,并在交警部门办理过户(迁出)登记手续。随后罗某随车前往广东协助张某办理车辆过户(迁入)登记手续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事发后,罗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以车辆转让车主未事先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罗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车辆从交易之日起,风险责任已转移给张某。罗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办理相关手续。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 。但罗某并未履行 “ 事先通知 ” 保险人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罗某提出的索赔请求。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也规定: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 根据以上条款,被保险人转卖车辆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本案的关键是罗某应当在何时通知保险公司。罗某在交警部门办理完毕过户(迁出)登记手续,此时机动车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新的车主张某,张某成为新的机动车所有人,风险责任已转移给张某。根据我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规定:已办理转出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办结转出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入登记,并交验车辆。据此可以看出,机动车迁出手续办理完毕就已经完成了机动车辆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原车主罗某应当在办理上述手续之前通知保险公司。由于罗某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合同的变更,在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以后发生的损失不能依据原来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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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那点事儿 - 理赔篇(1)
保险公司的理赔规则是: 不主动赔付!不主动赔付!!不主动赔付!!!(重要事情说三遍) 虽然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都 不怕赔、不惜赔 ,但是 架不住你不知道 能不能赔而不报保险啊!
于是, 由于“不知道还能不能理赔”而没有继续向保险公司报案,白白“放弃了”可以“挽回损失的机会”的例子比比皆是 ,就在5个月之前,我也是这其中的一份子。
那是我2019年1月份住院的事。当时去广东出差,盯一批外贸的产品过程质量。厂家是第一次合作,虽然样品质量表现不错,但对他们批量生产的过程质量控制没有把握。另由于厂家规模不大,大家也都清楚我们国内的私营企业作风,担心在批量生产中,有质量瑕疵品混入,因此在那边连续蹲点了近一周的时间。期间总感觉脖颈右侧靠近锁骨的地方很痒,时不时的,就多揉了揉。没成想,揉了2天后,这里直接肿起来了,而且肿块有明显扩大的迹象。当时想着马上要回武汉了,就自己在药店买了点消炎药吃。回到武汉后,消炎药连着吃了2天,都没见有消肿的迹象,于是慌了,直接跑到了同济做检查。一圈检查做下来,一堆无法确定的结论,更后的建议就是住院,手术拿掉后做活检判定,因为这地方又接近动脉血管,做穿刺有风险不说,穿刺点不准更后也得不出结论。更郁闷的是,同济手术基本上排不上,除了紧急转诊的,我这种只能排到一个月后。这怎么等得了?
去上班也被其他同事看到了,都劝我赶紧把住院办了,以免后面拖出大问题来。又跑到协和去弄了一圈检查,结论一样,连手术安排也是需要排队一周左右。赶紧托关系弄了住院名额,立即住进去了。收治住院一切顺利,虽然那时候我还没有接触到保险行业,但自己买过不少保单,也私下研究过很多细节。所以入出院记录等都比较完美,后面资料也收集的很齐整。
具体报销的情况是:总费用16000多,出院时社保统筹部分直接结算了近10000,用了一些自费药。剩下的6000多,直接从社保卡的个人账户里扣了(个人账户里面有20000多)。休息完了回公司上班后,用公司的团体商业险报销了2000多,然后继续用公司公会的大病*报销了1000多。(由于用了自费药,报销比例不算高,这里也是因为不知道一个“坑”,后面会讲。)
在当时,我觉得自己已经够幸运了,有这么多保障,*都没有往外掏钱,相反还报销回来3000多现金,已经很爽了。可当我跟我的大学同学(他是大童保险经纪)在今年5月份的某一天聊起整个情况的时候才知道, 我以为的并不是我以为的……
1、我根本就不了解“社保的个人账户”是怎么一回事。
实际上, 社保卡的个人账户里面的钱本来就是 我 自己的钱 。整个住院过程,我自己的钱还是相当于支付了2000多出去!后面各种 报销回来的 那3000多, 本来就是属于 此次住院 *费用的补偿 。
而且,整个报销过程,除了社保卡的直接结算、公司团体商业保险报销、和公司公会的大病*报销之外,我自己还有其它商保,是否能够继续报销,把自己支付的这2000多块再挽回一点呢?我顺势提出了这个问题。然后我就 又得到了3个新的知识点。
2、几个关于商保在*费用报销方面的新知识点。
(1)关于*费用的补偿报销。*费用的补偿报销, 是可以通过不同险种的 联合理赔 来一直报销, 直到不再满足 所有险种条款中所描述的 报销条件为止 。 更高可以 报销全部*费用, 直接实现*完全不花钱。
因为之前我知道公司的团体商业保险是平安的,我自己比较早就买了商保,也是平安的,都是一家公司。既然已经通过公司找平安报销过了,那应该是没有遗漏了吧?
大错特错!
公司购买的商业保险只能是团体险,而某安做团体险的,只能是某安财产保险这个模块。而我自己购买的商保,则是某安人寿保险。其它的*险,则是某安健康、或者是某安养老。
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这特么的谁分得清?
赶紧掏出手机,把自己的商保给同学看了,果然收获了惊喜!还不止一个!
我自己买的商保可以报销自费药!而且,这个商保是某安人寿的,和走公司的团体商业保险的报销根本不冲突,可以直接做联合理赔。
我再次提出疑问:“那为什么某安没有直接做联合理赔?”,答复:“那是因为:……”
(2)同一个保险公司,下属N个分公司(N个模块),你不报,那它就不会赔。你报了哪个分公司的险种,符合理赔条件了,哪个分公司就给你赔。没报的,当然就不知道了……不知道了……道了…… ( 保险理赔规则 的那2条,上翻查看)
当你把你买的所有符合理赔条件的险种都报给了相关的分公司,通过了复核,就都可以报销。但是*费用类的 补偿型保险,更高报销到*不花钱为止 。
“但是还没完!你看你的商保还有这么一个险种呢,住院津贴!”
“什么东西?这个不是也包含在“*费用”里面了吗?按你刚才说的,“报销到不花钱为止”了啊。”
“又错了!你对这个险种不了解,它的作用是:……”
(3)津贴型保险条款的作用。 “很多的保险都会有此条款, 住院时,给予每天多少钱的住院津贴 。这 个钱是“纯补贴” 给你的, 白给的、送的 、津贴!类比高温费好理解吧?”
“我这个住院一共是11天,这个保险条款是免赔天数0,每天赔付150元。那是不是意味着,我还有1650元的补贴?”
“是的, 这个就是*后,还“赚”的那部分 。”
“但是我这个事情已经是很久之前发生的了,从2019年1月出院到现在都1年半了啊, 过了报销有效期了吧 ?”
“好险!幸亏时间还来得及!”
3、关于出险后的上报时效问题。
通常各类商保的条款中都会有这么2条关于 出险后上报时效 的描述:
(1)在出险后 10个工作日内 上报保险公司。
(2) 急诊转诊 的需要在 3个工作日内 上报保险公司。
(3)大部分意外保险的保险报案时限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 48小时内 ,被保险人要在这个时间内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
所以出险后,更好是按照这个指定的要求来进行上报。但就像上面提到的那些情况,导致没有及时上报的,就必须得注意了: 还有下面的机会可以挽回咱们的各种费用损失 。
要点:
1、产品含终身、定期、两全、年金等字样的5年,其余2年;
2、时效期内未及时索赔,是否可以再索赔?
有三种情形可以:
1)时效内报过案;
2)客观原因未及时索赔,例如事先根本不知道保单的存在;
3)保险公司协商同意。
以上文字翻译成容易理解的话就是:
即使咱们不清楚的那些事项导致没有及时上报,但是只要符合保险法规定的 诉讼时效期间 ,还是有办法能够上报来进行理赔的。
但 要特别注意 :(1)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未能及时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失无法确定,保险公司不对无法确定的部分进行赔付 。(2) 意外险的上报时效48小时内。( 部分意外险含猝死责任,而且意外险多与身故残疾等出险有关)
所以,非常幸运,我又获得了近4000元的赔付。真正的实现了*不花钱,更后所得现金还超过了我的支出。(自费药报销了,住院津贴也完全覆盖了起赔额,相当于更后还赚了1000多)
下节预告:
保险理赔那点事儿 - 理赔篇(2)
《你以为的并不是你以为的》之 -- “不知道该不该报保险” - 意外*能报销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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