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难以挽回?罪行难以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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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罪行难以挽回?罪行难以书写?有没有人知道,网友解答“罪行难以挽回”的简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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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中国应不应该废除死刑?我是一辩,开篇陈词: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求助大家给点意见及资料

各位同学: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讨论死刑的存废问题。死刑起源于国家出现以前的“私力救济”和同态血腥复仇,当一个自然人的生命被他人剥夺后,他的亲属或者所在的氏族采用“私力救济”的方式去杀死凶手。

人类生产力水平提升,出现贫富分化,阶级分立,国家产生。统治阶级制定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稳固自身的统治。死刑作为对人类更有威慑力的刑罚被统治阶级编入法律。死刑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

统治阶级制定法律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死刑,作为剥夺人的生命的一种刑罚,可以更大限度地惩处暴力犯罪分子同时威慑潜在犯罪分子,犯罪预防效果明显,可以较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在对囚犯执行死刑的同时,也是对被害人家属的精神抚慰和对社会大众愤怒的平息,减少被害人家属“私力救济”,可以减轻司法机关所受到的民情压力,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更后,死刑相对于无期徒刑或者是终生监禁来说,其执行成本要小很多,可以避免为长时间监禁囚犯而所花的费用。

鉴于死刑对巩固统治有很大的作用,死刑自国家出现就一直存在与各国法律条文之中,直到18世纪,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人权意识高涨,人们开始用理性的眼光看待死刑,死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178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明确提出废除死刑,委内瑞拉更早在1863年废除死刑,经过近200年的发展,维基百科2009年6月统计,全球197个国家中,已有139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国家总数的70%。其中,有94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10个国家废除普通死刑,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执行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还有35个国家虽然保留死刑,但是在更近10年里没有执行过死刑,相应的,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58个。

赞成废除死刑的理由如下:第一,生命权是人更基本的权利,是人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上帝所赋予人类的,国家不能以法律的名义予以剥夺,并且法律禁止公民杀人,但国家却对杀人公民执行死刑,国家是在用死刑有计划的杀人;第二,死刑不能起到良好的犯罪预防作用,无论是一般预防还是特殊预防,目前并没有科学证据证明死刑能够降低犯罪率,各国社会重大犯罪率并不因死刑的存废而出现规律性的变化,废除死刑的国家的犯罪率也没有出现明显的上升;第三,死刑并不能公正地应用,由于各国司法制度的缺陷,不能完全避免冤假错案,由于死刑的不可逆性,一旦错判,将给被行刑人及其家属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第四,死刑过于残暴,违反人道。

但是目前仍然有一些国家保留死刑,比较典型的是美日中印,因为自身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坚守死刑的阵地。反对废除死刑的人认为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人们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是全部权利,包括生命,个人的生命权受到保护的前提是尊重并不非法剥夺别人的生命权,否则就要忍受生命刑,“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人们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被处死”,黑格尔则认为犯人早已通过他们的行为给予了同意国家拥有剥夺生命的权力,因而死刑是公正的。所以国家有权力在公民触犯死刑所指条款时利用国家暴力机器剥夺人的生命,这是国家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生命刑是基于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其次,死刑的犯罪预防功能,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不能一概而论。虽然一些国家废除死刑后暴力的恶性犯罪率并没有明显的上升趋势,但是在有着悠久死刑历史的国家里,废除死刑容易向犯罪分子释放危险的信号,助长罪犯的犯罪欲望,同时公众也难以承受。

再次,随着各国司法制度的进步,死刑的司法应用将会越来越规范,程序越来越严格,能够进一步降低冤假错案的概率,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更后,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作为其目的,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很残忍,但是从刑罚报复主义上来说,死刑的执行是对被害人生命的尊重和情感弥补。

死刑的存废问题在法学界引发巨大争议,其主要争议点如下:

国家是否有权以刑罚来剥夺人的生命?废除死刑派认为,天赋人权,生命权是人的更基本权利,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除了上帝以外,任何人和组织无法剥夺;赞成保留死刑的人则认为人享有生命权的前提是尊重别人的生命和所在国的法律,公民违反法律,触犯死刑,国家有权剥夺其生命权。死刑是否人道,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死刑是否尊重其人格,死刑是惩罚犯罪分子自由意志的表现,国家在刑法上明文规定死刑的罪名,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危害社会,在其施行应判处死刑的犯罪行为之时,自身便以默认或接受国家对自己的惩罚;对于普通的社会大众来说,死刑是保护社会大众人权的重要武器,对于犯罪分子执行死刑,是维护社会大众生命安全的有利武器,而对犯罪人的人道,可能是放任对其他成员的不人道,这道理便如同认为死刑剥夺了犯罪人生命为由而主张死刑不人道,实际上则等于承认犯罪人的杀人行为是人道的。

死刑的公正性问题。死刑是否能够公正地惩处犯罪分子的行为,用死刑来惩罚罪犯是否公平?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犯罪分子杀人也是非法剥夺人的生命,生命与生命在价值上是对等的。因此死刑与杀人罪具有等价性而有明显的公正性。这就如同在我国杀人偿命与欠债还钱一样,历来是天经地义之事,实际上便是对死刑因可让杀人者偿命而具有公正性的一种共识。剥夺生命的杀人罪普遍存在,而与杀人罪等价的刑罚方法,非死刑莫属。因为只有死刑才是可剥夺杀人者生命的刑罚,也只有死刑因与杀人罪同样以剥夺生命为内容而实现刑罚的等价公正性。除了死刑,没有其它的刑罚手段可实现这种等价的惩罚目的。

对于死刑的公正分配问题,即适用死刑的罪行的范围是否公正如果从公正的角度来确定死刑的分配,则标准依然是等价,只有将死刑分配于所侵害的权益价值不低于生命的价值的犯罪时,才具有等价公正性。根据这一标准,死刑并非只有分配于杀人罪才是公正的,因为将其分配于具有剥夺生命的因素的其它犯罪(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可能造成多人生命死亡的犯罪),或者所侵害的权益的价值在特定条件下高于人的生命的价值的犯罪(例如经济、财产犯罪,在我国目前经济因素仍在人们心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果是将特大的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视为其价值高于人的生命,同样是可以理解的),均可以是公正的。

但是废除死刑的人认为,除了暴力犯罪,剥夺人的生命的罪行能够公正地用死刑予以惩罚,其他犯罪如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是不公正的。

死刑的效益型问题。死刑能否有效地预防犯罪,是否有其他的刑罚去代替死刑实现犯罪预防的效果。死刑的个别预防效果是明显的,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生命是罪犯犯罪的前提,执行死刑可以彻底地避免犯罪人再次犯罪,危害社会。对于死刑的一般预防,一般认为,死刑是对受害者家属的安抚和平息民愤,更大程度地避免“私力救济”,而对潜在的犯罪者也有一种强大的威慑作用。

而反对死刑的人认为,死刑并没有如此的犯罪预防功能,死刑虽然从理论上分析应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但从世界各国的实际调查研究表明,死刑的这些功能并不能加以佐证,确切的说没有明确清晰的证据,这也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各国社会重大犯罪发生率并不随死刑的存废呈有规律的变化。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说,死刑并不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如法律规定对逃亡者处以死刑,但逃亡却并未因此而减少。边沁也认为,给人恐惧更大的是持续的痛苦,而不是瞬间即逝的残忍场面,贝卡利亚则认为能给人们心理以更大影响的,并不是刑罚的残酷,而是刑罚的持续时间。死刑的犯罪预防效果不能用科学理论来证明,终生监禁或许比死刑更有威慑力。如果死刑的效益型得到承认,死刑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益的有力武器,其公正性得到承认。

废除死刑在中国的可行性研究。就本人认为,人的生命权是人更基本的权利,其存在的前提是以尊重其他社会大众的生命权和社会公益,不能因其神圣而纵容其拒绝对罪大恶极的罪犯执行死刑。保留其生命一方面是对受害者生命丧失的不公正,也不利于安抚受害者家属和大众的愤怒,增加社会的不安全感,像潜在的犯罪分子释放的信号。死刑作为更严厉的刑罚,是国家展示其打击恶性犯罪的决心。

对废除死刑持积极态度的国家,目前集中在欧洲、美洲。其中欧洲废除死刑与其的经济发达,社会稳定,人民的权利意识高,有着密切关系,而南美洲则与其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地理位置有着密切关系,综合起来,成熟地废除死刑需要 经济、社会、历史等一系列条件。

经济发达,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恶性暴力犯罪率低,公众对犯罪的容忍率较高,历史上需要循序渐进,在上述条件成熟后在公民的承受能力范围内逐步废除死刑。

而中国废除死刑似乎现有的条件还不够成熟,还要走很长的路。

首先,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一系列的经济管理制度还不成熟和完备,经济犯罪层出不穷,而人民对与经济犯罪特别是贪污受贿的评价相当严厉,以至于对重大的经济犯罪人要处以死刑,虽然死刑适用于经济犯罪多少有违刑罚的公正性,但是在中国经济问题严重的现状下,废除死刑不易于被接受。

其次,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间,社会分配差距严重,地区差距大,城乡差距大,社会财富分化严重,流动人口多,社会救济制度不完善,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很多,目前一些地区的治安状况还是不容乐观,死刑作为更严厉的刑罚,可以更大程度地遏制暴力犯罪的发生频率,给犯罪分子更大的精神压力,否则很容易让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另外,如果不执行死刑,对于众多的严重暴力犯罪分子的处置安排也会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的刑罚是“死刑太重,生刑太轻”,废除死刑也不利于刑罚有效地发挥作用!

更后,死刑的历史性问题。我国在历史上一直存在着死刑,尤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更主要的刑罚,这种重刑主义的思想乃至杀人偿命,报复主义的观念在我国有很大的市场。人民群众已经在内心里接受死刑,如果突然废除死刑,可能会让人民群众无法接受,死刑的威慑作用消失,“私力救济”可能死灰复燃,局面失控。

而废除死刑目前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声音,毕竟死刑太过残忍,不符合文明社会的理念,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我国也更终将会废除死刑。但是我国废除死刑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外部环境,废除死刑需要循序渐进,不可操之过急。

首先是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在更近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废除了13项废除死刑,目前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少杀慎杀”,不再增加死刑立法,严格限制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即死刑的复核权收归更高法院。

其次是部分废除死刑,先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再废除贪污腐化的死刑,再废除非故意杀人的其他暴力性犯罪的死刑,更后再废除故意杀人罪的死刑。

更后是通过立法,永久禁止死刑。

总之,死刑的废除在中国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并且其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学理法律问题,而是与经济、社会、历史都有关联的法社会学问题,死刑的废除要充分考虑国情民意,不然就会出现“专家向右,民众向左”的局面。废除死刑,专家看到的是权利的进步,而民众看到的是正义的倒退。

任何一种刑罚都有其存在的意义,死刑也一样,我们应该运用辩证的观点来看待死刑的存废问题,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民事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诈骗,该咋办?

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更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1、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应采用以下移送方式处理:

1)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嫌疑的,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对已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案件,在上述机关侦查期间,当事人又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法学界为什么有学者一直为废除死刑而努力?废除死刑有什么好处?

废除死刑的好处可以从“生命权”、“犯罪的理由”、“终身监禁更好”这三点来解读。

生命权

人命只有一条,如果被判死刑的人,根本就没有犯错,或者是抓错了人,这种冤狱多少也都听说过。那么对于这些人来说,死刑会造成难以挽回的遗憾,即使这个冤狱的比例再小再低,可是一旦发生的话,那就是结束了一个完整的生命。

因为生命权是所有人权的基础,一个国家应该要做到,保证每一个人的人权,尤其是“生命权”更是更应该要优先保障的,那么,有些人的人权可能被限制,但是没有一个人是可以剥夺另外一个人的“生命权”。

不想犯罪的人选择犯罪

因为死刑的存在,可能会有轻生的人,但是自己还不敢去轻生,于是这些人就会“寻求帮助”,而这个“帮助”就是死刑的存在。想要被判死刑,这些人可能会去犯下重罪。

而这些人里面,又有不乏一些“反正在自己已经犯了重罪,那么再去犯点更重的罪也是可以的”,虽然可能有些人认为这种情况几乎不会发生,但是换一种思考,假如发生的话呢,而造成这样“惨剧”的正是因为有死刑存在。

终身监禁比死刑更能威慑犯人

相信这一个观点会有比较多的人们赞同,这个观点可以引起很多人的共鸣。因为有时候,很多人都不怕“死”,中国有句话是“一命偿一命”,那么犯下罪的人也会这样觉得,在他们犯罪的那一刻起或许就已经有必死的决心。

这样的事件也不少见,对于犯下重罪的犯人们,也有很多呼声不要判这些人死刑,其目的就是让这些人活着“赎罪”,一辈子呆在监狱里度过人生比死更加让人难受。

目前关于废除死刑的说法有很多的观点,比方说“死刑无法遏制犯罪”、“死刑不等于被害人的正义”等等,但是也有声音是支持死刑,不论是哪种声音更终获胜,相信都可以遏制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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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罪行难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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