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立案以后挽回损失?渎职犯罪立案前挽回经济损失是否认定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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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目录一览:

有关公职人员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问题的处理

有关公职人员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如果无法弥补、挽回损失的构成渎职罪。渎职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民中的形象,导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的犯罪。

法律分析

根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应该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第六条 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更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七条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第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第十条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公职人员造成重大损失审计后追回算挽回吗

算挽回。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但已进行弥补,如果损失已经挽回,则可以不被定性渎职罪。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检察机关在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的国家损失追回后如何处理

定性困难的情况下失职。渎职犯罪的量刑畸轻。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犯罪比较常见的几个在此基础上对公众利益,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必要条件,其后果在侦查机关或法院定罪前的“重大损失”,有关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检察机关立案后的情况下,始终是第一次组织力量,尽可能地为国家或集体挽回损失,并追回被盗的钱,但是,这部法律起诉“的行为和事后救济的作用,但他们往往会成为犯罪嫌疑人的”砝码“,为逃避法律追究。许多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辩护律师地面造成的实际损失与自己的辩护(党组)说情。检察机关公诉这种情况下是非常危险的,在某些情况下,弥补亏损后不得不撤案处理。

失职的责任量刑畸轻当庭宣判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方针的规范和准则。加强法院的判刑指引,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准则。刑法量刑酌情遇到的各种取舍和整合是比较困难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量刑的理论和技术是非常复杂的,“估堆量刑目标的扩大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当情节更宽松和更严格的反向并存,或法律和酌情既宽大处理和严格的多功能法官涉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客观需要启动法院量刑指引。加强法院的量刑指南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准则。刑法酌情量刑遇到各种各样的取舍和整合是比较困难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量刑的理论和技术是非常复杂的,“估堆量刑的目标是扩展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在较为宽松和严格的情节反向并存,宽严相济的多功能的法定和酌定情节,涉嫌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客观上需要启动法院判刑指引。刑法酌情遇到的各种量刑取舍和整合是比较困难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量刑的理论和技术是极其复杂的,“估堆量刑目标的扩大,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当宽松和严格的情节反向并存,宽严相济的多功能的法定和酌定情节,法官自由裁量权涉嫌滥用自由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句失职,光,难以查处,显然是有没有威慑力,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也可以充分发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司法监督,由人民,为了实现整体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衡,舆论的监督,透明的法律监督审判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一个显着的影响,将有效地防止发生失职的责任异常轻量刑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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