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7名农民工挽回全部损失,为农民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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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7名农民工挽回全部损失?为农民工保驾护航?有没有人知道,网友解答“为7名农民工挽回全部损失”的简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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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感动中国观后感800字,要求原创,有加分

当命运的绳索无情地缚住双臂,当别人的目光叹息生命的悲哀,他依然固执地为梦想插上翅膀,用双脚在琴键上写下:相信自己。那变幻的旋律,正是他努力飞翔的轨迹。

——题记

“我的人生中只有两条路,要么赶紧死,要么精彩的活着。”这句话是一位无臂钢琴师的励志名言。他失去模宴了自己的左右臂,却仍然能学游泳,获得金牌;他失去了灵活的双手,却仍然能用双脚,艰难的打字、弹琴。他只用了一年时间,就达到了钢琴7级的标准;他勇敢的挑战世界纪录,成为世界上用脚打字更快的人;23岁那年,他登上了无数音乐家梦寐以求的维也纳金色大厅,为中国创造了奇迹;他还是2012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之一。他,就是刘伟。

在生活中,我们总是会为一些小事而沮丧或生气,但刘伟,他10岁时就失去了双臂,一个和我们差不多大的年纪,却失去了左膀右臂,这对一个孩子来说,是一个多么残酷的现实。备受打击的刘伟,在另一位残疾人的帮助下,又重新充满了活下去的希望。他开始学习游泳,在全国残疾人游泳锦标赛上,获得了两金一银的奖牌。他对母亲发誓,一定要在2008年的残奥会上拿一枚金牌回来。

正在刘伟为奥运做准备时,上苍又让他感到了现实的残酷。刘伟患上了过敏性紫癜,再也不能做剧烈运动了,否仔码迟则将会有生命危险。这对正在向梦想出发的刘伟来说,无疑是个巨大的打击。但他又重念李新站了起来,他要用脚弹钢琴!全家为了他的梦想,借钱买来了钢琴。刘伟用脚趾一个一个在琴键上弹奏。身残志坚的他,想要学钢琴,就要付出比别人更多的精力、时间。为此,刘伟放弃了上大学的机会,一心一意的学习钢琴。2012年,他获得了中国达人秀冠军;2011年,赴维也纳金色大厅,演奏《梁祝》;2013年,成为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之一,获得称号“隐形翅膀”。

刘伟的经历,带给了我很多启发。在人生的道路上,生活和命运不可能会公平,但我们要想刘伟那样,要么赶紧死,要么就精彩的活下去,命运是由自己来创造的,只要遇到困难不退缩,心中充满希望,用坚强的毅力去面对复杂的青春,相信你一定能成功。

望采纳·~~~~~~~~~~~~

农民工讨薪的信息简报标题

2012年8月,经过社区法律工作者舒兴红的法律帮助,灌口镇灵岩社区6组张林(化名)、李兴(化名)等200多名农民工在长达一年零2个月的等待和期盼后,终于拿到了自己的血汗钱。

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张林、李兴等7个班组200多名农民工在四川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位于汶川县水磨镇阿坝州师范专科学院灾后重建项目工地务工。务工结束后,建筑公司以结算有误差、建设方未支付完工程款为由一直拖欠张林、李兴等农民工工资共计81万余元。经多方交涉无果后,2012年7月初,张林带着20余名农民工兄弟来到灵岩社区两委求助。此时,他们手中仅有项目方个人和班组长手写的工程量结算单。

社区两委高度重视,立即联系驻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室法律工作者舒兴红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因讨薪证据尚有欠缺、诉讼风险很大,经分析,舒兴红决定尽量通过调解帮助农民工要回工资。为尽快查找证据,舒兴红和民工代表一起赶到汶川县水磨镇及时开展调查取证,了解相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先后五次奔赴汶川县向县纪委、建设局、劳动局、阿坝州师范专科学院等相关单位汇报情况,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经模洞漏多方协调和努力,在汶川县纪委的督办下,承建方承诺在2012年7月底前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但是,四川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没有兑现承诺。8月初,舒兴红和农民工代表张林、李兴前往成都四川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向承建方负责人反复讲解法律规定和后果,经承建颤猜方和农民工代表再次沟通协调,更终承建方四川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资款52.8万。

9月13日,张林、李兴代表200多名农民工满怀感激地将一面书有“法旦烂律援助、为民解忧”的锦旗赠送给舒兴红和都江堰市司法局,感谢社区法律服务人员的无私帮助。

李小秋投诉刘勇拖欠农民工工资如何解决的?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应该由公司来陵凯岩承担,因为国家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企业不允许把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然后让包工头把工资给了农民工,一般情况下应该委托给银行来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或者直接由企业支付。

李小秋投诉刘勇拖欠农民工工资安法律程序解决

一、农民工欠薪主体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拖欠民工工资的主体是企业,根据《建设领孙侍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规定:

尺御1、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2、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1、更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更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其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农民工在讨薪的过程当中会遇到企业和包工头来回踢皮球的这种情况,就算是企业发工资委托给包工头,要求包工头随后发放给农民工的,因为这样的操作本身就是违法的,如果包工头携带农民工工资逃跑了的话,给农民工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企业直接承担责任。

农民工问题报道中媒体的社会伦理角色定位

污名化与贴标签:农民掘扒工圆渣群体的媒介形象

一 污名化与标签理论:综合的理论视角

*社会学家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在研究胡格诺教徒的时候,发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污名化(stigmatization)过程,即一个群体将人性的低劣强加在另一个群体之上并加以维持的过程1。污名化反映了两个社会群体之间一种单向「命名」的权力关系,它体现为群体特性与另一群体加诸於该群体之上的刻板印象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即具污名的一方(身负污名的属性)和不具污名的一方(对具污名一方有著刻板印象)之间的互动,而污名化就是这一互动关系不断发展以致更后成为凝固现实的过程。

污名化呈现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是将群体的偏向负面的特徵刻板印象化,并由此掩盖其他特徵,成为在本质意义上与群体特徵的对应的「指称物」,在这个过程中,处於强势且不具污名的一方更常采用的一种策略,即「贴标签」。标签理论(labelling theory)是一种视角(perspective),它不把异端行为看作特定社会行为的某种固有性质,而是将它视为社会解释的结果,通过这种解释那些行为才被贴上异端的「标签」。这种理论取向尤与Becker的论述(1963)相关。他认为,各种社会与社会群体都「确立一些凡是违反它们就构成异端行为的规则,然后将它们加诸特殊的人群,给他们贴上外人的标签,由此制造异端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被视为异端的行为之所以「错误」,就因为其他人群是这样解释的,特别是社会中那些拥有权力以确保其解释或「标签」具有更大威力与法力的群体2。

污名化过程,当然还包含了「贴标签」之外的策略,但从「贴标签」这一种操作中,我们当可窥见污名化的实践过程。一个标签,更初可能只与某群体中的个体相连,随后,这一标签可能被更多人接受用来指称某一特殊的群体,标签的指称物件泛化,标签和群体之间的关系凝固僵化,标签反映的特质,成为该群体的固有本性,到此,污名化的过程就完成了。从过程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污名化与标签理论结合为综合的理论视角,用以考察城市社会中的各种话语建构——特别是大众传媒的话语生产——主要借助「贴标签」这种策略对农民工这一社会群体进行的「污名化」实践。

社会学家孙立平指出,在我国城市中,对农民工的污名化过程相当普遍地存在著。肮脏、随地吐痰、偷盗、不礼貌、不文明等,似乎天然正当地加在农民工的身上。一旦在一个地方发生了刑事犯罪,人们也总是首先将怀疑的物件指向进入城市的农村人3。

下面的这段文字,取自一份由地方政府部门「创作的」出於「关爱」和「教育」目的向农民工教唱以提高其素质的歌谣:

小农意识要去掉,说话粗鲁让人受不了;装修进了房主家,手脚不净就要犯事了……不许随地大小便,刮胡子剃头天天要洗脚;不看黄盘和小报,学习文化素质要提高……

——《民工兄弟三大纪律八项注意》4

「小农意识」、「说话粗鲁」、「手脚不净」、「随地大小便」、「看黄盘和小报」,文中的这些「标签」几乎与孙立平列举的「肮脏、随地吐痰、偷盗、不礼貌、不文明」这些污名一一对应。这些「标签」出现在一份由地方政府部门「创作的」歌谣裏,显示出更深一层的反讽与黑色幽默的意味。在这个「轻松的」歌谣橘散悄裏,我们看到了整个城市社会对农民工根深蒂固的歧视与偏见,与此相对,歌曲标题中将农民工称呼为「民工兄弟」的相当「友好」的态度,却显得那样虚伪与刺眼。

如果将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污名化放入历史的脉络中进行考察,就会发现一条从「盲流」到「农民工」的污名化轨迹。

「盲流」一词更早出现在国家的政策法规之中。1953年国家政务院发出《关於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1959年,中央发出《关於制止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的紧急通知》。更初,「盲流」是作为动词的「盲目外流」的名词化缩略,指称那些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村人。而随著社会变迁,这一指称特定群体的词语被添加了大量具有道德评价色彩的内涵,一个有著共同的「流入城市」行为的松散的群体,被想像性地建构为行为、人品与道德方面都呈高度负面的同质性群体,这种建构甚至在某些城市管理体制的针对盲流的「执法」实践中趋於僵化。正如盛洪指出的,(盲流一词)从发音上,倒过来就是「流氓」,使人联想起人格低下,道德败坏的一群。这个词包含了一些城裏人不那麼健康的心理,仿佛从这个词中他们能够发现自己可怜的优越感5。

从「盲流」到「农民工」,对这些词语所指称的社会群体的污名化,发生在城市市民和流入城市的农民工两个社会群体之间,建基於「我们」(自己人、熟人)和「他们」(外人、陌生人)这一本原性的区分,更建基於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的社会身份,它形象地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即作为外来人、作为农民的农民工,不应该来到城市,更不应该拥有城市居民的权利与待遇。综而言之,对农民工的污名化,源於城市人对「流动而无根」的陌生人的恐惧,这是自我对他者的恐惧6,这种原初的恐惧,被「城市-农村村」、「市民-乡下人」等显示著群体之间高下优劣的二元概念的落差进一步放大,并借助城市社会中的各种话语建构过程通过「贴标签」等等策略得以表现,进而形成根深蒂固的歧视与偏见,这些观念与制度化的歧视性政策相互扭结,锻造出几近凝固与僵化的污名化现实。

二 农民工群体的媒介形象

城市社会中针对农民工群体的污名化现实,在社会各个层次的话语建构中都有共鸣和呼应的表现,这一现实也流向了大众媒体,并在媒体对农民工群体的社会再现中表现出来。

对於传媒对农民工形象的塑造,一些研究从刻板印象等角度提供了资料。曹越等对《扬子晚报》的研究发现,2001年该报中城市农民工的形象比较差,正面角色只占10%,而负面角色占66.7%。2003年下半年该报农民工的形象仍然比较差,尽管负面角色下降至45.5%7。陶建杰考察了2002年《解放日报》、《新民晚报》和《文汇报》的情况,发现涉及民工的报导中,负面内容的比例分别为24%、29%和33%8。这两项研究都证实了农民工的媒介形象中,负面形象占有相当的比重,特别是前者,资料结论是负面形象的比重远远高於正面形象的比重,但两项研究所得结果的差距也比较大。

本研究通过对《工人日报》、《北京晚报》、《成都商报》三份报纸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一年间的112则报导样本的内容分析,结合「以农民工为主角的个体事件报导中的事件类型」,考察了「农民工在事件中的形象定位」。

对事件类型的研究发现(见表1),「就业、生活等诸多方面的遭遇」占有更大比重,为57.9%,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农民工被塑造为一个「弱势群体」。趋向积极的形象建构的事件类型「个人奋斗与创业」,占有18.4%的比重,不过,偏向消极甚至负面的「冲突事件」(农民工可能是冲突当事人,也可能是受害者)、「荒唐事或不理性行为」和「违法犯罪」三种事件类型累加,也占据了约21.1%的比重。

与此相应,对形象定位的研究发现(见表2),「受侮辱与损害者」这一形象类型的比重更大,为48.8%,接近全部形象类型的半数,这充分说明了农民工群体被媒体呈现为一个「弱势群体」。其他形象类型的比例,均在25%以下。其中,正面形象的比例为24.4%,负面形象比例为9.8%。这一结果,与前述文献有比较大的差距,一来,本研究中正面形象的比例高於负面形象,二来,负面形象的比例也低於前两项研究,更与第一项研究有著近於悬殊的差距。

对於这一资料反映出来的差距,我们认为,除了研究设计的差异和操作上可能的偏差这些因素之外,还需考虑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研究选取的时间段不同,在近两年内,媒体逐渐开始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比较深入而全面的观察和报导,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负面媒介形象的降低,曹越的研究亦指出了这一点;第二,研究选取的报纸类型不同,本研究包括党报和市民报在内,而另外两项研究选取的均为偏向「市场化」的报纸,特别是前者,仅仅选取了一份市民报作为研究物件,本研究进行的「报纸*形象类型」交互分析(表3)发现,市民报中负面媒介形象比例较高,而党报中的这一比例较低,由此中和了负面形象的总的比例。第三,媒介形象的类型划分不同。前两项研究只将媒介形象区分为「正面形象」、「负面形象」和「无正负评价」三个方面,本研究在这三者之外加上「受侮辱与损害者」这一形象类型。这一分类方式,出於这样的考虑,即农民工群体被称为弱势群体,「受侮辱与损害」形象类型是这一界定在媒体上的体现,此外,这一种形象类型,也出现在市民报中大量的以农民工为主角的偏向「奇异」、「惊耸」(意外、死亡、性压抑等)的社会新闻之中,因而其中的某些形象类型虽然不算负面,但具有很强的「消极」色彩。可以相信,倘若取消这一形象类型,该类型下涵盖的媒介形象将被分到「无正负评价」和「负面形象」两种形象类型之中,而不会增加「正面形象」的比例。

本研究发现,农民工在媒体报导中完全纯负面形象的比例为近10%(9.8%),但若将负面形象与「被侮辱与被损害」形象中偏向消极的形象建构累加起来,媒介中关於农民工的刻板印象甚至负面形象确实占有相当的比重,大致的估算,应该在20%至25%之间。同时,结合对取样范围内的报导的全面阅读获得的经验,在个别事件的报导和一般化的对农民工形象的塑造中,都存在著对农民工污名化的倾向与操作。

三 农民工的污名化:从城市社会向大众媒体的流动

从抽样报导的内容分析结果出发,结合对所选时段(2003年7月-2004年6月)所选报纸涉及农民工的报导的泛化阅读获得的经验,我们试图对发生在传媒舞台上的污名化进行一番清理、辨析与解释。前面论证过,贴标签是污名化过程中的重要策略,而既往的研究指出,大众媒介是传布这类标签并使之合法化的一种主要的制度化根源,特别是它们经常对那些行为不符合主流社会规范与价值的群体进行刻板印象式的报导9。通过对媒体报导的泛化阅读,我们发现,媒体报导中也存在著大量的用以污名化的标签,通过对这些标签的识别,可以粗略地勾勒出媒体对农民工群体污名化的一般图景。我们将「污名化特徵」、特徵的「指向」、媒体报导的「例证」、具体「描述」和其中使用的「标签」结合起来,梳理出媒体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污名化操作的四种类型(表4)。

媒体污名化与城市社会中的污名化现实有很密切的对应性,前文曾列举过城市社会加於农民工群体之上的「肮脏、随地吐痰、偷盗、不礼貌、不文明」这些污名,也通过一则歌谣考察了与污名对应的「小农意识」、「说话粗鲁」、「手脚不净」、「随地大小便」、「看黄盘和小报」等等标签,这些标签和它们所标示的污名,在媒体中都能找到相应的更为形象化的表达。

首先是「肮脏」、「没素质」、「不文明」这些指向外貌与举止的污名化特徵10,媒体报导的例证有《一群民工当道「裸睡」》等,该报导曾多次出现「只穿一条内裤的建筑工人」这一称呼,算是应用相当广泛的标签;其次是「粗野」、「蛮横无理」、「不遵守城市的规范」这样的污名化特徵,它们指向农民工的行为层面,在代表性的报导《谁也甭走》、《两拨民工对著干 为争电话死一人》中,「满嘴喷污的打工仔」之类的标签,与污名化特徵形象地对应;再次是「偷盗」、「违法犯罪」等指向人格、品质与道德水准的污名化特徵,比如被媒体广泛报导的「天价葡萄案」,其中屡屡出现的「馋嘴民工」这一标签,对媒体污名化过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除了这些与社会中的污名化现实紧密对应的类型之外,媒体的污名化也具有独特之处。在以农民工为主角的以奇异、惊耸为卖点的社会新闻中,存在著某些戏剧化的标签,如「无理取闹」、「看黄色录影」、「精神错乱的民工」等,它们对应了「愚昧」、「精神*」、「性压抑」等怪异的特质,这些标签连同它们再现的特质构成了媒体污名化光谱上色彩更为光怪陆离的部分。

四 「馋嘴民工」:一个污名化的个案

在我们的研究时限内,有一个值得关注的污名化个案:「天价葡萄案」,从2003年8月到2004年6月,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跟踪式报导11。这些报导中以「馋嘴民工」为标签进行的污名化,具体而微地展现了媒体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污名化运作的策略与过程。

2003年8月7日凌晨,四名农民工进入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偷偷摘食葡萄,临走时又摘了一编织袋抬著回去,路上被当地警方发现。谁知,他们所摘食的葡萄竟是林果所投资四十万元、历经十年培育研制的新品种。该葡萄一时被人们称为「天价」。随著对葡萄价值的评估,农民工在被拘留之后的命运几经沉浮,2003年9月,北京市物价局对「天价葡萄」的价值评估为11220元,三位民工随之被拘捕。此后经过两次退补侦察,北京市物价局更终於2004年5月认定,三民工偷吃的葡萄价值仅为376元,民工随之被取保候审,并更终被免於起诉。

在对事件更初的报导中,某报在标题中使用了「馋嘴民工」来指称事件中的民工,自此之后,无论是在其他媒体的转载还是原创性的报导的标题中,都屡屡出现「馋嘴民工」这一标签:

四馋嘴贼偷吃天价葡萄 四十万巨额投资毁於一旦,北京娱乐信报,2003-08-10

馋嘴民工偷葡萄几口吃掉了40万,北京青年报,2003-08-10

北京偷吃天价葡萄案今估价 4馋嘴民工命运悬疑,中新网,2003-08-22

馋嘴民工超出「治安」范围,专家会诊「葡萄」案 燕赵都市报2003-08-25

馋嘴民工偷吃天价葡萄:3人被批捕 1人被拘留,京华时报,2003-09-17

馋嘴民工偷吃的葡萄值多少钱?「天价葡萄」一万一,青岛早报,2003-09-17

天价葡萄「铐住」馋嘴民工(副)北京4民工偷吃的葡萄更终定价万余元,3人被逮捕1人被拘留,南国都市报,2003-09-17

清华教师愿出钱保偷吃天价葡萄的民工回家过年,北京娱乐信报,2004-01-14

天价葡萄案续:葡萄只值千元馋嘴民工可能免责,北京青年报,2004-05-27

馋嘴民工已取保候审,北京晨报,2004-05-28

「天价葡萄案」落定 商水馋嘴民工被免起诉,周口晚报,2005-02-22

在媒体报导的具体论述中,这一标签有了更清晰也更形象的描绘:

坐在葡萄架下四民工甩开膀子猛吃一气,临走时几人商量,走了老远的路光吃饱肚子太亏了,得带些回去。在路边垃圾箱附近李高尚捡了一个编织袋,几个人开始摘葡萄架上的葡萄,装满后抬著编织袋翻墙出来,在回工地的路上被员警逮个正著。(四馋嘴贼偷吃天价葡萄 四十万巨额投资毁於一旦)

「甩开膀子猛吃一气」、「光吃饱肚子太亏」,这些绘声绘形的细节化描绘,不一定是事实的「秉笔直书」,更可能是发乎想像的戏剧化的叙述。它渲染出了民工的无知、粗鄙、贪婪与馋样儿,为「馋嘴民工」这一标签提供了形象化的解说。

对事件的报导中,与「馋嘴民工」一词拥有著几乎同等出现频率的词是「天价葡萄」,它也是一个标签,但它指向的却不是什麼人的污名化特质,而是一种不仅仅属於物的「高贵品质」,它首先是指葡萄的价值,更开始,媒体根据认定农民工「一口吃掉了40万」,如「4民工偷吃葡萄闯下大祸几口吃掉40万」(2003-08-10,深圳商报)、「馋嘴民工偷葡萄几口吃掉了40万」(2003-08-10,北京青年报)等,虽然此后葡萄价值不断缩水,但仍然在报导中被称为「天价葡萄」。进而它指事件的严重程度,在物价局等部门的价格认定和公安局等执法部门对事实的判断之外,媒体以「10年苦心研究,40万元巨额投资,却在成果即将问世之时被几个馋嘴民工毁於一旦」之类的描述为事件定性,「天价葡萄」成为用以衡量偷盗案件严重程度的核心词语,仿佛法律诉讼中的「标的」。更后,它指的是科研人员的「10年苦心研究」,由於「4个民工偷摘了其中20株果实,却导致整个研究链断裂,造成了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天价葡萄」是科研活动无法估量的价值的「隐喻」,与此相对的则是民工的无知和对科研成果的粗暴侵犯。

「馋嘴民工」和「天价葡萄」两个标签,构成了媒体对事件进行重新结构的两条线索,并从指涉的社会群体、行为、在事件中的角色和道德评价等多个方面,构成了意识形态的集束,并更终在「认同」的角度回归到「我们与他们」、「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的区分,建立起相互对应甚至对立的两个阵营:

通过这些意识形态集束,我们发现,「馋嘴民工」和「天价葡萄」这两个标签和围绕它们建立起来的论述,已经不再单纯指向偷盗事件和事件中的那几个民工,而是有向整个农民工群体泛化的趋向。从个体(甚至是「冲突个体」)经验向群体特徵泛化,标签的指称物件从个体移向群体,并逐渐形成凝固而僵化的关系,乃是污名化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步骤。

社会学家李强曾区分了「冲突城市居民」和「冲突农民工」的概念,前者是指城市居民中那些不三不四的好斗者,后者是指农民工中那些不三不四的好斗者,甚至是违法犯罪者。借助这两个概念,对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之间的矛盾冲突作出区别对待和分析12。我们发现,在媒体对冲突事件的再现中对待「冲突市民」,媒体展现的是冲突个体被剔除的过程;对待冲突农民工,媒体展现的则是个体到群体的概括与泛化过程。

如果冲突事件(包括违法犯罪)是「冲突市民」的责任,媒体会非常清晰地标明其「冲突市民」身份,并将其从市民群体中剔除出来。比如在一篇《沈阳:7少年活埋打工仔》的报导中,媒体清晰指明「一夥『小盲流』将两外地打工仔捆绑暴打后掩埋致死」,在其后续报导中,也强调指出,作案者「除一人为沈阳本地居民外,其余6人均为外来流浪人员」。报导《四川民工西安街头被砍》「12名来自四川的民工被20多名不明身份男子持刀乱砍」,「不明身份男子」其实就相当於「恶市民」,在《5民工深夜遭搜身》这篇报导中,报导中亦多次强调,搜民工身者为「民工住地农村的村治保会村巡逻队」。正是通过刻意的强调,事件中的冲突市民,分别被冠以「小盲流」、「恶市民」、「城市中的农村人」这些标记,从而切断了他们与「城市市民」的关联,将之从城市市民群体中剔除出来。

如果事件是「冲突农民工」的责任,媒体却往往模糊「冲突农民工」的「冲突」特质,一方面,会赋予个体「身份」标记,如冠之以「馋嘴民工」这样的标记;另一方面,则往往抹杀个体和群体之间的差异,将个体放在农民工群体的参照框架内,将冲突农民工的个体经验与特质推向群体的根本特徵,比如下面这种代表性的报导:

昨天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向媒体透露说,一个妻子长期不在身边的民工,竟然色心大起,接连奸杀了三名拾荒女,此案已於10月25日告破。医学专家表示:农民工长期性压抑必然导致性冲动,轻微的冲动会导致心理*,严重的就会走上强奸犯罪之路,这一问题应当得到重视。(《一民工半年奸杀3名拾荒女》,《北京晚报》,2003-10-31)。

报导不仅清晰地标示出犯罪者的「民工」身份,而且就在一篇报导中明白清楚地将笔触指向农民工群体的「性压抑」,且不说被媒体当作不证自明事实的「性压抑」有多大程度的真实性,即使是存在性压抑状况,它与「心理*」甚至「强奸犯罪」之间也未必存在必然性的联系。这种跨越个体与群体的差异、跨越可能性与潜在的犯罪威胁之间差异的叙述逻辑,实在经不起自恰性的考量。

应该说,媒体对「冲突农民工」的处理方式,缘於人们的观念中即已经剔除了个体之间的差异,将只有某些共同特徵(比如农民工的「进城」行为)的群体想像为高度同质化的原子化个体的组合。当某些污名化特徵指向个体时,这种污名,就很容易过渡到整个群体身上,成为群体的本质特徵。所以,污名化中的「贴标签」策略,其本质恰恰是,标签不是贴一个或几个个体,而是贴在整个群体的身上。「馋嘴民工」事件中同样存在著这样的操作,「馋嘴」这一污名特质,经过媒体的放大与强化,衍生出无知、粗鄙与品质低劣等相应的特质,并进而泛化到农民工群体的身上,构成了群体污名的有机成分。到更后,馋嘴民工这一标签连同围绕它生成的那些论述,就不再是单纯指向那几个民工,通过事件得到强化的乃是固有的观念与成见。在前表中所列举的行为、事件角色、道德评价与认同等意识形态特徵,承受者从几个馋嘴的民工转化为整个农民工群体。

五 对污名化的新闻社会学解释

在对媒体污名化的一般情况和污名化的过程进行了一番清理与辨析之后,我们试图从新闻社会学的角度对之作出解释。

对民工的污名化从城市市民的观念向媒体的流动,或者说媒体对农民工的污名化过程,某种程度上源於媒体对这一城市外来群体的歧视,但也不尽如此。某些媒体甚至还特别要求其从业者要避免对他们的歧视,比如《南方都市报》的「A1版编辑大纲」13写道:「对任何一个群体和个体(包括在道德或法律上处境不利的群体和个体)的歧视都会影响媒体的公正立场。更容易被歧视的物件:农民,外来人口,罪犯,犯罪嫌疑人,为道德不容者,私营企业。」从新闻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刻板印象的塑造甚至过渡到污名化的过程,与媒体从业人员的共识与想像、与媒体的市民立场、特别是与市民媒体采制社会新闻方面的「小报化」倾向有关。

首先是从业者共识与想像的问题。媒体从业人员持有该职业群体的共用文化、对社会面貌的认知与想像,这些观念与市民阶层基本类似,又往往受到社会中的污名化现实潜移默化的影响。在进入到对农民工议题的报导实践时,对农民工群体的想像将对之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它可能影响到记者的新闻采制和编辑的新闻选择,也可能影响报导中的叙述方式、倾向、态度与评价。比如一篇题为《谁来解决民工就医的难题》(《工人日报》,2004-06-15,样本60)的报导,本来是要反映农民工就医难题,但文中多次提到农民工交不起*费逃离*的事件,文章开篇在*逃走事件的叙述之后写道,「民工欠费已经成了*欠费的主要部分。显然,如何解决民工就医的难题,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注意这裏的逻辑,让民工就医问题「刻不容缓」的,是民工的*欠费,而不是民工群体糟糕的*状况。这一逻辑很有意味,它显然是从记者的观念和想像出发,又站在了城市社会(*)的立场上看待问题的结果。

媒体的市民立场对污名化运作可能产生的影响,要从两个层面来把握。一方面,城市市民阶层为社会中主要的构成人群,亦是市民报或都市报更大的目标读者和消费群体,当涉及到社会新闻的选取视角或者农民工与城市(市民)的关系特别是矛盾冲突时,媒体往往倾向於从市民的角度出发,前述关於「冲突市民」和「冲突农民工」的讨论,已经涉及到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则与具体的新闻实践有关。从消息来源的角度讲,报导的消息来源可能对媒体内容产生直接而深刻的影响。很多媒体是根据读者的「报料热线」采制社会新闻,而热线多数电话多数是由市民打来,市民新闻由此再现了市民眼中的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的表现、个体行为或者事件,从而直接反映了市民的视角,映射了社会中的污名化现实。 这名(图片用椭圆形红框将「主角」圈起来)手持铁器,在公车前满嘴喷污的打工仔,造成宽街往北至安定门路段近半小时的拥堵。……据一位路人讲,宽街北面的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是分开的,根本不存在别自行车的问题,除非自行车违章走机动车道。(《谁也甭走》(图片新闻),北京晚报,2003-11-04,热线新闻版。样本9)

更后是市民媒体处理社会新闻时的「小报化」倾向。媒体商业利益诉求的涌现和对发行量的追逐,使它必须迎合市民群体的需求与趣味。这种迎合对市民媒体传播内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社会新闻的「小报化」倾向方面。市民是目标读者,媒体就大量搜罗市民(优势社会群体)之外的群体的奇闻轶事,一方面满足市民的阅读趣味提升发行量,另一方面回避市民阶层的批评。如在媒体污名化的四种类型部分所述,这些在以农民工为主角的以奇异、惊耸为卖点的社会新闻中,存在著大量对农民工进行污名化的标签。不过,这也应验了一些学者的研究结果,那就是「污名是媒体机制化下的卖座象徵,符合高度的新闻价值」。14

如前所引,市民媒体中充斥著这样的报导:

民工路口丢命,成都商报,2003-11-28 五成民工半年无性生活,成都商报,2003-11-8 一民工半年奸杀3名拾荒女,北京晚报,2003-10-31

揣钱坐车心慌 爬上高塔唱歌(广元市一名因高度紧张而致精神错乱的民工,爬到了18米高的高压钢管塔塔顶),成都商报,2004-1-14 3民工演「跳楼秀」被拘,成都商报,2003-10-10

(主)打赌吃鱼头骨鲠在喉(副)一民工胜利在望时被卡了个半死,成都商报,2003-10-8

媒体大量报导农民工的意外死亡,却很少关注引发其死亡的工作环境安全等问题。以农民工为主角的荒唐事件15,转化为消费性甚至娱乐性极强的市民新闻、市井新闻。而媒体有关农民工性压抑的大量报导,打著「关注」的旗号,但其实很少真正转向对农民工精神、休闲与情感生活的关注,其实是将窥视、性、耸动等元素糅合在一起进行「小报化」处理的一种集中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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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为7名农民工挽回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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