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繁于挽回?挽回繁体?看透不说破,做到心中有数“繁于挽回”的内容如下:
情感目录一览:
描写牡丹的名句
红色的牡丹花:我将珍惜你的爱
粉色的牡丹花:相信我吧
白色的牡丹花;珍重你自己
牡丹原产我国西北部,秦岭和陕北山地多野生。在我国栽培历史悠久,南北朝时已声成为观赏植物。唐时盛栽于长安,宋时称洛阳为牡丹为天下第一,故牡丹又名洛阳花。<<群芳谱>>中记载牡丹有180多种,有一千五百多年的载培史。 牡丹为花中之王,有“国色天香”之称。每年4-5月开花,朵大色艳,奇丽无比,有红、黄、白、粉紫、墨、绿、蓝等色。花多重瓣,姿丰典雅,花香袭人。我国人民把它作为富丽繁华之象征,称之为“富贵花”、“百两金”。早在唐代都城长安栽植和观赏牡丹之况极盛,白居易诗曰“花开花落二十日,一城之人皆若狂”。目前,除洛阳之外,以山东荷泽赵公社牡丹更盛,每逢4-5月间牡丹盛开之时,五彩缤纷,香艳各异,吸引着全国园艺工作者和无数国际游人。 牡丹,是我国久负盛名的花卉,它雍容华贵,端妍富丽,是吉祥昌荣的象征。宋代的文豪欧阳修在《洛阳牡丹记》中曾写道:“牡丹出丹州,延州,东出青州,南亦出越州,而出洛阳者,今为天下第一。”可见牡丹早在我国黄河上下,大江南北,广大地区,广为栽培,深受我国广大人民的喜爱。 自唐、宋以来千余年间,众多的诗人、骚客,专家、学者,用诗、歌、赋,笔记、小说,图象、花谱,从多方面记述了牡丹花绚丽多彩、国色天香的芳容,其中有些诗词已是家喻户晓脍炙人口。 牡丹不仅是名贵的观赏花木,而且有较高有经济价值。花可醇酒,根可入药。它有根皮经过加工称“牡丹皮,是名贵的中药材,有泻伏火、散淤血、止吐衄之效。 牡丹喜肥,适宜在凉爽气候条件下生长,不耐严寒酷暑,耐旱怕积水,“筑台植牡丹”也就是说:牡丹栽植宜高不宜低,低则积水,积水烂根.
国花是一个国家的象征,体现民族的精神,反映国人的情感和寄托。近日我国62名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近日联合签名发出倡议,呼吁尽快确定我国的国花,并提出将梅花、牡丹确定为“双国花”的建议。(22日本报A10版)笔者不禁感到心悦,终于国花之事又一次提上议程。
心悦的同时,笔者也有所疑惑,为何非要确定“双国花”呢?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国花的各种主张纷纷呈现。主要有四种:一是单一国花,其中又分为拥梅花和拥牡丹的“两派”;二是一国两花,原先主张单一梅花的陈俊愉院士提出了“一国两花”的构想,即由梅花、牡丹同任国花;三是一国四花,即以牡丹、荷花、菊花、梅花分司春夏秋冬四季;四是一国五花,以“一主四辅”五名花同为国花——牡丹为主国花,兰(春)、荷(夏)、菊(秋)、梅(冬)为“中国四季名花”。国花未定的原因无非是中国人对中国文化的继承发生了断层下的两难.但笔者认为一年四季没有常开的花,先为人知的,有代表性的才是做好的,故还是一国一花为牡丹为好。俗话说的好:一山不容二虎,一个国家不能有两个名称。
牡丹做为我国的国花当之无愧。先看它的象征意义,历史上早有国色天香之说,它的雍容华贵在许多文学艺术作品中都有充分的表达。升华一步可以喻意祖国的繁荣昌盛,较多地体现物质文明一面,是物质文明的象征;牡丹乃华中之王,是精神的象征意味着民族的团结,国家的兴旺
是一种喜洋的气氛。再说到品格,牡丹的品格不霸气这与中国永远不称霸相一致,也是多元化的,更能体现未来中国的多元化。从历史源源来看:牡丹繁于大唐盛世,是盛世之花,花大色美,乃众花之王,此时就家喻户晓。清朝时有一位亲王到极乐寺观赏牡丹,题匾曰:“国花寺”,可见远在清朝,牡丹就己戴上国花的桂冠。中国民间历来就以牡丹作为富贵吉祥的象征至今也是如此。牡丹无论从气节、象征意义、历史渊源还是从知晓程度做为我国国花当之无愧。
梅花与牡丹同为国花实在不妥。梅花繁于南宋末世,为感伤失意之花,花小而性孤,犹如落魄弱女,并且花期比较短只能早春开放,而牡丹可以人工控制花期,四季皆可开放,适应性广,各地均可栽植,并且知晓程度远远高于梅花。现在很多人不愿悬挂树枝下垂的梅花画,原因倒着的梅花有“倒霉”之说。
在网上笔者看到很多网友在关于“双国花”的言论,在一个很知名的网上调查显示80%以上支持牡丹为国花。其中一些网友提到就在民国时,就把梅花定为国花,但未付表决,所以民国国花一说实在不成立,说直白了只不过是当时一写领导的一相情愿罢了。再说起毛泽东(我国开国先驱、革命领袖、人民的救世主,不得不考虑他老人家的意见)喜欢梅花,当时他老人家喜欢梅花那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我们国家当时正处在非常的事情,国民需要艰苦奋斗的精神,梅花不屈不挠梅花不畏严寒的气节在当时更能体现。但当时的梅花已经不能说明我们国家现在的情况,也有网友说:那种精神是要坚持的,一个国家没有了精神就好比没有了灵魂,但是牡丹也是有气节的哦!想当年,传说,武则天在冬天,下令百花其放,其他花都迫于气势开放了,有一种什么花来着???拒绝开放,更后被逐出长安。终为世人赞赏,虽是一个传说,但足以说明牡丹的精神所在,气节所在。古代有许多文人描写梅花的诗文,但大多都是借喻世态炎凉,不适合作现在泱泱大国的国花。从历史渊源来看从《诗经》牡丹进入诗歌,算起距今约3000年历史,繁于大唐盛世,而梅花繁于南宋末。
说至此笔者不得不再说明一下我的个人观点:不是说其他国家两个或多个国花不好,各有各的特点和国情,而对我国而言无论现在、还是将来确定国花非牡丹莫属。
唯在牡丹真国色,花开时节动京城。-----------国家富强、统一,民族繁荣、昌盛。
唐朝以来,牡丹被称为富贵花,是财富、高贵的象征,就如人间帝王一样,所以被称为花中之王。还有一说是在百花仙子中,牡丹仙子是更出众的,所以被人们尊重,这当然是传说;武则天登基后一次冬天在御花园突然想看百花争艳的场景,于是下了一道命令,让所有的花在一个晚上都要绽放,结果所有的花都开了,唯独牡丹不被其威力所逼迫,没有开花,后人为了赞誉牡丹,称其为花中之王。
牡丹在我国被誉为“国花”、“国色天香”、和“花中之王”,在世界上也负有盛名。
牡丹花,娇艳多姿 ,雍容大方,富丽堂皇。自古以来引起许多骚人墨客的讴歌、赞美,是很自然的。据初步收集,历代文人专写牡丹的诗词就有四百余首。其中,以唐、宋两朝为更多,共一百三十多人,二百七十余首。包括象王维、李白、李贺、韩愈、刘禹锡、白居易、温庭筠、李商隐、欧阳修、苏轼、黄庭坚、陆游、辛弃疾等一些很*的诗人在内。仅苏轼一人,就有三十多首。金元明三代,六十余人,九十多首。清代,三十多人,五十余首。近代和当代文人,也写了不少咏牡丹的诗。
唐朝殷文圭诗:
迟开都为让群芳,贵地栽成对玉堂。
红艳袅烟疑欲语,素华映月只闻香。
剪裁偏得东风意,淡薄似矜西子妆。
雅称花中为首冠,年年长占断春光。
李孝光的《牡丹》诗,颇能表达人们对牡丹的赞美之情:
富贵风流拔等伦,百花低首拜芳尘。
画栏绣幄围红玉,云锦霞裳涓翠茵。
天是有各能盖世,国中无色可为邻。
名花也自难培植,合费天工万斛春。
徐夤在《郡庭惜牡丹》中,那对人生短暂、青春不驻的感叹,更是动人:
断肠东风落牡丹,为祥为瑞久留难。
青春不驻堪垂泪,红艳已空犹倚栏。
盛世花魁——小品唐诗中的牡丹
“若教解语应倾城,任是无情也动人。”
——罗隐《牡丹诗》
相传,唐明皇李隆基在太液池畔宴赏千叶白莲,当参加宴会的群臣对着盛开的莲花赞不绝口时,玄宗皇帝却指着宠妃杨玉环说:“怎如我这解语花呢!”传为一段风流韵事,赏玩佳话。唐朝诗人罗隐借其意而反用之,以人喻花,极富诗情,《牡丹诗》中此联成为咏牡丹的名句,历来脍炙人口。
鲜花美人,互为比附,通观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英国大博物学家达尔文在《物种起源》中说:“花是自然界更美丽的产物。”①花儿以其鲜艳靓丽的色彩,柔美多姿的形态,浓淡各异的馨香,常使人们将其与人间女子的阴柔之美联系起来,而这种共性美的发现和认同,正是人花互喻的美学基石,并成为世界文学中屡屡运用的描摹手法。
然而,在世界历史上,没有哪个族群像中国古人那样,对于花卉的赞赏,并不单单满足于人花互喻的表象比拟,而是更进一步,在审美观照中,将花卉视为一种高级的活物,是内蕴生命力和灵魂的生灵;在中国历史上,也没有哪个时代的人们像唐人一样,对花卉尤其是牡丹显露出如此澎湃的激赏和热情,从日常生活逻辑到文学思维各个层次,传达着统一而鲜明的美学好尚。
牡丹原产我国,是一种比较耐寒的花木,南北各地均有分布,而为江淮流域的栽培更为适宜。吴中俗谚云:“谷雨三朝看牡丹。”谷雨一至,牡丹盛开。“洛花以谷雨为开候。”②因此牡丹亦别称谷雨花。
牡丹作为花名的来历众说纷纭。晋人崔豹《古今注》称:“芍药有二种,有草芍药,有木芍药,木者花大而色深,俗呼为牡丹。”唐人段式成《芦陵官下记》称:“牡丹,前史无说处,微《谢康乐集》中言:‘竹间水际多牡丹。’”③故此,后人认为“牡丹初无名,依芍药得名,故其初曰木芍药。”④据此推论,南北朝时期牡丹已作为观赏花卉进入人们视野。
牡丹成为名贵的观赏花卉,始于隋朝盛于唐朝:高宗皇帝曾召宴群臣共赏双头牡丹;武则天下令移植河西精舍的牡丹佳品至内廷……帝王知遇、朝野推重,令牡丹的身价扶摇直上。《唐国补史》载:“京城贵游尚牡丹三十余年矣。每暮春,车马若狂,以不耽玩为耻……”。大和、开成间,唐文宗探问京城中谁为咏牡丹第一,左右答曰,中书舍人李正封。其牡丹诗有“国色朝酣酒,天香夜染衣”句,传颂一时,是以牡丹又有了“国色天香”美誉。“唯有牡丹真国色,花开时节动京城。”(刘禹锡《赏牡丹》)在唐代牡丹就已被推崇到"国花"的地位,以其国色天香赢得唐代人的喜爱。
“登山则情满于山,观海则意溢于海。”⑤在诗人们的笔下,牡丹花的千种神态,万般风姿,一写尽然。据不完全统计,仅《全唐诗》中就收录了五十多位作家的一百多首吟咏牡丹的诗歌。这些诗歌在思想性和艺术性上都有很高的成就,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咏物诗创作。
开元中,皇宫内兴庆池东沉香阁前牡丹盛开,玄宗与杨玉环乘夜游玩,诏翰林学士李白赋诗助兴,遂成千古绝唱《清平调》三章:
云想衣裳花想容,春风拂槛露华浓。
若非群玉山头见,会向瑶台月下逢。
一枝红艳露凝香,云雨巫山枉断肠。
借问汉宫谁得似,可怜飞燕倚新妆。
?
名花倾国两相欢,常得君王带笑看。
解释春风无限恨,沉香亭北倚栏杆。
这组诗一共写了三首,其中第一首更为出色。而这其中更令人拍案叫绝的又是一开始的“云想衣裳花想容”。所有立意、构思都是从这一句实际逐渐展开的。句中两个“想”字,化实为虚,虚实结合,把唐玄宗此时更为得意的“名花”与“爱妃”非常巧妙地联系起来,天上那多姿的彩云,犹如贵妃翩翩的霓裳,而眼前娇艳无比的牡丹,恰似贵妃的花容月貌,盛开的牡丹和美艳的妃子,正所谓是“国色天香”,就这样被李白轻而易举地用短短的七个字,一行诗天衣无缝地联系在一起,真是遐想联翩,妙不可言。
我个人非常地推崇李白,我以为李白对于汉语文学的意义甚至超越了莎士比亚对于英语文学的意义:李白是旷古烁今的伟大诗才,更有光耀千古的伟大心灵。
李白就是盛唐的标记,是中国传统文化和精神中更具有创造力和振奋度的一面旗帜。以李白为代表的盛唐诗人的心灵至少在三个向度上极为活跃地敞开着:一是通向生命自身的纵深度,二是面向人生现实的宏阔度,三是走向自然大化的广远度。全方位的敞开造就了宏阔博大而又丰富敏锐的心灵空间,积极健康的心态又为诗人心灵与视野中的意识和存在照进明朗的亮色,故可以说盛唐诗人的心灵敞而且亮.盛唐诗歌的文本与意指对象之间融合无间地敞开着,透彻玲珑的文本使敞亮的心灵得到了敞亮的表现。
诚然,我认为牡丹的气质更能够代表盛唐气象,但是纵观诗史长河,盛唐之后吟咏牡丹的诗篇汗牛充栋,佳作亦是层出不穷,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其说是诗歌咏物传统的继承,毋宁说是时人对于牡丹审美的再发现。中唐诗人首推白居易,其中一篇《牡丹芳》:
牡丹芳,牡丹芳,黄金蕊绽红玉房。
千片赤英霞灿灿,百枝绛点灯煌煌。
照地初开锦绣缎,当风不结兰麝囊。
仙人琪树白无色,王母桃花小不香。
宿露轻盈泛紫艳,朝阳照耀生红光。
红紫二色间深浅,向背万态随低昂。
映叶多情隐羞面,卧丛无力含醉妆。
低娇笑容疑掩口,凝思怨人如断肠。
浓姿贵彩信奇绝,杂卉乱花无比方。
石竹金钱何细碎,芙蓉芍药苦寻常。
在白居易的笔下,诗人描写牡丹时,并不是单一的采用某一种艺术手法,而是综合性地多样化地把各种艺术手法融合在一起,多方面、多侧面地状摹出牡丹的美丽,极尽体物之妙,借以传达诗人心中的思想感情。丰富的想象,大胆的夸张,巧妙的拟人等等:丰富的想象要通过大胆的夸张,巧妙的拟人来达到,而大胆的夸张中又包含着巧妙的拟人,巧妙的拟人中也包含着大胆的夸张,它们之间几乎是不可分的。融各种艺术手法于一炉,使这首诗犹如一幅国画,工笔之处细腻,写意之处驰骋,把牡丹花的丰姿神韵韵,尽行托出,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
但是诗人并没有完全陶醉在牡丹花的美妙之中,他透过牡丹繁盛的表面现象,敏锐地发现其背后隐藏着的社会问题,通过诗歌表达了他对劳动人民困苦生活的同情、对社会黑暗现状的沉痛思考。《秦中吟》之十《买花》:
帝城春欲暮,喧喧车马度。共道牡丹时,相随买花去。
贵贱无常价,酬直看花数。灼灼百朵红,戋戋五束素。
上张幄幕庇,旁织巴篱护。水洒复泥封,移来色如故。
有一田舍翁,偶来买花处。低头独长叹,此叹无人喻。
一丛深色花,十户中人赋。……………? ……………
唐代五十多位吟咏牡丹诗歌的作者,大多属于中唐以后的诗人。以白居易为代表的诗人群体,在唐朝中后期社会矛盾日趋势尖锐复杂的形势下,在新乐府运动的影响下,继承了由《诗经》《楚辞》发展而来的咏物诗的优良传统,在创作中表现出现实主义的倾向。与盛唐对于牡丹赞美迥异,中唐诗人更多的是通过面向社会底层群体的创作,在自己的作品中表达对于社会黑暗的鞭挞和斥责,自然也有一股无奈和懊丧流露在字里行间。此处的牡丹不再是“国色天香”,千娇百媚的奇赏,这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盛唐精神的衰落无可挽回,同时也挖掘到了牡丹描写的另外一面。纵然无法重拾盛唐气象,诗人们手中厚重的诗篇、沉郁的感情,对于社会发自肺腑的责任和道义感,仍然在诗歌历史上焕发着人性永恒的光芒。
对于牡丹的歌咏,到了晚唐涌现出另一批诗人。唐人吟咏牡丹之作,在艺术上还有很多特色,晚唐诗人表现的手法与内容截然不同于盛唐的气魄和中唐的悲重,诗歌转而成为个人感情的寄托和表达。这固然与晚唐时代的一些代表诗人的个人性格联系密切,更是唐王朝从开元盛世的巅峰陡然跌落到淋漓乱世的时代背景,是诗人或被迫或自愿地退回内心世界的必然。
在我搜集整理材料的过程中,我发现与牡丹更具渊源的既非李白,亦非乐天,而是唐代另一位个性颇具的奇才:李商隐。几乎与所有伟大诗人一样,李商隐一生命运曲折起伏,从诗人吟咏牡丹的众多诗歌中,草蛇灰线之间,传达出诗人在不同时期的境遇与心情,亦是对于牡丹另一种解读。
李商隐十七岁就以文才受到令狐楚的赏识,被聘请到令狐楚的幕府里作官,受到令狐楚的指点,学习做奏章。这个时候李商隐正是人生得意,风华正茂。当他看到盛开的牡丹,想到令狐楚对他的栽培,挥笔写下了一首七律《牡丹》诗:
绵帏初卷卫夫人,绣被犹堆越鄂君。
垂手乱翻雕玉佩,折腰争舞郁金裙。
石家蜡烛何曾剪,荀令香炉可待熏。
我是梦中传彩笔,欲书花叶寄朝云。
诗人起笔以典故,首句用孔子见南子的典故,《典略》:“夫人在锦帏中,孔子北面秘首,夫人自帏中再拜,环佩之事然。”次句用鄂君泛舟的典故,《说苑》:“鄂君乃揄修袂,行而拥之,举绣被而复之。”从盛开的牡丹联想到这些历史典故,又以这些历史典故中的人物来表现绿叶丛中娇艳的牡丹所给人的印象,显示出牡丹的韵致引起读者美丽的遐思。何焯评:“非牡丹不足以当之,起联生气涌出。” ⑥颔联把牡丹比喻成善舞的女子,在舞动时一刹那垂手触动玉佩,在一转身时飘起长裙。⑦这两句描摹了牡丹在春风中枝叶摇曳的情景,十分生动。诗的颈联借《世说新语》所记石伦用蜡烛为炊之事,描写牡丹开放时的光采和芳香,给人的感受很强烈。诗的尾联用江淹梦中得五笔和巫山神女的典故,托化出令猎狐楚对他的器重和栽培,以及他自己对令狐楚心怀的感激之情,抒发了诗人荡漾的春心,使牡丹平添了无限妩媚。这首诗的好处就在于发展了用事的枝了,把死典用活了,丰富了构思和诗的表现力,显示出李商隐的才华。
不久李德裕党人河阳节度使王茂元因爱李商隐的才华,任为书记,并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他。从此李商隐就在党派争斗的夹缝中过日子。唐文宗开成三年的暮春时节,李商隐在长安应试博学鸿词科落第,由长安动身回径原,途经回中,(今甘肃固原增内)住在逆旅,恰遇苦雨天气,院子里的牡丹刚刚绽苞,就被一阵狂风疾雨打落。诗人回想往事,触景生情,借牡丹以寄慨身世,写下了*的《回中牡丹为雨所败二首》。
其一
下苑他年未可追,西州今日忽相期。
水亭暮雨寒犹在,罗荐春香暖不知。
舞蝶殷勤收落蕊,佳人惆怅卧遥帏。
章台街里芳菲伴,且问宫腰捐几枝。
回想当年京城赏花,而今却在这里"忽相期",水亭暮雨,微寒犹在,那被雨打败的牡丹实在令人可惜。诗人借牡丹作比,由自己的沦落想到失意的亲朋,因小见大,寄托遥深。
其二
浪笑榴花不及春,先期零落更悉人。
玉盘迸泪伤心数,锦瑟惊弦破梦频。
万里重阴非旧圊,一年生意属流尘。
前溪舞罢君回顾,并觉今朝粉态新。
这首诗从自己的原已沦落,写到自己被人排挤。诗的一开头就撇开牡丹,先写榴花。因为榴花晚开,赶不上春天,有人便莫明其妙地笑它,岂知早开早落,更觉悉人。三句写花含雨,四句写雨打花,希望成空之意,这是多么悉楚!而牡丹即为雨所败,万里阴霾,顿非旧圊,一春生气,荡涤全无。这几句从牡丹的零落写到整个人事的变化,把愁人之愁推向顶峰,到诗的结尾又出以反笔,谓他日雨过,牡丹落尽,回想今朝,雨中粉态,尚觉新艳动人,言外之意就是今天的零落还算什么,他年的摧残将远甚于今日。全诗咏物亦即言志,写景亦即抒情,从中我们不难窥见诗人在遭受政治打击以后内心的无限惆账。
描绘过牡丹奇赏的大诗人还有众多,但是我下面截取的确是唐代乐伎薛涛的诗作《牡丹》:
去春零落暮春时,泪湿红笺忽别离。
常恐便同巫峡散,因何重有武陵期?
传情每向馨香得,不语还应彼此知。
只欲栏边安枕席,夜深闲共说相思。
诗人将牡丹比作别后重逢的情人,倾诉着绵绵不断的情思:不语还应彼此知——为什么呢?因为传情每向馨香得!“传情”“彼此知”,把人花同感、相思恨苦的诗情底蕴勾勒出来。女诗人独特的审美倾向在诗作中展露无疑。无怪乎宋人赵时庚感慨:“凡盈穷壤者皆物也,不以草木之微、昆虫之细而必欲各遂其性者,则在乎人因其气候而生全之者也。”中国的诗歌历史上,女诗人群体自始至终都是一道引人注目的特殊风景线,探究中国女性文学的前世今生固然应当从女性诗人入手,而女性诗歌传达更多的确是超越于文学本身内容的丰富的含义。
牡丹为花中翘楚,唐诗为诗史巅峰,二者在历史中的相遇决非偶然:正是唐人的时代精神,造就了牡丹的艳冠群芳、雍容华贵的气质。
唐人吟咏牡丹的诗歌,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唐以后描写牡丹的作品日见繁多,引起了历代作家的极大兴趣,成为我国咏物诗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甚至还发展到别的艺术领域,当词兴盛起来,宋朝前后的牡丹也成为词的吟咏对象。再往后的曲、戏剧、小说等文艺体裁也都出现一些描写牡丹的作品,同时还产生了许多趣闻、轶事,民间传说,神话故事等等。唐人吟咏牡丹诗歌所创造出来的艺术美,加深和影响了我国人民对牡丹的喜爱。
简述宋朝法制的严厉化及调节
(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共12篇500条。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贞观律》的修改。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2、《永徽律疏》的颁行。《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更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日”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永徽律书》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更高水平。作为中国法制的更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几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秩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更完整、更早、更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二)十恶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更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书仪即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更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的本质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三)六杀、六赃与保辜1、 六杀。《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因为激愤失手而把人杀死的杀人犯罪;“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谋杀人,一般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出罚。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2、六赃。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一是“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枉法裁判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凡官吏受财枉法,赃满15匹处绞。二是“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即使不枉法,赃满30匹也处仅于死刑的加役流。三是“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牟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唐律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如监守自盗的比一般盗罪加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四是“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唐律》贼盗篇规定强盗处罚更严,虽不得财,也要处罚徒刑2年。持凶器是财者一尺徒三年,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五是“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唐律》贼盗篇对一般窃盗罪也严格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五十匹处加役流刑。六是“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授受财物的行为。《唐律》杂律篇规定,官吏因事授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坐赃”,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违者以坐赃论处。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3、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四)五刑与刑罚原则1、唐律中的五刑。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1)笞刑,为五刑中更轻一级刑罚,分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2)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3)徒刑,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以半年为等差;(4)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都是流三千里,但到流放地后要在当地服役三年;(5)死刑,分斩、绞二等。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唐律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一。(2)自首原则。一是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唐代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二是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即对前述犯罪投案的也不按自首处理。因为这些的后果已不能挽回。三是规定自首者可以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即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四是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名例律》规定:“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至于如实交待的部分,不再追究。此外,唐律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死罪。出于分化打击犯罪的目的,唐律全面系统地发展了传统刑法的自首原则;这些内容影响到后世。(3)类推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如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又举例说,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罪。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4)化外人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在当时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因大量外国侨民前来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问题。(五)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1、“礼法合一”的特点。2、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3、立法技术完善的特点。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一)《宋刑统》与编敕1、《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同年7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刑统》的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北宋初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502条。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2、编敕。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从太祖时的《建隆编敕》开始,大凡新皇帝登极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编敕的特点是:(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二)刑罚的变化1、折杖法。《宋史·刑法志》说:“太祖受禅,始定折帐之制。”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规定:处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具体的折换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行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更的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单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当中也存在流弊,《宋史·刑法志》就曾说:“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2、配役。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3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三)契约与婚姻法规(一)《大明律》与《明大诰》。(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布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30卷460条。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大明律》在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明律的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①吴天年《大明律》。鉴于元末法制败坏的教训,朱元璋曾说:“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因此在吴元年(公元1367年)就命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令,编律285条,令145条,到吴元年十二月“律令成,命颁行之”。这是更早拟定颁行的明代法律(《大明律》)。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为以后的《大明律》奠定了基础。②洪武六年《大明律》。洪武六年(公元1368年)冬又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书成,其“篇目一准之于唐┅┅┅分为三十卷”。仿唐律12篇体例,名例律置于更后,内容繁于唐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③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以后又因条例“增损不一”和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0年)废中书省、宰相,遂“更定大明律”。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30卷,460条。隋唐以降(元代例外)沿袭800年的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只是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在立法技术上较唐更为精细,体例也更趋完备和科学。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④洪武三十年《大明律》。到了洪武三十年更后完成了《大明律诰》,“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明律从初创到定型,历时三十多年,表明立法的积极与慎重态度。(2)《明大诰》。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瘃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三)明清会典。(1)《大明法典》。明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大明会典》基本依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故《大明会典》就其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2)《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自康煦朝开始,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煦、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自乾隆二十七年编纂《乾隆会典开始,《清会典》的编纂一直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会典”所载,一般为国家基本体制,少有变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一) 司法机关1、 唐宋时期的司法机关。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执行各自司法职能。宋沿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1)大理寺。(2)刑部与审刑院。(3)御史台。(4)唐代的“三司推事”。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更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此外,唐代还设立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5)地方司法机关,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一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2、 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1) 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还设有追捕逃人的督捕司、秋审的秋审处、专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法律馆。刑部是清朝更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2) 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依清律规定,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3) 明代都查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司法活动仅限于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并无监督法律执行的原则。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清承明制,都查院是全国更高监察机关,负责监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如刑部、大理寺发生严重错误,可提出纠弹。亦可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4) 地方司法机关。3、 管辖制度。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辖上,继承了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同时又规定:“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反映出明朝实行被告原则,减少推诿的立法意图。此外,明朝实行军民分诉辖制,凡军官、军人有犯,“与民不相干者”,一律“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在外军民词讼”有涉“叛逆机密重事”者,可允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若军案衙门与当地官府,“一体约问”。从中反映出明代军事审判程序的健全与管辖制度的完善。4、 延杖与厂卫。(1) 延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法外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2) “厂”、“卫”特务司法机关。这既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厂”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卫”是指皇帝任命亲信“提督”明末曾下令尽毁锦衣卫刑具,不许再用。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十余万,严重地干扰了司法工作。其一,奉旨行事,厂卫作出的裁决,三法司无权更改,有时还得执行。其二,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二)诉讼制度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一) 司法体制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清政府对旧的诉工提和审判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也仅流于形式。表现在:1. 清末司法的变化。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刑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更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2. 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工制度,实习感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社会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二) 领事裁判权与审判和会审公廨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又称“治外法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确立于1834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定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定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1)内容。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公依被告原则;相同领事裁判权国家公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公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公前者是被告则适用于悲哀高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2)审理机构。一审由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二审上诉案件有3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终审案件,则由本国更高审判机关受理。(3)后果。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时也是外国侵略者进行各种犯罪的护身符和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2.观审制度。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审判的制度即外国人是韵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扩充,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践踏。3.会审公廨。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筏中国人内与外国人诉公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工也由外国领事审判并操纵判决。它的确立,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但不过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但不仅限于是什么意思 但不仅限于
But not limited to
这句话一般用于合同条款,限定条款的范围。举个例子,我想让客户给我提供工厂资料,我列了一个清单,但是工厂可能提供比我清单更多的资料。
The documents provided to the buyer should include but no limited to the documents listed above.
应提供给买方的文件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列出的文件。
问题二:包含但不仅限于是什么意思 就是意味着他所说的范围包含着他后面枚举的那些东西,同时所包含的不仅仅是枚举出来的那些,还有其他的东西也包含在内!比如说“电脑主要硬件宝海并不仅限于CPU、主板。”那么也就可以理解电脑主要硬件包括CPU、主板,同时还有其他的诸如硬盘、显卡,显示器,声卡,网卡等。
如果还有疑问可追问!
问题三:(万事应简单但不简单。)是什么意思 原话是 奥卡姆剃刀定律告诉我们:万事万物应该尽量简单,而不是更简单――爱因斯坦
奥卡姆剃刀定律是由英国奥卡姆的威廉所提出来的。在他主张的唯名论中,奥卡姆的威廉说到:“切勿浪费较多东西去做用较少的东西同样可以做好的事情”。
用简单的话语来说明奥卡姆剃刀定律就是,保持事情的简单性,抓住根本,解决实质,我们不需要人为地把事情复杂化,这样我们才能更快更有效率的将事情处理好。而且多出来的东西未必是有益的,相反更容易使我们为自己制造的麻烦而烦恼。
奥卡姆剃刀定律的另外一种阐释就是:当你有两个处于竞争地位的理论能得出同样的结论,那么简单的那个更好。
而同时 万事应该简单 但万事其实不简单 不要轻视任何一件哪怕看上去很小很琐细的事情
每一个 看似简单的行事方式 和解决手段都是凝聚了无数大智慧的结晶
这里就有一个有趣的故事,讲的是:
日本更大的化妆品公司收到客户抱怨,买来的肥皂盒里面是空的。于是他们为了预防生产线再次发生这样的事情,工程师想尽办法发明了一台X光监视器去透视每一台出货的肥皂盒。同样的问题也发生在另一家小公司,他们的解决方法是买一台强力工业用电扇去吹每个肥皂盒,被吹走的便是没放肥皂的空盒。同样的事情,采用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办法,你认为哪个更好呢?
对于现象更简单的解释往往比较复杂的解释更正确;如果你有两个类似的解决方案,选择更简单的。这些所提到其实就是驭繁于简。把事情变复杂很简单,把事情变简单很复杂。所以奥卡姆剃刀定律对我们的启示是必须深刻记忆的。只要我们能勇敢地拿起奥卡姆剃刀,把复杂事情简单化,你就会发现人生其实好简单。
问题四:b站弹幕:不要看繁星 什么意思 我在腐男子里面看到 但是不懂什么梗?_? 腾讯动漫出品的《灵契》,是以女性向(基腐)为题材的作品,其ed的第一句歌词是看繁星,某集结局有人刷:我不要看繁星,我要看端木熙。由此开始的。所以在腐男子那里出现也正常吧。(腐男子那里我也刷了 问题五:歌词“想要却不可得,你奈人生何”是什么意思? 李宗盛《给自己的歌》
一直很喜欢这首歌,我也不太理解这其中的深意
问题六:听过很多道理 却依然过不好这一生。说的是什么意思? 这是韩寒《后会无期》电影海报的标语。我的理解是,道理不是坚不可摧的,人的一生充满未知,必须去体验,去挫折,去感受。听过很多道理,却不是每次都能运用道理让自己绝处逢生。
问题七:包括但不限于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包含后面要说的内容,但是后面说的内容或许不全面,可能还有其他情况,所以是“不限于”。
后面要说的内容,一定在“包括但不限于”之内,其他的一些特殊情况,在后文中或许没有提到,但是仍有可能在“包括但不限于”之内。
问题八:只是春光如此 却不得见你 是什么意思。 她想给你留下她更美好的印象,她不希望因为现实而让你们的爱情变得残缺,因为太爱你,所以她不希望你们之间有争吵,你们之间有不美好存在,她只是希望在你心理,她永远是更美好的形象,让你记得。
简单地说,就是审美疲劳了,看着外边的女人越发花哨、拿捏就感到新鲜喽。
说来也是,看了一辈子,从 *** 貌美到中年迟暮,女人自己看着镜子都觉得不忍。于是聪明的女人应对出轨事件,会精心装扮,甚至是还原令老公怦然心动的那一幕,报复也好、挽回也罢。无非是警告男人,谁都有老的一天,谁都敌不过岁月的平淡冲击的!
问题九:关于合同中包括但不限于是什么意思? 就是包括但不只这些。
比如说,来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小王(这个句子就是举个例子)
就是说,来的人当中有小王,但是不仅只有小王,还可能有小李啦什么的
问题十:人要有傲骨,但不能有傲气?什么意思? 应该是人不可有傲气,但不可无傲骨。艺术大师徐悲鸿的这句话道出了一个深刻的人生哲理。
人不可有傲气。有了傲气的人,往往会自命不凡,认为自己能干,比别人高出一筹,从而目中无人。这就是他今后失败的先兆。有了傲气的人,当成功的时候,赞扬、奉承之词迎面扑来,他就会飘飘然,听不进批评和忠告,辨不 *** 假与是非,更终还是失败。
傲骨呢?就是应当有志气,有自信心,有顽强不屈的性格。人生的道路是坎坷不平的,失败和挫折随时会降临,冷眼、讽刺就会随之而来。对待这些是唉声叹气地把原因归于“自己天赋不足”,从此一蹶不振呢?还是不怕嘲讽,寻找原因,迎着困难而上?这就要看是否有“傲骨”。自信是成功的第一步,有傲骨,有信心的人,失败后并不气馁,相反,他们会在新的基础上不断探索。
中国法制史的唐宋
(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共12篇500条。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贞观律》的修改。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永徽律疏》的颁行。《永徽律疏》又称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更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日”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永徽律书》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更高水平。作为中国法制的更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几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秩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更完整、更早、更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更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书仪即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更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的本质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 六杀。《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因为激愤失手而把人杀死的杀人犯罪;“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谋杀人,一般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出罚。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六赃。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一是“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枉法裁判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凡官吏受财枉法,赃满15匹处绞。
二是“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即使不枉法,赃满30匹也处仅于死刑的加役流。
三是“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牟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唐律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如监守自盗的比一般盗罪加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
四是“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唐律》贼盗篇规定强盗处罚更严,虽不得财,也要处罚徒刑2年。持凶器是财者一尺徒三年,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
五是“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唐律》贼盗篇对一般窃盗罪也严格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五十匹处加役流刑。
六是“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授受财物的行为。《唐律》杂律篇规定,官吏因事授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坐赃”,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违者以坐赃论处。
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3、 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为五刑中更轻一级刑罚,分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
(2)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3)徒刑,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以半年为等差;
(4)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都是流三千里,但到流放地后要在当地服役三年;
(5)死刑,分斩、绞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唐律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 ,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一。
(2)自首原则。一是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唐代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二是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即对前述犯罪投案的也不按自首处理。因为这些的后果已不能挽回。三是规定自首者可以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即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四是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名例律》规定:“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至于如实交待的部分,不再追究。
此外,唐律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死罪。出于分化打击犯罪的目的,唐律全面系统地发展了传统刑法的自首原则;这些内容影响到后世。
(3)类推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如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又举例说,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罪。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4)化外人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在当时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因大量外国侨民前来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问题。
(五)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礼法合一”的特点。
2、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3、立法技术完善的特点。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同年7月完成 ,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刑统》的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北宋初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502条。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编敕。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从太祖时的《建隆编敕》开始,大凡新皇帝登极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 。编敕的特点是:
(1) 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 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二)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宋史·刑法志》说:“太祖受禅,始定折帐之制。”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规定:处死刑外,其他笞
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行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更的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单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当中也存在流弊,《宋史·刑法志》就曾说:“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2、配役。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3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一)《大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布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30卷460条。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大明律》在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明律的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①吴天年《大明律》。鉴于元末法制败坏的教训,朱元璋曾说:“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因此在吴元年(公元1367年)就命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令,编律285条,令145条,到吴元年十二月“律令成,命颁行之”。这是更早拟定颁行的明代法律(《大明律》)。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为以后的《大明律》奠定了基础。②洪武六年《大明律》。洪武六年(公元1368年)冬又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书成,其“篇目一准之于唐┅┅┅分为三十卷”。仿唐律12篇体例,名例律置于更后,内容繁于唐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③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以后又因条例“增损不一”和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0年)废中书省、宰相,遂“更定大明律”。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30卷,460条。隋唐以降(元代例外)沿袭800年的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只是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在立法技术上较唐更为精细,体例也更趋完备和科学。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④洪武三十年《大明律》。到了洪武三十年更后完成了《大明律诰》,“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明律从初创到定型,历时三十多年,表明立法的积极与慎重态度。
(2)《明大诰》。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瘃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三) 明清会典。
(1)《大明法典》。明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大明会典》基本依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故《大明会典》就其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2)《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自康煦朝开始,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煦、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自乾隆二十七年编纂《乾隆会典开始,《清会典》的编纂一直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会典 ”所载,一般为国家基本体制,少有变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 (一) 司法机关
1、 唐宋时期的司法机关。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执行各自司法职能。宋沿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1)大理寺。
(2)刑部与审刑院。
(3)御史台。
(4)唐代的“三司推事”。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更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此外,唐代还设立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5)地方司法机关,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一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2、 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
(1) 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还设有追捕逃人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专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法律馆。刑部是清朝更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2) 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依清律规定,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3) 明代都查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司法活动仅限于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并无监督法律执行的原则。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清承明制,都查院是全国更高监察机关,负责监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如刑部、大理寺发生严重错误,可提出纠弹。亦可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4) 地方司法机关。
3、 管辖制度。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辖上,继承了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同时又规定:“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反映出明朝实行被告原则,减少推诿的立法意图。此外,明朝实行军民分诉辖制,凡军官、军人有犯,“与民不相干者”,一律“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在外军民词讼”有涉“叛逆机密重事”者,可允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若军案衙门与当地官府,“一体约问”。从中反映出明代军事审判程序的健全与管辖制度的完善。
4、 延杖与厂卫。
(1) 延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法外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2) “厂”、“卫”特务司法机关。这既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厂”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卫”是指皇帝任命亲信“提督”明末曾下令尽毁锦衣卫刑具,不许再用。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十余万,严重地干扰了司法工作。其一,奉旨行事,厂卫作出的裁决,三法司无权更改,有时还得执行。其二,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
(二)诉讼制度
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一) 司法体制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清政府对旧的诉工提和审判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也仅流于形式。表现在:
1. 清末司法的变化。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刑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更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2. 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工制度,实习感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社会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二) 领事裁判权与审判和会审公廨
1.外国在华领事 裁判权的主要内容。又称“治外法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确立于1834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定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定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1)内容。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公依被告原则;相同领事裁判权国家公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公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公前者是被告则适用于悲哀高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2)审理机构。一审由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二审上诉案件有3各国建立的上 诉法院审理;终审案件,则由本国更高审判机关受理。
(3)后果。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时也是外国侵略者进行各种犯罪的护身符和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
2.观审制度。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确立 的强行干预中国审判的制度即外国人是韵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扩充,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践踏。
3.会审公廨。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筏中国人内与外国人诉公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工也由外国领事审判并操纵判决。它的确立,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描写牡丹的精神的段落
红色的牡丹花:我将珍惜你的爱
粉色的牡丹花:相信我吧
白色的牡丹花;珍重你自己
牡丹原产我国西北部,秦岭和陕北山地多野生。在我国栽培历史悠久,南北朝时已声成为观赏植物。唐时盛栽于长安,宋时称洛阳为牡丹为天下第一,故牡丹又名洛阳花。<<群芳谱>>中记载牡丹有180多种,有一千五百多年的载培史。 牡丹为花中之王,有“国色天香”之称。每年4-5月开花,朵大色艳,奇丽无比,有红、黄、白、粉紫、墨、绿、蓝等色。花多重瓣,姿丰典雅,花香袭人。我国人民把它作为富丽繁华之象征,称之为“富贵花”、“百两金”。早在唐代都城长安栽植和观赏牡丹之况极盛,白居易诗曰“花开花落二十日,一城之人皆若狂”。目前,除洛阳之外,以山东荷泽赵公社牡丹更盛,每逢4-5月间牡丹盛开之时,五彩缤纷,香艳各异,吸引着全国园艺工作者和无数国际游人。 牡丹,是我国久负盛名的花卉,它雍容华贵,端妍富丽,是吉祥昌荣的象征。宋代的文豪欧阳修在《洛阳牡丹记》中曾写道:“牡丹出丹州,延州,东出青州,南亦出越州,而出洛阳者,今为天下第一。”可见牡丹早在我国黄河上下,大江南北,广大地区,广为栽培,深受我国广大人民的喜爱。 自唐、宋以来千余年间,众多的诗人、骚客,专家、学者,用诗、歌、赋,笔记、小说,图象、花谱,从多方面记述了牡丹花绚丽多彩、国色天香的芳容,其中有些诗词已是家喻户晓脍炙人口。 牡丹不仅是名贵的观赏花木,而且有较高有经济价值。花可醇酒,根可入药。它有根皮经过加工称“牡丹皮,是名贵的中药材,有泻伏火、散淤血、止吐衄之效。 牡丹喜肥,适宜在凉爽气候条件下生长,不耐严寒酷暑,耐旱怕积水,“筑台植牡丹”也就是说:牡丹栽植宜高不宜低,低则积水,积水烂根.
国花是一个国家的象征,体现民族的精神,反映国人的情感和寄托。近日我国62名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近日联合签名发出倡议,呼吁尽快确定我国的国花,并提出将梅花、牡丹确定为“双国花”的建议。(22日本报A10版)笔者不禁感到心悦,终于国花之事又一次提上议程。
心悦的同时,笔者也有所疑惑,为何非要确定“双国花”呢?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国花的各种主张纷纷呈现。主要有四种:一是单一国花,其中又分为拥梅花和拥牡丹的“两派”;二是一国两花,原先主张单一梅花的陈俊愉院士提出了“一国两花”的构想,即由梅花、牡丹同任国花;三是一国四花,即以牡丹、荷花、菊花、梅花分司春夏秋冬四季;四是一国五花,以“一主四辅”五名花同为国花——牡丹为主国花,兰(春)、荷(夏)、菊(秋)、梅(冬)为“中国四季名花”。国花未定的原因无非是中国人对中国文化的继承发生了断层下的两难.但笔者认为一年四季没有常开的花,先为人知的,有代表性的才是做好的,故还是一国一花为牡丹为好。俗话说的好:一山不容二虎,一个国家不能有两个名称。
牡丹做为我国的国花当之无愧。先看它的象征意义,历史上早有国色天香之说,它的雍容华贵在许多文学艺术作品中都有充分的表达。升华一步可以喻意祖国的繁荣昌盛,较多地体现物质文明一面,是物质文明的象征;牡丹乃华中之王,是精神的象征意味着民族的团结,国家的兴旺
是一种喜洋的气氛。再说到品格,牡丹的品格不霸气这与中国永远不称霸相一致,也是多元化的,更能体现未来中国的多元化。从历史源源来看:牡丹繁于大唐盛世,是盛世之花,花大色美,乃众花之王,此时就家喻户晓。清朝时有一位亲王到极乐寺观赏牡丹,题匾曰:“国花寺”,可见远在清朝,牡丹就己戴上国花的桂冠。中国民间历来就以牡丹作为富贵吉祥的象征至今也是如此。牡丹无论从气节、象征意义、历史渊源还是从知晓程度做为我国国花当之无愧。
梅花与牡丹同为国花实在不妥。梅花繁于南宋末世,为感伤失意之花,花小而性孤,犹如落魄弱女,并且花期比较短只能早春开放,而牡丹可以人工控制花期,四季皆可开放,适应性广,各地均可栽植,并且知晓程度远远高于梅花。现在很多人不愿悬挂树枝下垂的梅花画,原因倒着的梅花有“倒霉”之说。
在网上笔者看到很多网友在关于“双国花”的言论,在一个很知名的网上调查显示80%以上支持牡丹为国花。其中一些网友提到就在民国时,就把梅花定为国花,但未付表决,所以民国国花一说实在不成立,说直白了只不过是当时一写领导的一相情愿罢了。再说起毛泽东(我国开国先驱、革命领袖、人民的救世主,不得不考虑他老人家的意见)喜欢梅花,当时他老人家喜欢梅花那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我们国家当时正处在非常的事情,国民需要艰苦奋斗的精神,梅花不屈不挠梅花不畏严寒的气节在当时更能体现。但当时的梅花已经不能说明我们国家现在的情况,也有网友说:那种精神是要坚持的,一个国家没有了精神就好比没有了灵魂,但是牡丹也是有气节的哦!想当年,传说,武则天在冬天,下令百花其放,其他花都迫于气势开放了,有一种什么花来着???拒绝开放,更后被逐出长安。终为世人赞赏,虽是一个传说,但足以说明牡丹的精神所在,气节所在。古代有许多文人描写梅花的诗文,但大多都是借喻世态炎凉,不适合作现在泱泱大国的国花。从历史渊源来看从《诗经》牡丹进入诗歌,算起距今约3000年历史,繁于大唐盛世,而梅花繁于南宋末。
说至此笔者不得不再说明一下我的个人观点:不是说其他国家两个或多个国花不好,各有各的特点和国情,而对我国而言无论现在、还是将来确定国花非牡丹莫属。
唯在牡丹真国色,花开时节动京城。-----------国家富强、统一,民族繁荣、昌盛。
唐朝以来,牡丹被称为富贵花,是财富、高贵的象征,就如人间帝王一样,所以被称为花中之王。还有一说是在百花仙子中,牡丹仙子是更出众的,所以被人们尊重,这当然是传说;武则天登基后一次冬天在御花园突然想看百花争艳的场景,于是下了一道命令,让所有的花在一个晚上都要绽放,结果所有的花都开了,唯独牡丹不被其威力所逼迫,没有开花,后人为了赞誉牡丹,称其为花中之王。
牡丹在我国被誉为“国花”、“国色天香”、和“花中之王”,在世界上也负有盛名。
牡丹花,娇艳多姿 ,雍容大方,富丽堂皇。自古以来引起许多骚人墨客的讴歌、赞美,是很自然的。据初步收集,历代文人专写牡丹的诗词就有四百余首。其中,以唐、宋两朝为更多,共一百三十多人,二百七十余首。包括象王维、李白、李贺、韩愈、刘禹锡、白居易、温庭筠、李商隐、欧阳修、苏轼、黄庭坚、陆游、辛弃疾等一些很*的诗人在内。仅苏轼一人,就有三十多首。金元明三代,六十余人,九十多首。清代,三十多人,五十余首。近代和当代文人,也写了不少咏牡丹的诗。
唐朝殷文圭诗:
迟开都为让群芳,贵地栽成对玉堂。
红艳袅烟疑欲语,素华映月只闻香。
剪裁偏得东风意,淡薄似矜西子妆。
雅称花中为首冠,年年长占断春光。
李孝光的《牡丹》诗,颇能表达人们对牡丹的赞美之情:
富贵风流拔等伦,百花低首拜芳尘。
画栏绣幄围红玉,云锦霞裳涓翠茵。
天是有各能盖世,国中无色可为邻。
名花也自难培植,合费天工万斛春。
徐夤在《郡庭惜牡丹》中,那对人生短暂、青春不驻的感叹,更是动人:
断肠东风落牡丹,为祥为瑞久留难。
青春不驻堪垂泪,红艳已空犹倚栏。
盛世花魁——小品唐诗中的牡丹
“若教解语应倾城,任是无情也动人。”
——罗隐《牡丹诗》
相传,唐明皇李隆基在太液池畔宴赏千叶白莲,当参加宴会的群臣对着盛开的莲花赞不绝口时,玄宗皇帝却指着宠妃杨玉环说:“怎如我这解语花呢!”传为一段风流韵事,赏玩佳话。唐朝诗人罗隐借其意而反用之,以人喻花,极富诗情,《牡丹诗》中此联成为咏牡丹的名句,历来脍炙人口。
鲜花美人,互为比附,通观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英国大博物学家达尔文在《物种起源》中说:“花是自然界更美丽的产物。”①花儿以其鲜艳靓丽的色彩,柔美多姿的形态,浓淡各异的馨香,常使人们将其与人间女子的阴柔之美联系起来,而这种共性美的发现和认同,正是人花互喻的美学基石,并成为世界文学中屡屡运用的描摹手法。
然而,在世界历史上,没有哪个族群像中国古人那样,对于花卉的赞赏,并不单单满足于人花互喻的表象比拟,而是更进一步,在审美观照中,将花卉视为一种高级的活物,是内蕴生命力和灵魂的生灵;在中国历史上,也没有哪个时代的人们像唐人一样,对花卉尤其是牡丹显露出如此澎湃的激赏和热情,从日常生活逻辑到文学思维各个层次,传达着统一而鲜明的美学好尚。
牡丹原产我国,是一种比较耐寒的花木,南北各地均有分布,而为江淮流域的栽培更为适宜。吴中俗谚云:“谷雨三朝看牡丹。”谷雨一至,牡丹盛开。“洛花以谷雨为开候。”②因此牡丹亦别称谷雨花。
牡丹作为花名的来历众说纷纭。晋人崔豹《古今注》称:“芍药有二种,有草芍药,有木芍药,木者花大而色深,俗呼为牡丹。”唐人段式成《芦陵官下记》称:“牡丹,前史无说处,微《谢康乐集》中言:‘竹间水际多牡丹。’”③故此,后人认为“牡丹初无名,依芍药得名,故其初曰木芍药。”④据此推论,南北朝时期牡丹已作为观赏花卉进入人们视野。
牡丹成为名贵的观赏花卉,始于隋朝盛于唐朝:高宗皇帝曾召宴群臣共赏双头牡丹;武则天下令移植河西精舍的牡丹佳品至内廷……帝王知遇、朝野推重,令牡丹的身价扶摇直上。《唐国补史》载:“京城贵游尚牡丹三十余年矣。每暮春,车马若狂,以不耽玩为耻……”。大和、开成间,唐文宗探问京城中谁为咏牡丹第一,左右答曰,中书舍人李正封。其牡丹诗有“国色朝酣酒,天香夜染衣”句,传颂一时,是以牡丹又有了“国色天香”美誉。“唯有牡丹真国色,花开时节动京城。”(刘禹锡《赏牡丹》)在唐代牡丹就已被推崇到"国花"的地位,以其国色天香赢得唐代人的喜爱。
“登山则情满于山,观海则意溢于海。”⑤在诗人们的笔下,牡丹花的千种神态,万般风姿,一写尽然。据不完全统计,仅《全唐诗》中就收录了五十多位作家的一百多首吟咏牡丹的诗歌。这些诗歌在思想性和艺术性上都有很高的成就,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咏物诗创作。
开元中,皇宫内兴庆池东沉香阁前牡丹盛开,玄宗与杨玉环乘夜游玩,诏翰林学士李白赋诗助兴,遂成千古绝唱《清平调》三章:
云想衣裳花想容,春风拂槛露华浓。
若非群玉山头见,会向瑶台月下逢。
一枝红艳露凝香,云雨巫山枉断肠。
借问汉宫谁得似,可怜飞燕倚新妆。
?
名花倾国两相欢,常得君王带笑看。
解释春风无限恨,沉香亭北倚栏杆。
这组诗一共写了三首,其中第一首更为出色。而这其中更令人拍案叫绝的又是一开始的“云想衣裳花想容”。所有立意、构思都是从这一句实际逐渐展开的。句中两个“想”字,化实为虚,虚实结合,把唐玄宗此时更为得意的“名花”与“爱妃”非常巧妙地联系起来,天上那多姿的彩云,犹如贵妃翩翩的霓裳,而眼前娇艳无比的牡丹,恰似贵妃的花容月貌,盛开的牡丹和美艳的妃子,正所谓是“国色天香”,就这样被李白轻而易举地用短短的七个字,一行诗天衣无缝地联系在一起,真是遐想联翩,妙不可言。
我个人非常地推崇李白,我以为李白对于汉语文学的意义甚至超越了莎士比亚对于英语文学的意义:李白是旷古烁今的伟大诗才,更有光耀千古的伟大心灵。
李白就是盛唐的标记,是中国传统文化和精神中更具有创造力和振奋度的一面旗帜。以李白为代表的盛唐诗人的心灵至少在三个向度上极为活跃地敞开着:一是通向生命自身的纵深度,二是面向人生现实的宏阔度,三是走向自然大化的广远度。全方位的敞开造就了宏阔博大而又丰富敏锐的心灵空间,积极健康的心态又为诗人心灵与视野中的意识和存在照进明朗的亮色,故可以说盛唐诗人的心灵敞而且亮.盛唐诗歌的文本与意指对象之间融合无间地敞开着,透彻玲珑的文本使敞亮的心灵得到了敞亮的表现。
诚然,我认为牡丹的气质更能够代表盛唐气象,但是纵观诗史长河,盛唐之后吟咏牡丹的诗篇汗牛充栋,佳作亦是层出不穷,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其说是诗歌咏物传统的继承,毋宁说是时人对于牡丹审美的再发现。中唐诗人首推白居易,其中一篇《牡丹芳》:
牡丹芳,牡丹芳,黄金蕊绽红玉房。
千片赤英霞灿灿,百枝绛点灯煌煌。
照地初开锦绣缎,当风不结兰麝囊。
仙人琪树白无色,王母桃花小不香。
宿露轻盈泛紫艳,朝阳照耀生红光。
红紫二色间深浅,向背万态随低昂。
映叶多情隐羞面,卧丛无力含醉妆。
低娇笑容疑掩口,凝思怨人如断肠。
浓姿贵彩信奇绝,杂卉乱花无比方。
石竹金钱何细碎,芙蓉芍药苦寻常。
在白居易的笔下,诗人描写牡丹时,并不是单一的采用某一种艺术手法,而是综合性地多样化地把各种艺术手法融合在一起,多方面、多侧面地状摹出牡丹的美丽,极尽体物之妙,借以传达诗人心中的思想感情。丰富的想象,大胆的夸张,巧妙的拟人等等:丰富的想象要通过大胆的夸张,巧妙的拟人来达到,而大胆的夸张中又包含着巧妙的拟人,巧妙的拟人中也包含着大胆的夸张,它们之间几乎是不可分的。融各种艺术手法于一炉,使这首诗犹如一幅国画,工笔之处细腻,写意之处驰骋,把牡丹花的丰姿神韵韵,尽行托出,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
但是诗人并没有完全陶醉在牡丹花的美妙之中,他透过牡丹繁盛的表面现象,敏锐地发现其背后隐藏着的社会问题,通过诗歌表达了他对劳动人民困苦生活的同情、对社会黑暗现状的沉痛思考。《秦中吟》之十《买花》:
帝城春欲暮,喧喧车马度。共道牡丹时,相随买花去。
贵贱无常价,酬直看花数。灼灼百朵红,戋戋五束素。
上张幄幕庇,旁织巴篱护。水洒复泥封,移来色如故。
有一田舍翁,偶来买花处。低头独长叹,此叹无人喻。
一丛深色花,十户中人赋。……………? ……………
唐代五十多位吟咏牡丹诗歌的作者,大多属于中唐以后的诗人。以白居易为代表的诗人群体,在唐朝中后期社会矛盾日趋势尖锐复杂的形势下,在新乐府运动的影响下,继承了由《诗经》《楚辞》发展而来的咏物诗的优良传统,在创作中表现出现实主义的倾向。与盛唐对于牡丹赞美迥异,中唐诗人更多的是通过面向社会底层群体的创作,在自己的作品中表达对于社会黑暗的鞭挞和斥责,自然也有一股无奈和懊丧流露在字里行间。此处的牡丹不再是“国色天香”,千娇百媚的奇赏,这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盛唐精神的衰落无可挽回,同时也挖掘到了牡丹描写的另外一面。纵然无法重拾盛唐气象,诗人们手中厚重的诗篇、沉郁的感情,对于社会发自肺腑的责任和道义感,仍然在诗歌历史上焕发着人性永恒的光芒。
对于牡丹的歌咏,到了晚唐涌现出另一批诗人。唐人吟咏牡丹之作,在艺术上还有很多特色,晚唐诗人表现的手法与内容截然不同于盛唐的气魄和中唐的悲重,诗歌转而成为个人感情的寄托和表达。这固然与晚唐时代的一些代表诗人的个人性格联系密切,更是唐王朝从开元盛世的巅峰陡然跌落到淋漓乱世的时代背景,是诗人或被迫或自愿地退回内心世界的必然。
在我搜集整理材料的过程中,我发现与牡丹更具渊源的既非李白,亦非乐天,而是唐代另一位个性颇具的奇才:李商隐。几乎与所有伟大诗人一样,李商隐一生命运曲折起伏,从诗人吟咏牡丹的众多诗歌中,草蛇灰线之间,传达出诗人在不同时期的境遇与心情,亦是对于牡丹另一种解读。
李商隐十七岁就以文才受到令狐楚的赏识,被聘请到令狐楚的幕府里作官,受到令狐楚的指点,学习做奏章。这个时候李商隐正是人生得意,风华正茂。当他看到盛开的牡丹,想到令狐楚对他的栽培,挥笔写下了一首七律《牡丹》诗:
绵帏初卷卫夫人,绣被犹堆越鄂君。
垂手乱翻雕玉佩,折腰争舞郁金裙。
石家蜡烛何曾剪,荀令香炉可待熏。
我是梦中传彩笔,欲书花叶寄朝云。
诗人起笔以典故,首句用孔子见南子的典故,《典略》:“夫人在锦帏中,孔子北面秘首,夫人自帏中再拜,环佩之事然。”次句用鄂君泛舟的典故,《说苑》:“鄂君乃揄修袂,行而拥之,举绣被而复之。”从盛开的牡丹联想到这些历史典故,又以这些历史典故中的人物来表现绿叶丛中娇艳的牡丹所给人的印象,显示出牡丹的韵致引起读者美丽的遐思。何焯评:“非牡丹不足以当之,起联生气涌出。” ⑥颔联把牡丹比喻成善舞的女子,在舞动时一刹那垂手触动玉佩,在一转身时飘起长裙。⑦这两句描摹了牡丹在春风中枝叶摇曳的情景,十分生动。诗的颈联借《世说新语》所记石伦用蜡烛为炊之事,描写牡丹开放时的光采和芳香,给人的感受很强烈。诗的尾联用江淹梦中得五笔和巫山神女的典故,托化出令猎狐楚对他的器重和栽培,以及他自己对令狐楚心怀的感激之情,抒发了诗人荡漾的春心,使牡丹平添了无限妩媚。这首诗的好处就在于发展了用事的枝了,把死典用活了,丰富了构思和诗的表现力,显示出李商隐的才华。
不久李德裕党人河阳节度使王茂元因爱李商隐的才华,任为书记,并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他。从此李商隐就在党派争斗的夹缝中过日子。唐文宗开成三年的暮春时节,李商隐在长安应试博学鸿词科落第,由长安动身回径原,途经回中,(今甘肃固原增内)住在逆旅,恰遇苦雨天气,院子里的牡丹刚刚绽苞,就被一阵狂风疾雨打落。诗人回想往事,触景生情,借牡丹以寄慨身世,写下了*的《回中牡丹为雨所败二首》。
其一
下苑他年未可追,西州今日忽相期。
水亭暮雨寒犹在,罗荐春香暖不知。
舞蝶殷勤收落蕊,佳人惆怅卧遥帏。
章台街里芳菲伴,且问宫腰捐几枝。
回想当年京城赏花,而今却在这里"忽相期",水亭暮雨,微寒犹在,那被雨打败的牡丹实在令人可惜。诗人借牡丹作比,由自己的沦落想到失意的亲朋,因小见大,寄托遥深。
其二
浪笑榴花不及春,先期零落更悉人。
玉盘迸泪伤心数,锦瑟惊弦破梦频。
万里重阴非旧圊,一年生意属流尘。
前溪舞罢君回顾,并觉今朝粉态新。
这首诗从自己的原已沦落,写到自己被人排挤。诗的一开头就撇开牡丹,先写榴花。因为榴花晚开,赶不上春天,有人便莫明其妙地笑它,岂知早开早落,更觉悉人。三句写花含雨,四句写雨打花,希望成空之意,这是多么悉楚!而牡丹即为雨所败,万里阴霾,顿非旧圊,一春生气,荡涤全无。这几句从牡丹的零落写到整个人事的变化,把愁人之愁推向顶峰,到诗的结尾又出以反笔,谓他日雨过,牡丹落尽,回想今朝,雨中粉态,尚觉新艳动人,言外之意就是今天的零落还算什么,他年的摧残将远甚于今日。全诗咏物亦即言志,写景亦即抒情,从中我们不难窥见诗人在遭受政治打击以后内心的无限惆账。
描绘过牡丹奇赏的大诗人还有众多,但是我下面截取的确是唐代乐伎薛涛的诗作《牡丹》:
去春零落暮春时,泪湿红笺忽别离。
常恐便同巫峡散,因何重有武陵期?
传情每向馨香得,不语还应彼此知。
只欲栏边安枕席,夜深闲共说相思。
诗人将牡丹比作别后重逢的情人,倾诉着绵绵不断的情思:不语还应彼此知——为什么呢?因为传情每向馨香得!“传情”“彼此知”,把人花同感、相思恨苦的诗情底蕴勾勒出来。女诗人独特的审美倾向在诗作中展露无疑。无怪乎宋人赵时庚感慨:“凡盈穷壤者皆物也,不以草木之微、昆虫之细而必欲各遂其性者,则在乎人因其气候而生全之者也。”中国的诗歌历史上,女诗人群体自始至终都是一道引人注目的特殊风景线,探究中国女性文学的前世今生固然应当从女性诗人入手,而女性诗歌传达更多的确是超越于文学本身内容的丰富的含义。
牡丹为花中翘楚,唐诗为诗史巅峰,二者在历史中的相遇决非偶然:正是唐人的时代精神,造就了牡丹的艳冠群芳、雍容华贵的气质。
唐人吟咏牡丹的诗歌,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唐以后描写牡丹的作品日见繁多,引起了历代作家的极大兴趣,成为我国咏物诗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甚至还发展到别的艺术领域,当词兴盛起来,宋朝前后的牡丹也成为词的吟咏对象。再往后的曲、戏剧、小说等文艺体裁也都出现一些描写牡丹的作品,同时还产生了许多趣闻、轶事,民间传说,神话故事等等。唐人吟咏牡丹诗歌所创造出来的艺术美,加深和影响了我国人民对牡丹的喜爱。
我更近养殖了一盆清香木,出了一些问题麻烦帮帮忙。
清香木 一旦干水后,是无法挽回的,如果看到叶子卷曲在浇水,估计也就不行了,浇水过多,根部容易烂根,给你个建议,用手抠到盆土里看 如果手指头第二截土干了,就可以浇透水, 平常每天都可以往叶子,树杆上盆少许水。保证什么问题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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