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为党和国家挽回更大的损失?为挽救党和革命做出巨大贡献的会议是?来看看情感百科,找到情感思路“为党和国家挽回更大的损失”的内容如下:
情感目录一览:
- 1、向工商监督部门举报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几千万有将励吗
- 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何为从轻,从重处分
- 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扎紧制度笼子,强化制度执行,有那些成效?
- 4、反腐更终可给国家挽回多少人民币
- 5、有关公职人员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问题的处理
- 6、有关中国人维护国家的事和国家利益的事
向工商监督部门举报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几千万有将励吗
有奖励的。
为国家、集体挽回一定经济损失,或避免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或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实名检举控告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何为从轻,从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九条对违纪行为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进行了具体规定。
关于从轻、从重处分的规定。
从轻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
关于从轻、从重处分情节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适用从轻处分的情节。
一是主动交待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主动交待,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组织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二是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检举,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向党组织自觉反映其他党员的违纪问题。这里检举的对象既包括特定对象,即同案人;也包括非特定对象,即其他人。所谓同案人,是指与违纪党员共同违纪的其他人。所谓经调查属实,是指经过党组织对涉嫌违纪的党员所检举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事实确实存在的。这里的主动检举行为,应当发生在涉嫌违纪党员被立案之后和被处理之前,才能作为从轻情节对待。
三是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这里所谓主动挽回损失,是指党员在其违纪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之后,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使损失得以挽回的行为。所谓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是指党员在违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之前,就中止了违纪行为,并有效地阻止了违纪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违纪行为被立案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被立案之后。
四是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包括主动退赔和主动退赃。主动退赔,是指违纪党员自觉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经济利益并赔偿由于违纪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主动退赃,是指党员自觉退出因违纪而获得的非法所得。这里的退赔或是退赃需出于违纪党员的自觉行为,而非在党组织敦促下进行。主动退出的时间既可以在立案之前,也可在立案之后。
五是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其他立功表现,是指主动交代、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以及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以外的,反映违纪党员在思想认识上有悔改表现的行为。
六是《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适用从重处分的情节。
一是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所谓强迫,是指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
使他人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所谓唆使,是指教唆、挑动、指使他人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二是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所谓串供,是指违纪党员与他人相互串通,编造虚假证据以逃避处分的行为。所谓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是指违纪党员在组织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期间,提供虚假的事实证明,或者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或其他证据予以毁灭或者隐
藏起来使其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行为。
三是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所谓阻止,是指违纪党员通过种种方式为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设置障碍的行为。
四是包庇
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所谓包庇同案人员,是指对参与共同违纪的其他人员提供假证明,使其免受纪律追究的行为。
五是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是指除前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属于干扰、妨碍组织
审查的其他行为。
六是《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是指在《条例》分则中关于从重情节的具体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扎紧制度笼子,强化制度执行,有那些成效?
较好。
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不断扎紧扎密扎牢制度的笼子。
四个伟大中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根本保证。党的十九大之后,要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伟大胜利,解决党内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全面从严治党成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根本要求、根本路径,进而是引领伟大斗争、伟大事业、更终实现伟大梦想的着力点和落脚点。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按照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总要求,强调制度的系统性。科学制定规范权力运行、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规范和制度。设计制度运行监督制约性,做到监督制约的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制度设计要合理,从实际出发,进行科学论证。建立健全制度,既保证制度可行,又要适应现实需求,并有一定的前瞻性。另外还要根据背景、条件、形式的不断变化,不断、及时地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
反腐更终可给国家挽回多少人民币
1这涉及到两个困扰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大问题:官本位的党政和货币的价值。当然答案是:反腐成功和反腐预防并不能直接或间接为国家挽回多少人民币,即使挽回了几万亿,这些人民币也没有什么用。
2中国是一党专政国家,内部分成小派。古今中外反腐只能靠制度,如果没有制度的创新飞跃,那么在相当长的时代里腐败现象不会有大变化。比如,古代封建社会就是官本位,权利膨胀个人欲望,不可能不贪。朱元璋杀贪官,毛泽东在文革批斗贪官,甚至牵连几代直系旁系亲属,仍旧无法反贪成功,因为社会的发展必须是圆滑的,商业必须有钱权交易的润滑才能迅速开展,只有完美的乌托邦才可能实现绝对公平。因此,指望靠反贪来赚钱或者强国富民是不行的,新来的顶替了被抓的只会变本加厉的贪污,因为纪检委总不能天天那么大力气查,查不动了新上任的不贪干啥?归根到底,需要新的体制来实现权力的自身监督。
3反腐分两种,一种是类似红色追击令的办法来追回外逃贪官不法商人和资本。他们通过洗黑钱等转移方法把资本金钱转化为国外的固定资本或直接存到瑞士银行等机构隐藏起来。使得公安机关很难追查。当然,我朝中央政府真正动怒时什么都能追回。但问题在于,洗钱方法多样,追回的固定资产归国有,其中能以资金形式直接转到国库的不多,比如贪官的古董被追回,政府只能放博物馆或者藏起来,总不能卖钱成人民币。当然这些钱要隐蔽的另外算起,至于具体的流向和洗白方法很隐蔽也很难猜测(若有知道的欢迎科普)。比如某局长贪污了公款,你总能够不能直接再用来发给该局的工作人员。应该是用于国企、军工、金融财政等方面。
4那么问题来了,以上这些行业烧钱很大,并不是政府拿了两麻袋人民币给科学家:你去研发神12吧那样。而是先通过协议的方式直接开工,事后拨钱。这样人民币是没有直接用处的。就像近年的人民币贬值,在经济危机面前大家都刷刷刷的印钞,这样白纸就是人民币。逼急了我把全云南的森林全弄成白纸印钞(开玩笑,普通纸不能印的),那人民币有用么?没用。
5综上,反贪的意义不在于追回人民币,追回也很难很麻烦更难直接用来支付,没什么意义。反贪的意义在于保证财政资金的正确运作和行政的公平流畅,这样间接保证了资金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合法应用和作用发挥。反贪和贪污与人民币关系不大,追回了人民币也不敢直接融入普通财政。重点在于贪官贪污的手法直接扰乱人民币的价值和尊严,扰乱社会的公平发展。就算被贪污几百亿,央行白天就打印出来了,一麻袋一麻袋比白纸还快。
有关公职人员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问题的处理
有关公职人员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如果无法弥补、挽回损失的构成渎职罪。渎职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民中的形象,导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的犯罪。
法律分析
根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应该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关中国人维护国家的事和国家利益的事
马永顺是新中国第一代伐木工人。上世纪50年代采伐作业,伐木工都是站着伐木头,造成树根过高。为了多出木材,他就先用手把树根周围的积雪扒开,一条腿跪在地上,把锯紧挨树根采伐,使伐根由过去的六七十公分高降到十公分以下。东北林区推广了他的降低伐根做法后,一年就为国家增加了1400多万元的财富。他以忘我的工作热情,每年一个人完成6个人的采伐量,创造了手工年伐木1200立方米的全国纪录。他创造的“流水作业法”、“安全伐木法”、“四季锉锯法”,被写入全国手工伐木作业教科书,使劳动效率普遍提高35%至50%。1959年,为响应党中央关于实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的号召,他积极投身绿化事业,决心把自己伐的36000棵树补栽上。1991年,他已78岁高龄,还差近千棵树没栽,他就带领一家三代15口人,到荒山坡上营造义务林,当年栽树1200多棵,终于完成了夙愿。截止1999年,他带领全家共义务植树5万多棵。他是中共十大、十一大代表,第二、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二届全国政协特邀委员,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马恒昌(1906-1985) 男,汉族,辽宁省辽阳县人,中共党员。生前曾任齐齐哈尔第二机床厂党委副书记、总机械师。
“马恒昌小组”原是沈阳第五机器厂的一个小组。1948年11月,沈阳刚刚解放,这个小组在马恒昌的带领下,在敌机不断骚扰轰炸的情况下,奋不顾身地完成一批批军工生产任务,以优异的成绩于1949年4月28日获得“生产竞赛模范班”的红旗。在授旗会上,这个组被正式命名为“马恒昌小组”,马恒昌任组长。马恒昌对工友们说:“工人阶级要用自己的模范行动来带动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从此,他们不断刷新生产纪录,多次立功受奖。1951年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马恒昌小组”通过《工人日报》向全国职工发出了开展爱国主义劳动竞赛的倡议,在不长的时间内,得到了全国各地1.8万个班组的积极响应,许多企业劳动生产率成倍、甚至十几倍地增长,促进国民经济迅速恢复。这一年,“马恒昌小组”提前两个半月完成国家下达给他们的任务,创造了69项新纪录。从1950年至1978年,“马恒昌小组”29年累计完成了43年零10个月的工作量,实现技术革新840多项。他是第一至六届全国人大代表,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方红霄 男,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中共党员。1970年出生,1990年入伍,现任武警云南省总队昆明市支队副支队长。
方红霄牢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他舍生忘死,无所畏惧,带领官兵查缴海洛因等毒品45公斤、各种枪支41支、子弹2172发、黄色制品957件、管制刀具3万多把,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1919人,成为让犯罪分子胆寒的“护法勇士”。面对人民群众,他饱含着赤诚与真情,以“执勤好比执法,即使千难万难,也不能为难父老乡亲”为信条,两次在枪口下舍身救出被歹徒劫持的人质,数次冒死排除了即将爆炸的手雷,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遇到有困难的群众,他慷慨解囊,热心援助,在火车站执勤的6年中,先后接济过往旅客60多人,帮助数十名走失的孩子重新回到父母的怀抱,展现了一名共产党员、革命军人无私无畏、一尘不染的浩然正气,塑造了新时期人民忠诚卫士的光辉形象。他兢兢业业,屡立新功,20次出色完成扑救森林大火、抗击雨雪冰冻灾害、抗震救灾、奥运火炬传递安保等重大执勤处突任务。他被授予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荣获首届中国武警十大忠诚卫士等荣誉称
毛岸英(1922-1950) 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中共党员。生前系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俄语翻译和秘书。
毛岸英是毛泽东的长子。8岁时,由于母亲杨开慧被捕入狱,他也被关进牢房。杨开慧牺牲后,地下党组织安排毛岸英和两个弟弟来到上海。由于地下党组织遭到破坏,毛岸英兄弟流落街头,他当过学徒,捡过破烂,卖过报纸,推过人力车。1936年,毛岸英被安排到苏联学习,后来参加了苏联卫国战争,冒着枪林弹雨转战欧洲战场。1946年,毛岸英回到延安,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他遵照父亲“补上劳动大学这一课”的要求,在解放区搞过土改,做过宣传工作,当过秘书。解放初期,任过工厂的党委副书记。他从不以领袖的儿子自居,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和普通劳动群众打成一片。1950年,新婚不久的毛岸英主动请求参加抗美援朝战争,11月25日上午,美空军轰炸机突然飞临志愿军司令部上空,投下了几十枚凝固汽油弹。在作战室紧张工作的毛岸英壮烈牺牲,年仅28岁。毛泽东得知毛岸英牺牲的消息后,强忍丧子之痛,缓缓地说:“打仗总是要死人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已经献出了那么多指战员的生命,他们的牺牲是光荣的。岸英是一个普通战士,不要因为是我的儿子,就当成一件大事。”这是毛泽东一家为了中国人民的革命事业牺牲的第六位亲人。
王 瑛(1961-2008) 女,回族,四川省小金县人,中共党员。生前系南江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王瑛对待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兢兢业业。走上纪委领导岗位后,她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先后提出并实施了“为民服务零距离”、“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制度”等措施,有力改善了干群关系,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腐败分子,她嫉恶如仇,在查办案件中,面对威胁和阻力,刚正不阿,毫不退却。她直接牵头查办各类疑难、典型案件50多起,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她清正廉洁、不徇私情,先后多次拒收礼金,拒绝弟弟等亲属要她特殊关照的要求。她时刻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先后资助了12名贫困学生,帮助露宿街头的“背二哥”建起了民工公寓,支持涉水过河不方便不安全的山区群众建起了被称为“连心桥”的桥梁。2006年7月,她晕倒在抗旱第一线,经诊断患上肺癌,但她没有放弃工作,反而加倍努力。“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后,她严格执纪,保证了全国各地支援的款物全部用在救灾上。2008年11月,她因过度劳累,病情恶化,不幸去世,终年47岁。她被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标兵荣誉称号,2009年被追授为全国优秀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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