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富豪挽回离婚财产?富豪离婚案例?全网经典解读,解决你的疑惑“富豪挽回离婚财产”的内容如下:
目录一览:
- 1、富豪离婚财产怎么分
- 2、富豪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 3、成都80岁亿万富翁每月给妻子1万元,妻子起诉离婚,财产会咋分割?
- 4、富豪离婚再娶,把大部分财产留给前妻,到底是因为良知还是因为利益?
- 5、富豪离婚财产怎么分配更合理?
富豪离婚财产怎么分
富豪离婚财产怎么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悄闭嫌,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启手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态纯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富豪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原则上平均分。根据《婚姻法》及更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枣敬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中扰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凳培慎保护。
成都80岁亿万富翁每月给妻子1万元,妻子起诉离婚,财产会咋分割?
具体怎么分割要看两人在婚前是否做过财产公证,且涉及的财产数量或其固定资产的数量该如何划分,反正不管怎么样,妻子都能获得一笔不菲的财产,但现在的问题其实在于,妻子想要起诉离婚是否能够成功。
一.80岁亿万富翁被起诉离婚,自称每月给妻子一万很委屈
近日,一起很普通的离婚起诉案被顶上了热搜,在这起案件中,没有家暴、没有杀妻、没有出轨,更没有什么可怕的内情。仅仅因为被起诉离婚的这位80岁老人拥有过亿资产,才使得案情颇受关注。事实上,在我看来,这热搜八成是富翁自己花钱买的,因为在热搜文章里,我看到的是通篇对富翁的美化和细节描写。
比如他每天都在做什么,他是个极其自律的人,他拥有亿万资产却生活朴素。你品,你细品,谁家的新闻报道会写的像人物传记一样呢?更何况在这些新闻当中,富翁仿佛成了一个云淡风轻,不理会世俗的眼光,追求藏品艺术的世外高人。一时间,世外高人还身价过亿反而被起诉离婚,你品出这新闻的味道了吗?
但是,在新闻中我们还看到了另外一个线索,那就是富翁认为自己每个月给妻子一万元,妻子还起诉离轿举婚让他摸不着头脑,尽管如此,他还是让公司财务改成了每月两万,以此来希望挽回妻子唯帆空。也就是说,在富翁眼里,他认为妻子起诉离婚完全是因为钱。
二.巨额财产如何分割,妻子起诉离婚的真正目的是钱吗?
事实上,每一个身价过亿的人,你都不能认为他是纯洁、天真、善良的。前有刘强东每月收入一元,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防着奶茶妹妹跟他离婚,后有亿万富翁营造生活朴素氛围,将妻子摆在了一个拜金的位置,让人看了心寒。
我并不是认为他妻子就一定是个善良天真的人,更不能笃定她妻子就一定不是为了钱而离婚。毕竟涉及资产过亿,这也称得上是豪门恩怨了。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妻子离婚后真的未必能拿到多少财产,首先,两人结婚前,富翁就已经很有钱了,如果他当时做了财产公证,而两人结婚后他故意设指瞎置收入的话,那么妻子很可能拿不到多少钱。其次,因为富翁身份与两人的结婚时间,法院在判的时候,也会考虑诸多因素,从而减少妻子的分配所得。
但其实在我看来,富翁妻子想要离婚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不管是一个月一万还是两万,这看起来很多的数字,对于一个亿万富翁来说实在是有些不符合牌面,君不见多少百万千万富翁,那妻子在外花钱也是大手大脚。再者,富翁每天的时间几乎都给了藏品,对妻子也没什么关心和感情,这样的人,为什么不离呢?
富豪离婚再娶,把大部分财产留给前妻,到底是因为良知还是因为利益?
婚姻一直非常复杂,尤其是富豪的婚姻。随着财富的增长,许多发达的男人将因各种原因而出名。放弃原来的配偶并找新的老婆,例如赌博之王何鸿燊和他的妻子黎婉华,刘銮雄和他的妻子宝咏琴,万科的王石以及洗米华和洗米嫂夫妇。有人说男人喜欢拥有“发财换老婆”的梦想,但是这个梦想使有钱男人提前实现了……但是, 富豪回归原始自我一个女人在贫穷时仍会跟随她,终生都有补偿的心态。这是出于良心还是出于利益?我认识的一家服装业的当土老板告诉我他的三个妻子。第一任妻子从无到有陪同他,不仅照顾了孩子,还帮助建立了摊位和商店。可以说,为他辛苦了很多年。但是,当他一生中赚到第一百万美元时,他还有其他女性。
在第一段婚姻中,第二任老婆,是他在第一段婚姻里的婚外情对象。据说这个女人太喜欢打麻将,根本不在乎她的家人。这名妇女还不满意他总是向前妻和孩子汇钱,而两人经常为此争吵。在第二次离婚时,他挣扎着挣得数千万的净资产,但是在离婚时,他灶行只给妻子分配了一所房子,外加一百万现金。第三任妻子,他的现任妻子比他小二十多岁。他还知道那个女人喜欢他的钱。当然,他也喜欢年轻,美丽并愿意生儿子的人。无论是在家还是在企业,他确实需要一个女人陪伴他。第三任妻子只要教她做生意,就不会索要他给的钱。她说自己在教书,但实际上是在为她铺设各种资源。从海外留学归来的大女儿接管了他的公司后,他给了大女儿比现任妻子更多的商业资源。跟现任老婆生的儿子,还在上小学。他也疼爱,但几乎是把儿子当宠物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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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土老板赚了很多钱,基本上可以用亿来计算。但是,每次分配公司和家庭资产时,总是给第一任妻子和长女更多。当土老板说,当他与第二任妻子离婚时,为了转移尽可能多的婚姻财产,他几乎把所有钱都和前妻一起藏了起来。谈到这一点,当土老板一点也不为自己的财产感到困扰,他的表情也很镇定。他有这样的心态,森辩森但实际上这仅仅是因为他缺乏安全感和自信心。在他的骨头里,他不信任的两个妻子,并且他总是觉得与他结婚是他们对他的金钱的贪婪。在第一任妻子与他离婚之后,她没有再婚或生下另一个孩子。她只是默默地抚养长女,然后上了一所好大学。
这将使他产生一种心理幻想,“即使这个女人与我离婚,她仍然忠于我”。当两个人从乡下出来到城市一起努力工作时,他们俩都很穷。第一任妻子绝对不贪心自己的钱。也许在精神上,他觉得第一任妻子是他的亲戚。此外,第一任妻子既不是爱金钱的人,也不是贪钱的人,这使他很放心。把钱和第二,第三任妻子放在一起,钱可能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和第一任妻子放在一起,他认为“我的是她的,她的是我的”坦率地说,兴趣实际上在起作用。
曹德旺说:“我有一对已婚夫妇。她没有读书。她非常友善。几十年来,她做饭,照顾孩子,甚至都不做。接电话。她穿的衣服我买了她所有的衣服和鞋子,我在家里买了所有东西。她不知道怎么买东西。无论如何,我将不必担心要我以这种诚实,忠诚,可靠,温顺和听话的女人。而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曹德旺他本人。曹太太一点都不懂。在这方面,许多人感慨地说:这就是富豪一个男人!可怜的妻子不会下去的!但是,您是否曾经以为公司是法律关系的妻子,而应承担的税金和债务等法律责任也不是妻子的责任?公司财产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丈夫的手中,但是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妻子。说白了,丈夫不是为了控制公司而这样做的!有些人总是把男人的机灵描述为痴情,怀旧和良心……或者说张爱玲足以击中他的头。
富豪离婚财产怎么分配更合理?
一、富豪 离婚财产 怎么分配更合理? 富豪夫妻如果 离婚 之后财产的分割也应该遵守法律规定进行分割才是更合理,具体如下: 《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 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 、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 的收益;(四) 继承 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 遗嘱 或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定的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并闷 ) 工资、奖金; ( 二并蔽老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 夫妻个人财产 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 夫妻财产 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而对于其他诸如 著作权 中的人身权、表演权、播放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 专利权 中的 专利申请 权、使用权、销售权、 商标权 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补偿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 继承人 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 孳息 。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 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 住房公积金 、 养老保险 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从我国《 劳动法 》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 劳动关系 、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绝升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7)对一方婚前所得的 土地使用权 的认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予、租赁、 抵押 、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在我国,房产和地产(指土地使用权)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体现也是能够独立表现出来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进行处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纠纷日渐增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质来认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股票这种情况如何认定股票的归属呢?我国目前发行的股票有两种:职工内部股和社会公众股。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财产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不仅职工内部股采取记名方式,不得向企业以外的任何人转让,而且这类股票往往还带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福利性质。如果夫妻双方同他们家里其他成员就股票所有权产生纠纷,那他们之间关系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另案处理。如果他们购买的是社会公众股,这种股票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那么这种股票的性质应认定为家庭 共同财产 ,各方按出资情况进行分割。 (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 离婚纠纷 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1)、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的分割 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实践中,比如对股票的分割,在《胡红卫诉黄燕明离婚及分割股票、中签股票抽签表纠纷案》的判决中,法院在分割股票时,判决依据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个股价,或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来计算所持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 2)、以夫妻共同财产在 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的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 证据 ,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以夫妻共同财产在 合伙企业 出资的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 合伙人 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 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 》等有关规定办理。 5)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 不论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因房价上涨,离婚时不愿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则: 1、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竞价;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3、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7)离婚时没有取得 房产证 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 中止审理 ,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权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8)父母出资为夫妻 购房 该出资的认定 1、 结婚登记 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若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9)、军人复员费的分割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 伤残 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 军人离婚 时财产如何分配 军人身份特殊“另类”财产多———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10)、 征地补偿 款的分割 我国的法律 法规 并没有对征地补偿款做出具体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认为,征地补偿款虽然是以被 征地 农民作为直接的补偿对象,但收益人往往包括补偿对象的配偶、子女等,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征地对象及其家庭今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这一点和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作用是相同的。因此,在判定征地补偿款归属的过程中应当类推适用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法律原则,在 财产分割 中应当依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1)、 买断工龄 款的分割 买断工龄款补偿费是职工与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的 经济补偿金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买断工龄款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尚有争议。一般认为,依照我国法律的性质,个人财产属于与个人人身性质密不可分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该收入是否具有个人人身性质。买断工龄款则是基于工作,因此 工龄 款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在财产分割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所谓买断工龄款,即用人单位一次性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职工获得补偿离开工作单位,从此单位不再对职工负担经济责任所支付的款项。买断工龄款的结构构成比较复杂,主要是对职工放弃工作岗位后对职工今后生活所提供的一种基本保障,性质上类似养老保险金,这种款项是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应当视为一种个人财产,一般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12)、比赛奖金的分割 认定夫妻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还是一方个人财产,与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没有绝对关系,主要在于奖金的荣誉性质,比赛奖金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个人的比赛成绩的一种肯定与评价,带有明显个人的荣誉性,有着人身权的性质。和比赛奖牌一样,比赛奖金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13)、陪送嫁妆的分割 在我国民间传统风俗中,嫁妆一般是女方为女儿出嫁而陪送的财物,也就意味着是对女儿个人的赠与,而非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司法实践中,从我国传统的风俗的角度上,如果没有明确赠与给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般是将嫁妆作为个人财产来处理。 14)、保险金的分割 保险金的取得是基于 保险合同 而产生的风险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以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人身投保或为其共同财产投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保险金应该按保险费和保险金各自分析: 首先,对于保单已缴纳保费,如果没有变更受益人,该权利属于保单的投保人兼受益人,但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费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作为投保人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该部分已缴纳保费的权利。 其次,对于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的受益人不变。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5)、虚拟财产的分割 虚拟财产专属于游戏玩家或游戏营运商,能够被其所有者支配、管理和使用。虚拟财产是游戏者花费大量时间取得的结果,有的虚拟财产是玩家用现实中的金钱换取的,即有些游戏所谓的装备等。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买卖的现象也很正常。由此可知,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上财产的范畴,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具有交换价值,可以使所有者获得经济收益,在现实中也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实际分割中如果难以确定其具体价值,可以参考其他取得财产的方式,一般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出价高的一方可以获得游戏账号,同时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16)、夫妻 分居 期间各自所得财产的分割 分居,又称为别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共同生活。 我国现行法上未规定分居制度,因而只存在事实上的分居。对于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仍然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有不同的认识。目前学界通说及有关司法解释主张夫妻虽然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仍得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 离婚财产分配 原则 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 3)实施 家庭暴力 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 债权债务 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综上所述,之所以认为富豪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会比较复杂的原因主要还是因为涉及的财产数额巨大而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但是根据我们的法律只要名义上是夫妻 结婚 之后才产生的财产都应该由双方一起拥有并且在分割的时候是平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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