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言】审计挽回政府投资?政府投资审计改革的几点思考?老司机告诉你,答案往下看“审计挽回政府投资”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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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总结
(一)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规范预算管理
20xx年,我局完成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1个,共查出管理不规范问题10个,主要问题金额45978万元,其中:查出违规金额441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45537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063万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实行审计全覆盖,以预算执行为主线,重点关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存量资金、三公经费情况等方面,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提升预算执行审计的影响力,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维护公共财政安全。
(二)强化领导干部经责审计,促进领导干部清正廉洁
根据区委组织部委托,我局20xx年对7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现已完成3名。审计查出主要问题17个,主要问题金额12482.3万元,其中:违规金额192.69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12289.61万元。审计重点关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执行上级经济法规和政策、资金使用管理、单位内控管理、遵守各项廉洁规定等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我局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实事求是的界定和客观公正的评价,分别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了提出加强现金支出管理、严控三公经费支出规模、规范财务原始凭证等切实有效的审计建议,进一步促进领导权力规范运行,清廉作为。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减少财政资金流失
20xx年,政投审计审结项目共29个,核减工程款655万元。审计结果表明:政府投资项目在承发包、投资控制等环节存在一些问题,如工程结算资料审核不够严格,工程造价把握不当;部分工程现场签证资料管理不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力度不够等。针对存在问题,我局利用信息化管理开展审计,政投审计项目的审批、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不断规范化、科学化,有效地为政府及建设单位堵塞了漏洞、节约了建设资金。
(四)关注专项资金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现阶段,已完成专项调查审计3个,审计查出主要问题金额2141.48万元。一是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续审项目,港口区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二是配合市局完成港口区2012-2014年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资金审计;三是完成了港口区西湾海域环境整治工程现场指挥部资金审计。审计反映了专项资金的基本使用情况,揭示了专项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客观事实地提出了审计意见,推动审计整改,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科学性。
(五)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情况
本年度,领导干部经责审计其中有港口区水利局、港口区农业局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我局对其部门进行经责审计时,加强审计监督覆盖内容,关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相关制度政策、管理体制等在被审领导干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分析原因,提出整改建议,切实履行好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监督职责。
二、审计工作面临的形式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编制少,业务人才紧缺
按照上级要求,审计覆盖面要进一步扩大,因此我局审计工作任务不断增加,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审计业务人才难招、紧缺,主要原因是审计部门编制少,临时聘用进来的人员,业务刚培养熟练,由于没有编制,遇到更好的发展岗位就走了,很难留得住人。
(二)审计信息化发展较慢
目前仍处在向无纸化审计办公模式发展阶段,但审计人员的信息化知识不够系统、全面,培训力度又不足以解决审计需要,致使审计人员运用AO、OA审计办公系统不纯熟。
三、审计工作的发展思路
(一)不断提高审计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从本质上提升审计质量
一是加强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审计干部要以审计八不准为指针,以强化服务和监督为重点,不断完善责任制、审计工作制度、审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围绕区委、区政府以及民众关心的问题,对每一个审计项目都要审深、审透,充分发挥审计的综合经济监督职能。
(二)转变审计工作方式,推进全面实行计算机审计进程
应加强计算机技术和风险分析方法在审计中的运用,提高审计的经济效益性。审计人员必须掌握审计系统AO、OA的运用操作,注意审计系统软件的更新,与时俱进,避免审计失误。通过计算机,对审计质量总体进行全面检查,降低审计风险。
(三)适应新形势要求,拓展审计内容
一是财务收支审计,加强三公经费公款消费预算管理、严防小金库,完善公款消费使用和报销程序,促进公款消费的信息公开。二是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与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保护相结合,全面监督领导干部责任。三是政府重大项目资金审计,积极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审计、招标控制价审计、事中现场跟踪审计、竣工结(决)算审计等,确保审计内容的全覆盖。
(四)积极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
面对日益深化的审计内容和不断拓展的审计领域现状,通过整合人才资源、信息化资源、社会资源等审计有限资源,改善审计队伍结构,实现信息化审计工作方式,发挥其更大效用,实现监督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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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临沭县审计局 杨同山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等特点,是政府投资建设的民心工程,因此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监督,对于确保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控制和合理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就谈一点看法。一、全面掌握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在审计开始之前应对所审计项目开展深入细致的审前调查, 认真收集工程建设涉及的相关资料,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踏看,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立项批复、项目实施过程中曾经出现的重大变更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并根据审计项目的重点、难点和应达到的目的,制定出合理有序、有针对性的审计实施方案。要求被审计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提供承诺,确保审计资料可靠,在规避审计风险的同时,提高审计效率。 二、切实做好招标文书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审查工作。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审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招标文书是否相一致,如果施工合同存在严重违反招标文书精神实质的内容,审计机关可与建设*部门联系,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责令纠正,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对更后的竣工决算至关重要。如果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合理,给政府造成经济损失但又无法纠正的,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批露,可以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从而督促建设单位从源头上杜绝不合理的合同、协议,维护政府利益。三、 坚持全面审计,重点关注工程造价。政府投资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大、影响因素多的特点,因此,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采取全面审查、突出重点的审计方法。一是要审查部分造价高,影响大,容易出现问题的项目,主要可采取经验判断、数据复核和现场抽查审计的方法进行审核;二是要加强对合同外增减工程的审计监督,审计时应对增减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着重审计,对工程量的真实、合法、合理等方面结合施工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对不真实的部分应坚决剔除;三是要重视对隐蔽工程的审核,隐蔽工程更容易出现高估冒算,对这一部分工程的审计除了要借助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验收资料外,还应采取现场调查、走访取证、实地探基等方法查证;四是要重视现场施工签证的审核。审计人员应认真审核工程签证的有关工作内容是否已包括在预算定额内,现场签证是否真实有效,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不合规定的现场施工签证。四、加强审计成果利用,扩大投资审计的影响。一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做出准确的认定和评价,提出可行性建议和合理化意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维护国家的合法利益。二是要关注政府投资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为以后的国家建设项目计划提出可行的建议和办法,避免国家不必要的投资浪费,让有限的国有资金为人民办更多的实事、好事,发挥其应有的更大效益。五、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投资审计队伍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一项法规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应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除熟练掌握、正确运用政策法规外,还要具备多项业务知识,在业务上要熟悉建工程造价定额和有关规定,有较强的预决算编审能力,熟悉施工工艺、建筑结构、施工规范,了解建筑材料的性能和市场信息;不仅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而且要对工作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耐心细致,以理服人。因此在审计人员的配备上要综合考虑,方能保证投资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哪些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利于督促相关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推动国家宏观投资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廉政建设,促进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如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一)多渠道解决审计力量匮乏问题,营造良好的审计环境。
一是争取地方政府人财物的支持,在人员经费上加大保障力度。将扩充编制、引进投资审计人才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计划之中。同时争取地方政府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用于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引进特殊审计人才,升级抽芯机、丈量仪、计算机、工程计算软件等审计设备。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建立人才选拔、培训机制。通过岗位培训、脱产学习、以审代训、干部交流等方式,加速培养一批既懂工程、财务会计,又懂计算机技术、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不断提高投资审计人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三是公开招标,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协审单位,协助审计机关进行投资项目审计。
(二)规范审计程序,在审计程序上做到全覆盖。
一是建立投资项目信息数据库,科学确定审计项目。每年年初,在选取审计项目之前,应先掌握本地已建和在建项目情况,建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库,尽力做到“全面审计,不留死角”
,便于领导及时掌握和科学决策。二是严格执行审计现场签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地下及隐蔽工程较多,施工单位往往在隐蔽工程中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增加各种签证。因此要严格把关现场签证,全力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
三是实行图纸集中会审制。造价审计的重点是准确把握图纸与实际施工的联系与差别。根据审计经验,建立健全图纸会审制,审计人员审阅图纸后,应集中会审,集思广义,快速把握图纸的准确内容和造价决算中的重点和难点,防止审计过程中多计、少计或重计工程量。四是实行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制。工程结算审计中有争议的问题很多,为规避风险,投资审计项目中不确定因素造成的难以决断的事项,必须由参审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文字记录,存档保存。五是将项目主审责任制与交叉复核相结合,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项目主审责任制,即由具备工程造价资质的审计人员轮流担任重大项目的主审,并对工程造价承担全部责任,其他审计人员则配合审计资金来源、管理及使用情况,以此强化主审的直接责任;交叉复核,即由各项目主审相互交叉复核对方的项目审计资料,更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因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审计风险。采取此种做法,锻炼每位审计人员投资审计工作能力,充分利用现有的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降低审计工作风险。
(三)全程跟踪审计,在审计过程上做到全覆盖。
彻底改变传统的竣工决算事后审计,将审计“关口”前移,做到全程跟踪审计,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投资审计工作贯穿于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决算等建设全过程,有效渗透到投资领域的各个环节,及时发现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堵塞漏洞,做到从源头上制止决策失误、在事中控制违规操作,于事后保证工程决算和工程款结算的真实合法,尽可能避免小问题酿成大损失,提高审计效果。
(四)积极向效益审计过渡,促进审计科学发展。
政府投资审计必须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当地发展需要,是否具有可行性,投资规模是否在批准的预算之内,投资结构是否合理,投资项目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从长远和整体来看,是否符合绿色发展的需要,是否符合科学发展的三维纲要,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五)改进审计手段,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
近年来,大批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项目应运而生。这些建设项目具有施工困难、结构复杂等特点,且大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的方法。传统的看图纸、拖皮尺、手工计算工程量的方法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投资审计的需要。因此,改进审计手段,创新审计方法成为开展投资审计的现实需要,应大力推行计算机辅助审计,将工程算量软件、钢筋分析软件、GPS定位系统、激光测距仪等软件和设备应用到具体的审计中。
在工程结算中对审计结果不服如何处理
建筑市场中政府投资工程仍占有市场较大的份额。施工企业也非常重视政府工程的经营。但是在政府投资工程的经营中,施工单位的被动接受状况更加严重,无论在招标、合同履行以及结算中均无话语权,没有谈判的机会。现在政府投资工程合同中对结算的约定,几乎100%写有更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的表述。而该约定往往成为施工企业心中的痛。在对结算结果有异议时,建设单位也往往以合同约定审计为准,现在审计结果既是如此,不能改变。同时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建设单位在有审计的情况下也不能擅自进行改变结算结果。如果审计结果确实不正确少计了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解决似乎陷入了死胡同。那么是否真的在审计结果出来后就无法挽回了呢,或者能否寻找一定救济途径呢。我们认为应当给予施工单位救济的渠道,在法律上也应可行的。 首先来看审计的性质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被审计单位指的是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国家的事业组织或者使用国家资金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因此,直观的理解审计应是政府内部的监督关系,并不是普通的民事行为。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从文字表述来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显然是建设单位的内部行为,并不牵涉到施工单位。但是《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 ,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从此处可以看出,实施条例对审计法的规定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即将单项工程的结算明确表述为审计监督的范围。其实对决算进行审计,本身自然包含对其组成部分的结算审计的内容。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审计单位也只是对设计、施工、供货单位等进行调查。本条以及条例中并没有直接表述审计对设计、施工、供货单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本条规定应理解为,如果发现存在不真实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属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不当得利等法律性质。建设单位应依法予以追回多付的款项或者财物。另外我们也应该看到,审计机关属于政府部门,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我们理解施工合同双方将结算的内容交由审计机关,实际上是将对被审计单位的监督与被审计单位(建设单位)应该直接完成的结算合并到一起,是一种推脱责任的行为。作为审计单位来讲其行为并不是直接针对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困境节点就在于此。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也只能通过建设单位来完成。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裁决或者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因此,建设单位还是有救济渠道的,但也应看到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关系,使得被审计单位不会提起上述程序。如果施工单位想主动寻求救济,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寻求与建设单位之间解决对结算结果的争议。提起的角度应为虽然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但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角度要求法院或者仲裁对审计结果进行调整。施工单位在综合考虑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各种因素后,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来争取自己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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