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挽回高额损失?保险挽回高额损失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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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挽回高额损失?保险挽回高额损失怎么算?全网经典解读,解决你的疑惑“保险挽回高额损失”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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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业务员,骗取客户入保险,怎样挽回损失

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

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方面的,也有保险人和社会方面的。

(一)行为主体

保险欺诈的行为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虽然保险在现实生活中已不陌生,但大多数人对保险仍缺乏正确的认识。不少人以为,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而得不到赔偿,等于自己白白地送钱给保险公司,为了“扯平账务”,便采取种种手段去欺骗保险公司。另有一些人,受市场经济中不良因素的影响,为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攫取不义之财,不惜一切手段,采取虚报“误”报,故意隐瞒、恶意串通等不道德行为,甚至蓄意破坏、自杀、杀人等犯罪行为诈取保险金。

同时,某些欺诈案件并没有深层次的原因,只不过是某种偶然因素的诱发导致的。例如,王某家里发生了火灾,损失严重,李某误以为王某已投保,就提醒王某尽快去保险公司报案。由于李某的提醒,使王某萌生了先出险、后投保,骗取保险金以弥补自己损失的想法,并实施了一系列欺诈行为。

(二)社会环境

社会原因,是指社会道德意识的变化,是保险欺诈产生的根本原因。当今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生活压力更为严重,个体与群体更加隔离,这使有些人丧失了社会道德意识,他们不愿为社会整体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不能容忍自身生活享乐的微小损失。这种自私与竞争压力所导致的对于安全的渴求,就使得现代人试图通过保险转移各种风险,并提高索赔金额,以满足个人需要和欲望。这种不顾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个人需要和欲望的满足,是保险欺诈产生的理想温床,也是保险欺诈产生的社会思想基础。

与上述社会道德相适应,在不少人看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是可以原谅的过错,只是一种小毛病,并不是什么违法行为。这种社会评价,无疑为保险欺诈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失去了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有效的道德谴责,致使保险欺诈者在实施欺诈行为时,往往有恃无恐。

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出于保护被保险人考虑,也习惯于选择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证据来认定赔偿,使一些保户得到了本无权得到的赔偿,从而更助长了他们的器张气焰。

(三)保险公司

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保险市场营销机制的广泛推行,使得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保险公司的雇员或代理人为了促销,获取高额佣金或收人,不惜采取欺诈手段,诱使投保人上当;个别保险公司甚至在保单上作文章。当然,这些欺骗大多都是暂时的,合同成立后,一经保户发现,为挽回损失或争取应得的权利,他们必然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随着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多,竞争日益激烈,个别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疏于对承保质量的控制,放松了对保户逆选择的勘查;更有甚者,个别公司为争取客户,不惜以赔促保,这些无疑为保险欺诈提供了土壤,给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埋下了隐患。

另一方面,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也是保险欺诈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保险工作专业性要求很强,不仅需要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更需要较强的专业素质。如果保险从业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很容易给欺诈者以可乘之机;更为恶劣的是,个别人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同欺诈者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

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一、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保险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二、保险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了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保险诈骗罪?

1、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1)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刑法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3)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金融诈骗犯罪数额的计算

在具体额定诈骗数额时,应当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按照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3、罪数形态:为骗保险金而杀人放火的,数罪并罚。

四、保险诈骗罪如何处罚?

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相关法条链接

1、《刑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在保险中“高额损失优先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这要看你问谁了

对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高额损失优先原则”,在人身保险事故中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赔付条件,以其中数额更高者赔付,且以此数额为更终给付额。比如,一人不幸意外偏瘫,意外也让他失去了偏瘫一侧的三个脚趾;显然,偏瘫为高额赔付项,以此项给付,脚趾就不再赔了。

对于现在大多数宣传中的

“高额损失优先原则”指,购买保险时应先考虑家中的顶梁柱,因为他们一旦因事故丧失劳动能力而无保险,家庭的其他成员即使有保险也会因保费难以按时缴纳失去保障,从而整个家庭陷入困境。

保险公司凭什么可以高额赔付顾客

保险保额≠更高赔付。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更高限额,通常是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而更高赔付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的金额。保险赔付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赔偿,也就是说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更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受保财产的原有价值。所以根据实际情况更高赔付有时候还会小于保险金额。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会相互约定一个给付限额,即“基本保险金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理赔给投保人一定金额的现金,即“实际给付金额”。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人身保险产品,这两个项目间的关系不尽相同,“实际给付金额”有时候也会大于“基本保险金额”,除了航空事故能得到更高赔付额外,其他人身意外险均按一定的比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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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保险中的“高额损失优先原则”?

一般来说,这是保险人确定保险需求的首要原则。是指某一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即使不高,但造成的损失严重,那么理应优先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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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保险挽回高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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