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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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法院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赔偿?有没有人知道,网友解答“法院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简介如下:

情感目录一览: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如何获得赔偿?|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常常遭受不同程度的财物毁损、人身侵害(死亡)及精神损害等,此时被害人除了想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更关心的是该通过何种途径获得相应的赔偿。笔者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实务经验,作简单介绍。

现实中,更常见的是双方协商解决,这种方式是更直接、更有效且尽可能多的获得赔偿的方式,此种方式没有过多的局限,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为了获得量刑上的减刑,会积极主动进行赔偿以获取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可见,量刑减少可以有效调动犯罪嫌疑人赔偿的积极性。另外根据刑诉法及其解释等有关规定,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包括调解撤诉、直接判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三种方式)获得赔偿,特殊情形下还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如下:

一、如何进行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适用的前提局限于部分案件,特定的双方主体在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达成和解协议。

(一)适用和解的案件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在满足前两项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

4.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

(二)和解的相关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非监禁的本人;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近亲属;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被害人一方:本人;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

其他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除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三)和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3.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4.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5.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和解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五)和解协议的履行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立即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及相关主体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有关机关不予支持;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当事人在有关机关作出决定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在作出决定后反悔的,有关机关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二、如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当检察院将刑事案件移送起诉到法院立案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在明确被告人的前提下,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即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会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一)提起的主体

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律师)。

(二)被告人的选择范围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6.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

(三)赔偿范围

1.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的,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的数额;

2.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用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起诉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3.特殊情形: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

(四)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五)结案方式及优缺点

1.调解撤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但应当制作笔录,经相关人员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优缺点:一方面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另一方面也能帮助被害人争取到更多的经济补偿。既能促进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也能向社会传递司法正能量。

2.直接判决:调解为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但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延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优缺点:有较强的既判力,但法院支持的数额有限,无法支持前述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请。

3.司法救助:若被害人及其家属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且同意撤回附带民事上诉,可以依规定获得国家司法救助。优缺点:能从被告人之外获得经济补偿,但因申请程序、材料多,往往需要较长周期,被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

三、哪几种情况下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害情况作出判决。

4.更高院裁判观点:通过刑事追踪、退赔不能弥补被害人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被害人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律师提醒:

1.并不是所有的刑事被害人都能获得赔偿,只有存在相关损失且在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合法途径才能获得。

2.上述几种方式,各有利弊,被害人应及时进行专业咨询,寻求更优的赔偿方式。

如何有效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

当前,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一切物质损失的赔偿权法律保障不足,导致犯罪在得到控制的同时,也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被害人作证积极性,增大了案件诉讼难度。而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不但要花上时间、精力、诉讼费,换来的往往也是“法律白条”,因而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笔者对此探讨如下: 一、被害人经济损失赔偿权保护的现状 1.对被害人权益缺乏重视的传统观念与被害人日益增强的维权意识发生冲突。我国长期奉行国家本位的指导思想,突出强调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强调通过惩治犯罪来保护人民,以惩罚犯罪人为主要目的,将被害人置于辅助性的次要地位,对其诉求重视不足。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和“人权入宪”,传统的集体主义一元价值观发生转变,被害人请求经济赔偿的诉求迅猛增长,这种诉求得不到满足正成为当前刑事案件“案结事难了”的重要原因之一。 2.破案能力不足制约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随着社会文明程度提高,刑事诉讼中越来越注重犯罪人权益的保障,国家追诉权也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在国家财力尚弱,科技侦查手段落后的情况下,必然会有刑事案件无法破案,对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形势更加严峻。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执行难。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前民事部分调解成功的,被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但对调解不成,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被告人由于客观上受到刑罚处罚,而且刑罚已无从更改,被告人及其家属主观上不再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主动性,造成许多判决书中的民事部分成为“法律白条”。 4.“先刑后民”法则堵塞了某些刑事被害人救济的渠道。许多刑事案件,由于刑事诉讼程序无法启动,或启动后中断、中止,或按“疑罪从无”原则被判无罪,由于受“先刑后民”法则的规制,被害人欲诉无门,面对遭受的损失,束手无策,产生法律救济真空。 5.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难追回。刑法第三十六条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根据更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经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这类犯罪一般有罚金刑,许多犯罪行为人有钱宁愿交罚金也不去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 二、保障被害人经济损失赔偿权的对策建议 1.通过民事责任影响刑事责任来加大对被害人经济权利的保护。对于刑事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竞合的案件,通过司法活动所要恢复的,不但有受侵害的社会秩序,还有受损害的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在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的情况下,由于被害人在心理上得到安抚,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减少,对行为人在刑事责任方面应适当予以从宽处理。 2.深入推行刑事和解办案新机制。运用刑事和解,犯罪行为人及其亲属可以通过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达到减轻刑罚目的,这为被害人获得赔偿提供了更大可能,同时双方关系得以修复,使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更加安全,有效保障了被害人的经济权利,同时也有助于犯罪行为人反省自身行为,更好地接受处罚,彰显了司法的人性化。 3.尝试建立刑罚执行环节被告人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激励机制。应考虑把犯罪行为人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和刑罚执行环节结合起来,在判决生效移送执行时,法院应及时将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情况通报刑罚执行机关,在被执行人申请减刑、假释时,刑罚执行机关及相关法院,应综合考虑其服刑表现及履行民事赔偿的表现。特别对那些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在决定是否减刑、假释时应从严掌握。 4.打破“先刑后民”规制,赋予刑事被害人程序的自由选择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刑事后民事,其初衷是为了及时救济被害人,是否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刑事被害人可以选择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当然,为防止出现因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差异而作出相互矛盾判决的情形,应该在刑事程序遭到阻却时,再转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5.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在补偿案件类型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未追回,但执行了罚金刑或没收财产的,执行的罚金刑或没收的财产应优先用于承担被害人物质损失,也就是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扩大至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所有案件。第二类适用对象主要限于因犯罪造成人身伤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适用的前提是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刑事部分结案后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未能获得赔偿或赔偿不足确实需要救济的。适用时要坚持有限救济原则。 (作者单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选秀明星刘丞以因诈骗二十余万,获刑3年4个月,受害者如何挽回损失?

选秀明星刘丞以因为诈骗20余万元获刑三年4个月,这个人被警方抓获之后,也交代了自己犯罪的事实,并且委托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估计等到他出狱之后也要努力工作,尽量把这笔钱还上,要不然的话受害人损失的实在是太多了。

大家其实都有过一夜暴富的想法,但是大家也都知道这些都只能是妄想而不是现实。娱乐圈里面是比较赚钱的,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火起来,都能够赚到钱。有这样的一个选秀明星,他在娱乐圈里面发展的其实并不好,但是对于那些新人来说,他就像是一个前辈一样,肯定有一些资源,所以就轻信了这样的一个选秀明星,更后这位选秀明星诈骗了她们20多万块钱。受害者在发现自己被骗之后就报警了,然后警方抓捕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也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后来获刑三年4个月。

虽然说这个人进去了,但是他欠的钱该还还是要还的,这个人在进去之后,也委托了自己的家属,让他们帮忙偿还部分的损失。在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小编真的是大为震惊,原来娱乐圈里面还有这样的人存在,也希望大家能够提高警惕,不要去相信这种所谓的前辈。

这个人他频繁的参加过选秀,但是小编对他好像没有什么印象,可能是因为确实实力不怎么出众。对于这个人来说,他想让自己光鲜亮丽,想让自己的生活更好,他只能不断的去尝试,或者说用诈骗的方式,更后的他就将目光转向了那一些怀揣明星梦的青少年。如果不是因为他产生了怀疑去查询学籍,估计都不知道自己被骗了。如果说他能够正视自己的问题,能够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估计也能够找到一个属于自己的舞台,但是他偏偏走了一个更不应该走的路。

不予批捕受害人如何救济?

1.被告人赔偿。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首先应当由犯罪人来承担,这是天经地义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克服片面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倾向,要按照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等规定,积极帮助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2.国家补偿。即国家给予遭受特定犯罪行为侵害,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没有获得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直接被害人或死亡的被害人的特定亲属一定经济救济的法律制度。对被害人的救助资金要靠财政拨款来保证,但要防止国家财政的过重负担,还要采取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的社会协助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3.精神抚慰。我国没有对刑事案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这不仅与我国民事司法实践已广泛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实相脱节,而且也不符合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和抚慰的初衷。因此,在犯罪人没有被抓获或无力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对被害人的精神予以抚慰,以减轻犯罪造成的伤害。4.保障诉权。在对被害人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权是司法救济的更终途径。一要赋予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被害人对被告人损害赔偿的情况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定罪量刑的理由和建议。二要赋予被害人的上诉权。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被害人,应享有与被告人同等或对等的权利,给予其请求抗诉的权利的同时,赋予其上诉的权利。三要赋予被害人对撤回起诉、不起诉的申诉权。毋庸讳言,受各种条件和原因的限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给予其对撤回起诉、不起诉的申诉权,被害人将丧失了获得司法救济的途经。公正司法也将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体现其作用。四要赋予被害人享有同被告人同等的法律援助权利,并适当放宽对被害人进行援助的范围,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女性被害人的援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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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院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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